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本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责事项目录(2025版)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发布日期: | 2025-09-22 | 成文日期: | 2025-09-22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责事项目录(2025版)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受理责任:依投诉或其他途径,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登记受理,并收集、整理有关证据材料; 2.调查核实责任:对受理线索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认定违法事实,并核定欠缴金额; 3.告知责任: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单位沟通调解,调解无效下达催缴通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并责令限期整改; 4.决定责任: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纠正的,开会集体研究是否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送达责任:对决定给与处罚的单位下达处罚决定通知书,并依房顶途径送达。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或申请强制执行。 |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受理责任:依投诉或其他途径,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登记受理,并收集、整理有关证据材料; 2.调查核实责任:对受理线索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认定违法事实,并核定欠缴金额; 3.告知责任: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单位沟通调解,调解无效下达催缴通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并责令限期整改; 4.决定责任: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纠正的,开会集体研究是否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送达责任:对决定给与处罚的单位下达处罚决定通知书,并依房顶途径送达。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或申请强制执行。 | |
| 2 | 行政检查 | 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情况的检查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5年10月10日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四十条单位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中心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单位实施委托审计;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制定计划责任:按照工作安排制定年度缴存单位检查计划,并上报司法局;2.实施检查责任: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对缴存单位的抽样检查;3.结果反馈责任: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单位领导,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提出整改要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