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jtysj-2025-0013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交通运输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中华枫叶之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05-19 | 成文日期: | 2025-05-1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中华枫叶之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本溪市中华枫叶之路养护工程施工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本溪市中华枫叶之路养护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关于本溪市中华枫叶之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意见》(辽交发展工程〔2025〕254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本溪市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人”)。招标代理为辽宁中元永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1项目概况
“中华枫叶之路”位于本溪、丹东市境内,本次工程设计路线包括本溪市境内长
度210.0公里,其中主线172.1公里,支线37.9公里。原路路面技术状况较好,全部利用。完善沿线附属设施,增设旅游元素标识和旅游服务设施地面硬化等。
2.2标段划分
本项目共划分一个标段。
2.3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为标段范围内路基防护、附属设施等结构(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2.4计划工期: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2025年6月16日,计划完工时间:2025年8月15日),实际工期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2个月。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如下:
1.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同时具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且有效的“路基路面养护甲级及以上资质”及“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
3.投标人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业绩要求
投标人近5年(指交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内,至少完成过1个单个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公路新建(或改扩建或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中包含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业绩,且工程验收评定为合格或以上等级。
注:(1)养护维修是指维修改造、大修、中修、修复性养护,但不包括仅对路面面层处理的微表处、热再生、稀浆封层等预防性养护,下同。
(2)企业业绩应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通工程交易系统主体信息库”中录入并通过审核。
(3)同一个企业业绩可以同时满足业绩1、2的要求。
3.1.3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要求
1.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1名):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且证书目前必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具有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且证书目前必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2.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总工(1名):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注: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在岗要求须为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根据《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主要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辽交公路规〔2025〕3号)的规定,在“辽宁省交通工程主体信息库”中被设为锁定状态的人员,属于目前有在岗项目,不得参与本次投标,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其“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承诺。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投标:
①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②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④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由于近期辽宁省将同期实施多个类似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如各潜在投标人欲同时获得多个项目的中标资格,需考虑项目主要人员的拟任安排,不同项目的任一主要人员应互不相同、互不重复。
3.6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弄虚作假投标,如发现投标人存在以他人名义或者弄虚作假投标行为,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1~3 年的投标资格。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投标人于2025年5月26日 17:00 时(北京时间,
下同)之前,登录“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https://www.lnsggzy.com/EpointSSO/login/oauth2login)”进行投标确认,自行下载本次招标全部相关文件。请各投标人随时关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及时获取相关信息,避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否则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2 招标文件售价0元。
4.3 投标人须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3.6万元,其他相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5.1 招标人将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
件后如有问题,可于规定的时间前发送至指定邮箱,由招标人统一解答。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6月10日
9时30分。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https://www.lnsggzy.com/EpointSSO/login/oauth2login)”,本次招标不要求投标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5.3 投标人须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 CA 锁及相关解密设备,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5.4 电子交易相关软件的下载:(1)驱动下载地址:https://download.bqpoint.com/download/downloaddetail.html?SourceFrom=Ztb&ZtbSoftXiaQuCode=0215&ZtbSoftType=DR;(2)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下载地址:https://download.bqpoint.com/download/downloaddetail.html?SourceFrom=Ztb&ZtbSoftXiaQuCode=0209&ZtbSoftType=tballinclusive;(3)投标人操作手册下载地址:http://ggzy.ln.gov.cn/fwdt/xzzx1/gczb/jtgc/scxz/。
5.5 逾期上传的、未上传指定网站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的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办法详见《本溪市
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benxi.gov.cn)发布的本招标公告附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lntb.gov.cn/)、《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ln.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本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benxi.gov.cn/)上发布。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招标公告有异议,可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出。
8.招标工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8.1 公示制度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结果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在相关网站上公示不少于3日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2 异议、投诉处理
8.2.1 异议处理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以及招标人的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 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中完成。
(2)投标人对开标如有异议,应在“电子交易系统”提出。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如有异议,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投标人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的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
