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2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公报 |
发布日期: | 2024-05-28 | 成文日期: | 2024-05-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2024年第2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4年第2号(总第133期)
目 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本政发〔2024〕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本政发〔2024〕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2024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本政发〔2024〕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本溪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通知(本政办发〔2024〕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本政办发〔2024〕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经济开发区调整实际管辖范围工作程序的通知(本政办发〔2024〕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本政办发〔2024〕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本政办发〔2024〕9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规〔2024〕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本政规〔2024〕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本政规〔2024〕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24〕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牢牢把握维护国家“五大安全”重要使命,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在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上展现本溪更大担当和作为。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市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市长离溪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对分管工作或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的意见。副市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市长,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工作职责。
六、市政府要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本溪实践。
七、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安排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确保团结统一、政令畅通。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工作要求。坚持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自觉接受市委的领导,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创造力。加强数字政府建设,以数字化改革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努力打造更加公平、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和提案者沟通,压实责任,限时办结,按要求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批阅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定、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也可邀请新闻媒体等列席。
二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由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会议精神、工作要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报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报告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和文件;
(四)讨论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和文件;
(五)讨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和重大专项规划、计划,市本级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政策调整、体制变动和重大财力追加事项,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等事项;
(六)讨论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
(七)审议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和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八)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九)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部署重点工作;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十一)其他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和通报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与议题相关的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也可邀请新闻媒体等列席。
二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议题提请部门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会议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材料有关前置条件进行审核把关。
二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按程序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应于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报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发文程序,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
市长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市长确定,或者由副市长提出报市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市长签发。
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市长审定。
二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议题未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同意,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安排会议审议。
二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除参加国家、省和市委重要会议及活动、因公出访或出差、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个人身体健康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市政府副秘书长向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请假;其他参会人员,由市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请示同意后,提前7个工作日正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各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全市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县(区)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七、市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学习主题由市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同志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八、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归口管理的单位、企业、学校等不宜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要向其主管部门行文,再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行文,主管部门应有明确意见,不得转述、转呈。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核程序。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指导相关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起草部门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政治性、政策性、合法合规性和可行性、科学性等审核评估论证;涉及各县(区)政府或者各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三十、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或须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须履行会签程序。遇有分歧的事项,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与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一、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市政府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各部门制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法治)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对各部门存在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市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须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二、公文审核签发:
(一)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签发;
(二)向市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人事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国审批公文,由市长审签;
(五)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内容涉及多位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会签;
(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市长签发;
(七)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长签发;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八)报市政府领导同志签批的公文,需经相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相关市政府领导同志。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核。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各县(区)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报文。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不符合国家政策等规定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司法局要提出建议,由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市司法局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的,须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严格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各地区制发配套文件。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简报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核准,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五、市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市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定期报告工作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密切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对市政府重要决策、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和市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相关责任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市政府报告办理情况,重要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调,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未经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督查。