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中共本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信息名称: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权责事项目录(2025版)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 2025-09-30 成文日期: 2025-09-30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权责事项目录(2025版)

发布时间:2025-09-30 13:09:35 【字体: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子项
1行政许可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1.设置、张贴商业广告许可【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草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督、监管责任: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2.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许可【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草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督、监管责任: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许可【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草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督、监管责任: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4.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许可【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草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督、监管责任: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许可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1.省际间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16]2号),将“出省森林植物省间调运检疫审批”,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后对应委托至两县、四区、高新区。保留市本级行政职权,并入市本级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许可。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及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16〕28号)附件2《市政府第五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职权目录》第47项,将“出省森林植物省间调运检疫审批” 将该下放职权予以收回,由市级,县审核,由省级确认。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附件1《省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取消1192项,下放61项)》第122项:出省森林植物省间调运检疫审批委托至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制作《植物检疫证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市林草局履行植物检疫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下放至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县审核,由省级确认
2行政许可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2.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第十一条: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附件1《省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取消1192项,下放61项)》第122项:出省森林植物省间调运检疫审批委托至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制作《植物检疫证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市林草局履行植物检疫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许可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3.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第十一条: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制作《植物检疫证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市林草局履行植物检疫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行政许可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草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发给《采伐许可证》。
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监管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行政许可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2.省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附件1《省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取消1192项,下放61项)》第121项:“省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至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49号)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草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发给《采伐许可证》。
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监管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下放至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我市由市级实施。
4行政许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1.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补偿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16〕2号)附件1《市政府第四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目录(共244项)》第165项建设工程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下放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草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发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督、监管责任:依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对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行政许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2.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五十二条: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16〕2号)附件1《市政府第四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目录(共244项)》第166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下放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草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发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督、监管责任:依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对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行政许可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1.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林护〔1985〕273号 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草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审批办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督、监管责任: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进入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行政许可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2.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林护〔1985〕273号 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草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审批办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督、监管责任: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进入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许可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草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发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监管责任: 依据《草原防火条例》,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行政许可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新办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规章】《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林改规〔2025〕2号 2025年04月17日)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草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发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监管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行政许可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2.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变更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规章】《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林改规〔2025〕2号 2025年04月17日)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草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发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监管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行政许可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临时占用草原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规章】:《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3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 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五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占用: (一)10公顷以上的,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10公顷以下的,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草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发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监管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行政许可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规章】:《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3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 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一)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70公顷以下5公顷以上的,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5公顷以下1公顷以上的,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四)1公顷以下的,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委托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草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发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监管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行政许可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1.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三)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并据此向药品收购单位发放收购许可证。获得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按计划统一经营,对无证或者超过核定采挖量采挖的甘草和麻黄草一律不得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的收购;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附件2《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目录(共54项)》 第17项,职权名称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调整方式委托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草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发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16]2号)附件1《市政府第四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目录(共244项)》第1170项,将“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市级保留,下放至各县(区),委托至本溪高新区。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草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行政许可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第九十一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规章】:《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 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附件2《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58项)》第50项: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第51项: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委托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草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行政许可2.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第九十一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关于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具体改革措施为:“不再保留林木良种苗木类别,原有林木良种苗木纳入一般林木种苗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关于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具体改革措施为:“不再保留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类别,原有单位纳入一般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草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许可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市林草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发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行政确认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6年4月2日林业部令第7号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修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国家林业局 林护通字[1998]43号 )
2.6.1 经产地检疫调查、室内检验,对未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2.6.2 对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3.1.4.3 签证依据:根据查核结果签证。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市林业行政主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检疫。
3.决定责任:通过审查和实地检疫的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未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及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行政确认退耕还林建设项目验收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验收。
3.决定责任:通过审查和实地验收的,应发给合格文件。未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及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验收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行政确认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规章】《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三条: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4〕16号)附件3《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共18项)》第17项:对采伐作业质量验收的确认为下放至市级林草部门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承接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4〕6号) 附件3《承接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共18项)》第17项:对采伐作业质量验收的确认为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部门对采伐地块进行实地验收。
