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wsjkwyh-2026-00058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信息名称: | 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关于本溪市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并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的提案》(第5075号)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2026-06-11 | 成文日期: | 2026-06-11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关于本溪市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并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的提案》(第5075号)答复
洪景龙、高 英、葛宏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本溪市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并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打击非法救护车、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的提案,切中当前本溪市医疗转运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函〔2025〕397号)以及辽宁省卫健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扎实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部署,我市已全面启动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规范合法救护车管理,依法注销非法救护车资质,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救护车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医疗急救、卫生应急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权益,促进院前急救体系规范有序发展。
二、整治范围
(一)所有机构登记注册使用性质为“救护”的机动车辆。“救护”类机动车辆是指用于日常院前急救、转运伤病员、处理紧急疫情、突发事件现场紧急救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大活动或特殊事件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疫苗等特殊物品的专业特种车辆。
(二)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不是“救护”,但实际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或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指由医疗机构提供、需医疗支持但不以急救为目的的患者转运服务)的非法车辆(即“黑救护”)。
三、整治重点任务
(一)开展救护车清查
截至目前,我市救护车清查工作已基本结束,审核通过的救护车已上传至“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
(二)规范救护车登记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配置(含新增配置、报废更新、接收过户、转让、捐赠)救护车,应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出具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三)加强救护车辆管理与监督
1.明确责任主体。配置使用救护车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救护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制度,按标准规范配置车辆,加装定位装置。严格按照标准报废更新,严禁私自改装、出租、出借、转让、挂靠、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或挪作他用。
2.规范运营管理。纳入“120”院前急救网络的救护车,要服从属地120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和指挥。救护车在执行急救和应急任务时,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及警报器。非紧急情况下,救护车不得使用警报器及标志灯具,不享有相应的道路优先通行权。严禁本地市牌照救护车到外地长期从事医疗服务行为。
3.落实监管职责。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登记注册救护车(特别是长期在外省、外市运营的车辆)的监管,重点审核人员资质、车辆配置、服务范围等内容。
4.加强社会监督。在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基础上,开通面向公众的救护车信息查询功能;在救护车车身两侧及尾部喷涂由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生成的二维码,公众扫码可查看车辆所属单位、编号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