| 索引号: | bxsylbzj-2025-00045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 信息名称: | 转发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 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5-09-26 | 成文日期: | 2025-09-26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医保发〔2025〕17号 | |
| 关键词: | |||
转发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 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
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辽医保〔2025〕3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按要求明确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9月28日起正式实施。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存在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和本省颁布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本溪市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