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三十八、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健全完善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和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绩效考评制度,突出结果导向,开展分类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坚持督考合一、督帮一体,强化督考核查结果运用。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细则要求。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社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过程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必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不得有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市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及市委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溪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向市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溪外出应事先请假,由各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市长、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带头过“紧日子”,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三、市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四、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1日市政府印发的《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24〕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
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3〕19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公布我市文物名录。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时间安排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市、县级普查机构,学习领会上级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掌握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的操作,开展培训工作。
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四、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区)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区)政府要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各县(区)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五、组织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本溪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全市文物普查实施方案,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市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市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全市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县(区)政府要把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设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负责,如实填报普查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有关规定和文物普查工作有关要求,我市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规范管理,保证普查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文物普查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受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锻炼队伍,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各县(区)政府要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充分发挥市级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等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文物普查工作。通过文物普查工作,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升普查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有效推进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级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附件:本溪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本溪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初晓光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杨知猛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胡永莉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局长
成 员:苑婷婷 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张振龙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 杨 市教育局副局长
许华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陈红阳 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局长
霍 岩 市财政局副局长
关 群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赵广利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 富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 洋 辽宁省本溪水文局副局长
陈建华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白冠楠 市商务局副局长
孙 琦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于 潇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郝玉军 市国资委副主任
刘 峰 市机关事务局副局长
姜 超 市统计局副局长
李 君 市林草局副局长
刘君亮 市军分区保障处处长
张文波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本溪车务段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办公室主任由孙琦同志兼任。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24〕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2024年度
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2024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立法程序和计划安排组织实施。
一、制定项目
本溪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修改项目
1. 本溪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市应急局)
2. 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交通运输局)
三、调研项目
本溪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管理办法(市司法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4〕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本溪市
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切实践行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市政府决定对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集中调整,现予公布。
附件: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4〕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
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2023-2025年)》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本溪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2023-2025年)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促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纵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本溪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溪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加强法治理念贯彻到依法行政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注重实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及省相关实施方案。大力开展行政执法质量提升行动,坚持从本溪实际出发,以解决全市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力争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行政执法制度健全完善,结合本地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特点,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办法和程序规定等,增强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努力使行政执法制度更加健全完善。
(二)行政执法能力普遍提高,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动态管理、岗位练兵,通过多种方式提升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三)行政执法效能明显增强,深入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权责不明、履责不力、效率不高等问题,大力构建权责明确、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实施行政执法效能评价考核,加快数字赋能,推进行政执法精准监督。
(四)行政执法形象显著提升,大力推广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严肃查处行政执法违法违规行为,选树一批行政执法标杆,总结出更多群众身边看得见、摸得着、学得到的典型,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到2025年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有效运转,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切实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力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上升。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提升工程。
1. 加强政治能力建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行政执法全过程,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进行政执法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强化依法行政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持续提升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能力素养和本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实现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 着力抓好业务培训。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激励机制,落实并完善有关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制度,用好领导干部在线学法平台,推动学法用法常态化、规范化,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应对风险的能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坚持开展分类分级分层培训,确保每人每年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不少于60学时。要创新开展情景式、带教式等新型培训,适时组织本县(区)、本部门执法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考核、业务培训和执法技能竞赛等活动,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业务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要参加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对承担多个部门行政执法事项人员的培训,鼓励跨部门联合开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员轮训并持续推进)