3.决定责任:通过审查和实地验收的,应发给采伐验收证明。未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及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行政确认采伐更新验收
【规章】《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4〕16号)附件3《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共18项)》第18项:对采伐更新验收的确认为下放至市级林草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承接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4〕6号) 附件3《承接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共18项)》第18项:对采伐更新验收的确认为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部门组织更新单位对采伐更新地块进行实地验收。
3.决定责任:通过审查和实地验收的,应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未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及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采伐更新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行政确认森林草原火灾认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肇事人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灾草原面积、受灾畜禽种类和数量、受灾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人员伤亡以及物资消耗和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统计,对草原火灾给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报。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承接下放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4〕6号)附件4《新增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共62项)》第60项:森林草原火灾认定新增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验收。
3.决定责任:通过审查和实地验收的,应发给认定文件。未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及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采伐更新验收验收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为的处罚1.对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97项:对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7行政处罚2.对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及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98项:对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及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7行政处罚3.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99项: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7行政处罚4.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五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300项: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7行政处罚5.对毁坏森林、林木或擅自开垦林地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301项:对毁坏森林、林木或擅自开垦林地等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7行政处罚6.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302项: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等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8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1.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转让、倒卖、伪造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至四千元罚款。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8行政处罚2.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8行政处罚3.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8行政处罚4.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8行政处罚5.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8行政处罚6.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8行政处罚7.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8行政处罚8.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8行政处罚9.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8行政处罚10.未经批准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9行政处罚对违反《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行为的处罚
【地方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根据破坏和恢复的程度,可以并处2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0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1.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56项: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0行政处罚2.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57项: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0行政处罚3.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58项: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等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0行政处罚4.对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59项:对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等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0行政处罚5.对经营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60项:对经营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0行政处罚6.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61项: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0行政处罚7.对违法收购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62项:对违法收购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0行政处罚8.对违法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 2021年修正)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63项:对违法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0行政处罚9.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 2021年修正)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64项: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0行政处罚10.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65项: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0行政处罚11.拒绝、阻挠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66项:拒绝、阻挠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0行政处罚12.对未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67项:对未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0行政处罚13.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68项: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0行政处罚14.违法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69项:违法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1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70项: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等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1行政处罚2.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二款: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71项: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2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2行政处罚2.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二款: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3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3行政处罚2.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3行政处罚3.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3行政处罚4.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4行政处罚对违反《退耕还林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退耕还林中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72项:对退耕还林中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等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4行政处罚2.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73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等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5行政处罚对违反《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罚对未取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草种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3月2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4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草种的,没收草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非法开垦草原的,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开垦面积每公顷(含不足1公顷)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三)采挖药材等植物未报备案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毁坏禁牧、休牧标志和围栏等设施的,限期修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94项:对未取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草种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6行政处罚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303项: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等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6行政处罚2.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木材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304项: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木材等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7行政处罚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 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 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政府规章】《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四次修正)
第十八条:对未办理森林植物检疫手续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责令纠正,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8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74项: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8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行为的处罚2.对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75项:对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9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202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7号第三次修订 )
第四十二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76项: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9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2.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202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7号第三次修订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有侵犯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77项: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0行政处罚对违反《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2006年11月13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78项:对违反《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1行政处罚对违反《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砍伐有争议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鲜树皮每25公斤折合1立方米木材计算,由林业主管部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收购活树皮的,比照此项规定予以处罚;(三)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规定经营、加工、收购木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五)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罚款;(六)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技术规程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八)非法采集树枝、树叶,树根和珍贵树木种子,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非法收购树枝、树叶、树根和珍贵树木种子的,比照此项规定处理;(九)无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过期的木材运输证明运输木材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拒绝检查、强闯木材检查站的,比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从重处罚。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79项:对违反《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2行政处罚对违反《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一) 破坏或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 超出允许范围在沼泽湿地放牧、割苇、割草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 排放沼泽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 在湿地围(开)垦或者擅自在沼泽湿地挖塘、挖沟、筑坝、烧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所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五) 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湿地捡拾鸟卵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收售鸟卵的,没收鸟卵及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 破坏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80项:对违反《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3行政处罚对违反《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经2009年11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4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作出修改)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进入林地放牧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头)牲畜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二)在林地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标志、护栏等管护设施的,限期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以及不恢复设施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或者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81项:对违反《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4行政处罚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四十八: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305项: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等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4行政处罚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行为的处罚2.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306项: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等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4行政处罚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行为的处罚3.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307项: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4行政处罚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行为的处罚4.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308项: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4行政处罚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行为的处罚5.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309项: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5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02号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无法确定毁坏株数的,按照相同区域同类树种生长密度计算株数。