8.2.2 投诉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修改)、《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接受针对公示内容的投诉。投诉材料要求、投诉受理条件及查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9.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徐先生
地 址: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40号
电 话:024-42818180
招标人:本溪市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华程路42号
联系人:马先生
电话:024-47197008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中元永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1号泰宸商务大厦A座12楼
联 系人:刘女士
电 话:13889372948
邮 箱:812443910@qq.com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2(1)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6分) |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有明确的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时间规划、人力资源调配方案、设备及仪器配置等,内容详实,任务明确,对本项目有明确的指导作用。方案详尽完整、科学合理、可行性强最多得6分,最低得 3.6分。 | ||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 法及措施(6分) |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措施)描述具体,内容充实,对项目认识深刻,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施工过程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准确掌握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项目的特点,对项目施工中的关键点、难点,有准确的分析,对重要问题能提出有效可行的解决办法和具体措施,能够合理安排在特殊天气的施工内容,对保障工期问题有具体措施,完全满足项目施工需要,方案详尽完整、科学合理、可行性强最多得6分,最低得 3.6分。 | 6 分 | |||
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6分) | 质量保证措施包括质量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措施等;工期保证措施包括工期目标、工期保证体系、保证工期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等;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包括安全目标、安全制度保证措施、施工安全措施、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事故应急预案等,方案详尽完整、科学合理、可行性强最多得6分,最低得 3.6分。 | 6 分 | |||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明施工及文物保护保 证体系及保证措施(6分) | 有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目标、组织机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措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防治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水土流失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文物保护保证体系,方案详尽完整、科学合理、可行性强最多得6分,最低得 3.6分。 | 6 分 | |||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6分) |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合同风险预测与防范、质量与安全风险预测与防范、风险回避策略、事故处理预案、危险源分析等,方案详尽完整、科学合理、可行性强最多得6分,最低得 3.6分。 | 6 分 | |||
2.2.2(2) | 主要人员(30分) | 1项目经理(15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得15分; | 15分 | ||
2.项目总工(15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得15分; | 15分 | ||||
2.2.2 (3) | 其他评分因素 (40分) | 技术能力 (20分)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得12分。 (2)投标人近5年(指交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内,至少完成过1个单个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公路新建(或改扩建或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中包含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业绩,每增加1个加8分,本项最多加8分。 | 20分 | |
履约信誉 (20分) | 根据投标人上一年度(以最新公布为准,公示期除外)被评为AA级信用等级得20分、被评为A级信用等级得15分、被评为B级信用等级得10分、被评为C级信用等级得5 分、被评为D级信用等级得0分 注: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时,投标信用评价按其认定;不具备时,投标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以下原则认定: (1)具有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认定。 (2)无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且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企业注册地省级信用评价等级认定。 (3)无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且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且无企业注册地省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根据“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按A级认定,有不良行为记录但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按B级认定,三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按C级认定。 2.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定期评价)有效期1年,有效期结束后未获得新的信用评价等级的,原信用评价可延续一年。投标人须提供上述延续证明材料。(包括辽宁省、交通运输部、企业注册地施工或养护企业信用评价。) 3.投标人拥有多个信用评价结果时请按辽宁省、交通运输部、企业注册地的顺序提供,如未按顺序提供,只提供最高评价的, 评标委员会现场核实后对未按要求顺序提供 信用评价结果的投标人不予加分。 | 20分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1 | 1.评标办法 本条细化为: 本次评标采用双信封形式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1.1评标委员会首先对第一个信封(商务与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1.2对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第一个信 封详细评审,并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2.4项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各 评分因素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含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细分项的评分低于 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若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在商务和技术综合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 序确定排名推荐顺序: (1)上一年度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 (2)企业业绩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主要人员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施工组织设计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若"施工组织设计得分"相同时,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编制情况投票决定 推荐的先后顺序。 1.3评标委员会对第二个信封进行初步评审,对通过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 人。 1.4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且参与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的投标人在3个及以上的,招标人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 推荐中标候选人。 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且参与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
2 | 第3.9项细化为: 3.9评标结果 3.9.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中第1条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 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2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3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2.4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