3. 开展行政执法岗位练兵。围绕执法活动全过程,紧扣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文书制作、案卷管理等重点,组织开展执法现场模拟训练和执法信息系统、新型执法装备应用训练等岗位技能比武练兵活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技能,夯实规范执法基础。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实战演练,坚持学用结合,以实战促实效,锻炼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随意执法、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执法不作为等问题的发生。(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 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执行《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落实《本溪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件的管理使用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全面形成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局面。
5.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实现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运行。加大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力度,严格实行《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本溪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本溪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实现“三项制度”在全市全面覆盖,贯通事前、事中、事后执法监管全过程。要以市、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为重点,开展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督导检查,以督查促整改,以整改促提高。细化法治建设考核体系中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的考核标准并加大考核权重,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6.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常态化开展集中整治和专项监督行动。各县(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查找行政执法领域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梳理形成本县(区)各行政执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清单,并对照问题清单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集中整治情况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市司法局要牵头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对各县(区)集中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并将专项监督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7. 加快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强化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运用,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在行政执法告知书和决定书中要引用裁量权基准并适当说明理由。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结合各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8. 优化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严格落实《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本司发〔2023〕18号),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全面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对不涉及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生态环保等领域且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条件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容错免罚机制。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执法痕迹化管理,落实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注重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并多举措开展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的宣传工作,推动“四张清单”落实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形成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典型案例并持续推进)
9. 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依法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完善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防止以罚代管。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积极探索更多使用“非现场执法”方式,复制推广“综合查一次”经验,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各种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全面实施行政执法改革纵深推进工程。
10. 协调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治协调职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工作并督促指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动态调整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对虽有法定依据但近五年未发生、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等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清理,提出拟取消、调整或者暂停实施的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1. 依法推进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乡镇、街道赋权工作,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赋权事项目录。对拟予清理的行政执法事项不再赋权乡镇、街道。市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跟踪指导赋权事项的实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评估过程、结果及改进举措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同步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市营商局统筹市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赋权事项提出调整意见,及时组织动态调整。各县(区)要组织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司法局、市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完成评估工作并持续推进)
12. 加强联合执法和协作执法。强化对联合执法和协作执法的统筹协调,严格落实《本溪市联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按要求开展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执法,并建立联席会议、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等制度,推动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四)全面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13.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积极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统筹推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等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专项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提高相关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14.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率先组织做好加挂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牌子的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严格履行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市县乡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积极探索司法所协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完成)
15. 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处理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邀请公职律师、“两代表一委员”参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各级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营商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6.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结果运用。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行政执法第三方评议机制,提高评议工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省司法厅统一部署,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行政执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推进示范创建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展现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着眼于打造行政执法示范点,突出示范引领作用,在主要执法领域分别建立示范样板点,以点带面、以点促面,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或经举报后核实的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照《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持续推进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
17. 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加强与信息化建设部门密切沟通、协作配合,助力省级行政执法与监督平台建设,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网上流转。推进执法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全量编制数据目录,并按目录将数据统一汇聚至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全面监督,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持。(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完成)
