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网信办
市委网信办权责事项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对未履行报告、备案义务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处罚 | 【行政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号,2017年6月1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第二款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第三款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第十五条第一款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 市委网信办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告知责任: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谈话结束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 4.决定责任: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2.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禁止内容、不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处罚 | 【行政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号,2017年6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第一款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第二款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 市委网信办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告知责任: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谈话结束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 4.决定责任: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