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气象局 |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气象局关于开展2026年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通告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日期: | 2026-01-29 | 成文日期: | 2026-01-29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本溪市气象局关于开展2026年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通告
本溪市气象局关于开展2026年雷电防护
装置定期检测的通告
为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减少雷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对2026年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山和旅游景点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等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一)雷电防护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履行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清单要求,承担本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应检尽检,可通过辽宁省气象局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查询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录,登录“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查询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资质和人员情况。对检测中发现的雷电灾害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建立完善的防雷安全档案,对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年度检测报告、自检自查记录等材料进行规范归档管理。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对拒不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单位,市气象局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通过辽宁省气象局信息登记,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规范检测行为。检测过程中如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或不合格事项,应及时向被检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若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检测机构应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处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每次开展检测项目前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信息,内容包括受检企业名称、受检场所类别、检测项目内容、检测时间、检测人员名单、检测设备及检测方案等。完成检测工作后,检测报告应依照《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验检测报告》(2024版)模板格式出具,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提交。
严禁在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严禁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严禁未依法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严禁雷电防护装置经检测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严禁不按规定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三、联系方式
行政监管联系电话:024-44846445
邮箱:zcfg3151907@163.com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气象局
2026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