18. 探索非现场监管模式。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助力解决人少事多的难题,提高执法效能和执法监督能力。(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持续加强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19. 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重大意义,在健全法制审核制度基础上,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队伍建设,严格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溪市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科学设定法制审核人员招录和选配的标准,配备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达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配备标准。加强行政执法部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通过建立“法律顾问之家”、研究会等形式拓展交流空间,不断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整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审核力量,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保障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充分发挥。(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0. 强化权益保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责机制,细化追责、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改善行政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权益保障方面执法装备配备和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特点的保障体系。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的氛围,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1.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结合当地财政实际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力度,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的重大意义,精心谋划部署,细化量化分解本方案提出的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实施举措,建立工作台账,逐步推动落实,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管理、大数据管理以及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对本方案落实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要及时沟通协调、研究解决,确保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查考评。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工作目标、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将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方案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行政执法专项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参考。适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第三方评价。市司法局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指导督促、考核评价等常态化工作推进机制,组织做好监测、评估工作,实行清单化管理、定期调度,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府报告任务完成情况。对进度缓慢、效果不佳、问题突出的县(区)和部门及时报请市政府,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培训宣传。各县(区)、各部门要将国家、省、市工作方案列为各级各类行政执法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必修课,通过集中轮训、理论研修、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熟知和深入理解有关工作要求。要加强宣传动员,增强参与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好举措好经验好做法,注重发现、挖掘和宣传行政执法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全面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市司法局要会同各有关方面加强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组织配合做好2024年下半年中期评估及2025年下半年终期评估工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4〕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
经济开发区调整实际管辖范围
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各省级经济开发区:
为规范全市经济开发区调整实际管辖范围相关工作,促进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开发区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园发组经开办〔2022〕2号)关于实际管辖界定的相关要求,设立本工作程序。
一、县区审核阶段
(一)编制规划。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县(区)政府按照相关政策编制调整实际管辖范围区域的规划。规划要四至范围明确,边界清晰,土地用途完全符合各项政策规定。调整后原则上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一区多园”数量不应超过5个,省级经济开发区不应超过3个,超出部分应进行合并整合。
(二)县区初审。
经济开发区需要调整实际管辖范围的,调整方案及规划经所在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区政府提请市政府批复。
二、会前准备阶段
(三)征求意见。
市政府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议,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其中,含化工或危险品产业的园区交由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实际管辖时,要采取审慎管理原则,在批复前需征求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商务和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
(四)起草批复文件。
市商务局组织起草批复文件,明确经济开发区实际管辖面积及四至范围。
(五)合法性审查。
市司法局组织开展批复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执行下步程序。
三、批复阶段
(六)会议审议。
市商务局将经济开发区调整实际管辖范围事宜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七)文件批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市政府正式印发批复文件。
四、备案实施阶段
(八)备案确认。
批复后,市政府将批复文件及时上报省商务厅备案,市自然资源局将调整后的土地实际管辖范围和坐标及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九)调整身份及管理机构。
被整合园区的身份及其管理机构由相关县(区)及时履行撤销程序。
五、其他注意事项
本工作程序所指的调整实际管辖范围,是指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对市级以下园区实际管辖或代管乡、镇、街道,不包含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的扩区、调区等内容。具体扩区、调区等内容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开发区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园发组经开办〔2022〕2号)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不得作为被整合对象并入其他各级各类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不得作为被整合对象并入其他省级及以下各类园区。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4〕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研究,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长
吴世民: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二、副市长
吕雪峰: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金融、财税、应急管理、消防、统计、国防动员、大数据、营商环境建设、机关事务管理、信访、国有资产监管和国企国资改革发展、城投、县域经济等方面工作;协助分管审计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统计局、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信访局、市国资委,市城投公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溪银行、市属企业;协助分管市审计局。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关工委,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本溪调查队,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本溪监管分局、银行、证券等驻溪金融机构。协助市长协调副市长之间的工作。
杨知猛: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创新、民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市民政局。
联系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体育局、市文物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文联、市社科联、市科协、市老科协。
牟傲风: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市医保局、市属院校。
联系市红十字会、市计生协会、驻溪医疗机构、驻溪院校。
方颖: 负责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务、退役军人、林业草原、民族宗教等方面工作。
分管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水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林草局。
联系市民族和宗教局、市气象局,驻溪部队、武警部队。
尹红炜: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中小企业发展、通信、供销、外事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市商务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供销社。
联系市委台办(市政府台办)、市委港澳办(市政府港澳办),市侨联、市对外友好协会,本溪海关、市邮政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本溪供电公司、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和省(中)直石化企业驻溪机构。
栾奎杰: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省地质八队,铁路、民航、港口等省(中)直企业驻溪机构。
张继承:负责公安、司法、打击走私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联系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国家安全局、市法学会。
三、秘书长
范大明:兼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分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市政府新闻办、市档案局。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负责(监督)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安全生产管理。
为便于工作衔接,副市长之间建立工作互补关系。吕雪峰、杨知猛同志互补;牟傲风、方颖同志互补;尹红炜、栾奎杰同志互补。互补领导均不在溪时,由吕雪峰同志负责协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4〕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
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为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积极发挥计划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结合《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本溪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考上年度供地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和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规定,坚持总量适中、内部均衡、统筹兼顾、重点保障的原则方法,合理调配各类用地供应指标,指导性与指令性相结合,全力保障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促进节约集约高效用地,促进我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二、计划指标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本溪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097公顷以内,并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70%。商服用地52公顷,工矿仓储用地448公顷,住宅用地12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12公顷,特殊用地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73公顷,水利用地292公顷。
三、政策导向
(一)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重点保障城市住宅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用地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精神,防止利用小项目圈占大面积土地,多措并举提升土地利用率,推进我市土地管理逐步走向规模化、法制化、合理化轨道。
(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动部分行业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精神,一是加强信贷、土地、建设、环保、安全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继续搞好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二是严格执行环境、安全、技术、质量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市场标准;三是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供地。
