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jtysj-2026-00226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交通运输局 |
| 信息名称: | 政协本溪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加强溪湖区本鸡线和丹霍线重点路段交通治理防范交通事故的提案》(第5189号) | 主题分类: | 市交通运输局 |
| 发布日期: | 2026-06-01 | 成文日期: | 2026-06-01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政协本溪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加强溪湖区本鸡线和丹霍线重点路段交通治理防范交通事故的提案》(第5189号)
(B类)
公开
本交运案字〔2026〕第4号
关于对政协本溪市第十四届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第518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张臻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溪湖区本鸡线和丹霍线重点路段交通治理的提案》已收悉。首先,衷心感谢您对公路交通事业的关心、理解与支持。我局高度重视您的建议,第一时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开展实地勘查,现就提案中涉及的各项建议答复如下:
一、建议科学增设交通管控设施情况
您提案中涉及的本鸡线三道岗子至火连寨下堡村段、沈本线火连寨下堡至高家岁段,以及丹霍线高家岁段均为重点关注区域。经现场勘查确认:
1.本鸡线三道岗子至火连寨下堡村段。该路段为农村公路,由我局代行日常养护职责,其道路管理的责任主体为溪湖区人民政府。
2.沈本线火连寨下堡至高家岁段。该路段由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日常管养。
3.丹霍线高家岁段。该路段为我局管养的干线公路。其中,丹霍线(产业大道)已于2023年实施道路中修工程,目前道路技术状况符合现行规范及设计要求。该路段K220+200处已由交警部门设置限速40公里/小时及电子抓拍设备,有效强化了动态管控。
4.关于设置交通信号灯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因此,该类设施的安装、管理均不属于我局职责范畴。建议转达至属地交管部门,我们将积极配合后续相关工作。
二、建议优化道路安全环境情况
针对提案中指出的道路破损等隐患,我局将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日常巡查养护。加密日常巡查频次,对负责管养的本鸡线、丹霍线等路段实行重点管控。目前上述路段路面技术状况良好,如巡查发现路面破损、坑槽等病害,将第一时间组织力量抢修处置,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对五洲公司管养的沈本线,我局将及时进行督促提醒,转达您相关整改建议要求。
2.系统推进安全隐患整治。结合管养道路实际状况,针对部分路段路幅偏窄等安全隐患点位,我局将积极争取纳入省级公路养护工程计划中,争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对该段道路逐步进行重新勘察设计,将您的宝贵建议纳入设计环节,统筹优化完善道路线形、通行条件及安全设施,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提升道路整体通行品质。
三、强化动态管控与宣传情况
提案中提及的对超速、不按规定让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我局作为公路管养单位,无行政执法权限,无法直接开展查处工作。但我们将全力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配合联动。与交警部门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在早晚高峰、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及恶劣天气期间,共同维护道路通行秩序。
2.深化安全宣传。联合相关部门,通过在沿线村镇、服务区布设宣传标识、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沿线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四、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我局将积极履行公路管养职责,全力配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1.参与联合治理。主动参与由政府牵头的联合调研、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2.落实责任分工。在联动机制中明确自身职责,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地见效,共同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新格局,全力保障辖区公路安全畅通。
再次感谢您对公路交通事业的宝贵意见。我们将以此为契机,不断提升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本溪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