违反本法规定,在红树林湿地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决定》(辽政发[2024]16号)附件5《新增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共77项)》第65,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县级林草部门(林业防治检疫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承接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4〕6号) 附件4《新增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共62项)》第59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行为的处罚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新增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行政处罚对违反《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采取欺骗手段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的;(三)调运应施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四)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五)对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受理运输、邮寄业务的;(六)擅自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七)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未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进、使用管理台账的。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应当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4〕16号)附件5《新增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共77项)》第65项:对违反《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为新增。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承接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4〕6号) 附件4《新增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共62项)》第58项:对违反《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为市林业和草原局新增。
市林草局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责改及处罚决定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行政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第九十一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规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82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检查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种子管理机构和具有种子质量检测资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林木种子进行扦样、检验。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至少有一人持有林业种子检验员证(扦样员),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种子,责令当事企业立即就地封存不合格批次种子,停止销售行为,并限期追回已经销售的不合格种子。督促不合格种子企业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检测结束后,应及时在林业系统或者向相关企业通报监督抽查结果,也可以向社会公告。按照《种子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责成市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8行政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市林草局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在检查森林防火组织建设等情况的过程中,对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可以采取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3.处置责任:实施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到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检查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9行政检查植物检疫检查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 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扬、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市林草局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2.督促整改责任: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对发现检疫对象或未按要求调运植物和植物其产品的,应及时作出处理。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责成市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40行政检查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市林草局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在检查森林防火组织建设等情况的过程中,对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可以采取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3.处置责任:实施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到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检查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41行政强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强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8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强制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未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代履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个人)追缴费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42行政强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强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86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强制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未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代履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个人)追缴费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43行政强制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强制
【行政法规】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87项: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强制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决定责任: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因技术、设备等原因,无力防治森林病虫害的,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防治机构可以组织力量,代为防治,并收取防治费用。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前应当填写《代为除治通知书》,报市林草局主管领导批准。
3.告知责任: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44行政强制对违反《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强制1.代为清除不再利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生态旅游活动在湿地上修建的设施【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对不再利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的,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除在湿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围垻、通道等设施。未能及时清除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要的费用由利用单位和个人承担。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88项:代为清除不再利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生态旅游活动在湿地上修建的设施强制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未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代履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个人)追缴费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44行政强制对违反《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强制2.代为恢复破坏湿地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一) 破坏或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 超出允许范围在沼泽湿地放牧、割苇、割草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 排放沼泽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 在湿地围(开)垦或者擅自在沼泽湿地挖塘、挖沟、筑坝、烧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所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五) 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湿地捡拾鸟卵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收售鸟卵的,没收鸟卵及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 破坏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89项:代为恢复破坏湿地违法行为强制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未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代履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个人)追缴费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45行政强制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96项: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强制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后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46行政强制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91项: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强制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后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47行政强制未经批准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92项:未经批准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强制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未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代履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48行政强制封存或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202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7号第三次修订 )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查处侵犯品种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以及用于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从事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活动的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295项:封存或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证据材料。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后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49行政强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强制代为恢复、修复、重建湿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02号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4〕16号)》附件5《新增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共77项)》第64项:代为恢复、修复、重建湿地的强制由省林业和草原局新增。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承接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4〕6号》附件4《新增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共62项)》第57项:代为恢复、修复、重建湿地的强制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新增。

市林草局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未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代履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个人)追缴费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0行政奖励行政奖励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条: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林草局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组织推荐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委党组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1行政裁决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202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7号第三次修订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有侵犯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附件2《本溪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914项)》第314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裁决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接。
市林草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裁决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裁决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调查: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调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裁决。 
4.送达责任: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裁决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调解书;或者裁决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督、监管责任:依据《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