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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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子项
1行政处罚建设施工现场检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部门等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
八、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市或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行政处罚对违反《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处罚1.对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处罚【规章】《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2004年4月8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市或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行政处罚对违反《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处罚2.对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规章】《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市或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