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jtysj-2025-00254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交通运输局
信息名称: 关于《本溪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调解 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8-11 成文日期: 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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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溪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调解 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11 15:47:15 【字体:


关于《本溪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调解

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发文依据

依据《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2015年10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公布 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正),结合本溪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调解范围。

本规则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市交通运输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行政调解事项。

市交通运输局可以针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纠纷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纠纷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三)行政调解程序。

1.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调解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2.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制作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告知主持行政调解的工作人员及调解日期、地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3.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确需延长调解限期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调解的期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的时间。

4.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当场调解和能够即时履行以及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由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笔录上记录调解结果,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行政调解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协议的以及其他符合行政调解终止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三、预期目标

行政调解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制定本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效率,推动我局全面履行行政调解工作职能,更好的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本溪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