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积极强化措施,确保供地服务效率质量。计划实施中,要把握全面,突出重点,强化服务,保障供应,对年度重点大项目用地、政策性住房用地要采取超前介入,跟踪服务,全程保障,切实满足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计划指标有效落实。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配合做好计划实施工作。
附件:1. 本溪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2. 本溪市2024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表
附件1
附件2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规〔2024〕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贯彻
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本溪市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
(2021-2035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3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23〕9号),充分发挥计量基础性、战略性、支撑性作用,全面提升我市计量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本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溪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为引领,面向全市经济和民生需求,加强对计量事业发展的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强化计量服务支撑,融入新发展格局,完善计量标准和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提升计量服务能力,提高计量法治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计量基础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计量工作形成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和积极性,着力完善横向协同、纵向贯通的计量工作协调推进机制,计量服务保障作用显著增强。全地区强制检定项目建标覆盖率达到90%(省统筹建设项目除外)。在商业、服务业等领域引导培育一批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建设一支素质过硬、能力突出的计量检定人才队伍,注册计量师获证人员达到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总数的60%。计量监管机制体制进一步完善,社会计量法治意识持续加强,形成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现代测量体系和计量治理体系。
到2035年,全市计量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计量发展新格局,充分发挥计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计量标准建设。统筹规划全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聚焦重点领域,新建或更新完善一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推进关键领域计量标准建设,市级强制检定项目建标覆盖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推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创新发展。〔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建设。深化计量技术机构创新发展,推进市、县两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统筹发展,强化计量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强制检定职责。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和公益性计量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建立智能计量管理系统,推动设备的自动化、数字化改造,打造智慧计量实验室。(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计量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计量法律法规和实操能力培训,提升计量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加强注册计量师培养,推进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等制度衔接。鼓励企事业单位计量人员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面向本企业职工开展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举办计量技能比武,加强人才交流合作和传帮结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完善企业测量体系。引导企业建立完善与其科研、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加大计量投入,强化对工业测量过程、测量数据的管理,鼓励其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企业计量能力自我声明制度,开展工业企业计量标杆示范活动。落实中小企业计量伙伴计划,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全面提升产业链相关中小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全面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提升碳排放计量监测能力和水平。鼓励有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碳计量标准装置,开展碳计量工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提供计量支撑。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参加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基地培育,引领节能降碳工作的开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六)为公共服务与安全提供计量保障。完善安全生产、公共安全以及自然灾害防御计量保障体系。加强供水、供气、供热、电力、公共交通、防灾避险等相关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共卫生计量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医疗器械、疾病防控、生物医药、康复理疗设备、营养保健食品等领域计量保障能力,完善相关计量保障体系。加大对涉农物资的计量监管,推动计量技术服务向农村地区延伸。(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
(七)加强计量监管执法。各县(区)政府和计量部门要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加大对制造、销售和使用带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缺斤短两、伪造计量数据、出具虚假计量证书和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计量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计量执法装备水平。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查处重大计量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强计量监管与综合执法衔接,强化信息共享,提升执法效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八)强化民生计量监管。落实计量惠民工程,提高民用“四表”、公共交通、医疗健康、乡村振兴等领域强制检定能力,推广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持续开展集贸市场、眼镜制配场所、加油站、餐饮场所、商场超市、定量包装商品等重点民生领域专项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九)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建立以经营者自我承诺为主、政府部门推动为辅、社会各界监督为补充的诚信计量管理模式。在商业、服务业等领域全面开展诚信计量行动,强化市场经营主体责任,推行经营者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开展诚信计量示范活动。建立市场主体计量信用记录,推进计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落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计量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计量工作体系。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计量工作,明确计量工作重点,分解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
(十一)提供工作保障。
1.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支持保障,加强计量基础设施、计量科研、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强制检定实施机构、计量数据、专业技术人员等国家战略资源能力建设;要制定具体措施,完善计量基础设施、运行经费、专业人员保障机制,将公益性计量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2.各有关部门要促进科技、产业、财政、人才等政策协同,大力支持计量科研项目和计量技术平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参与测量技术、设施研发和产品应用,鼓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性技术服务,加强计量重要科研创新人才培育引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加强计量宣传。深化计量科普宣传,以“世界计量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质量月”为重点,引导全社会认识计量、重视计量,大力宣传计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作用。组织开展计量科普进校园、进医院、进社区等活动,面向社会普及计量知识和计量文化,形成“人人懂计量、人人用计量”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十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实施情况开展跟踪监测,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对策,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规〔2024〕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
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
经省政府批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
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7.2元调整为19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5.9元调整为17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规〔2024〕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推动经济
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推动经济
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4〕1号)精神,把助企服务和惠企利民作为推动经济稳增长的着力点,加快打造营商环境“升级版”,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向上向好,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在认真执行省级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举措。
一、积极推进消费升温
1. 持续开展促消费活动。全市全年拟安排800—1000万元资金,用于发放汽车、电子产品、家居、餐饮等各类惠民补贴消费券。(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 积极打造消费场景。对获评省级文体旅融合发展消费新场景,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等)
3. 拓展优质产品销售平台。对承办市级以上促消费活动,承办各类评比、展示、大赛等活动的商贸流通企业或商协会,按照承办活动保障性支出费用的50%(包括场地租赁费、宣传推广费、组展费、会务费、展位费、布展费等,不含交通住宿费)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达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等)
4. 大力发展冰雪经济。对新获评的省级滑雪旅游度假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二、推动外贸质效提升
5. 鼓励外贸新业态发展。对有固定办公场所、能提供外汇结汇单等相关凭证、实现一定规模进出口额的新增外贸企业,按其当年发生的企业开办费用30%比例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并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内强制性认证)、产品检验检测等所发生的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注册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助,民营企业按照90%比例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等)
6. 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对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企业,在其获得上级资金支持基础上,对未获资金支持的余下保费按照10%比例予以奖补,单户支持上限为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等)
三、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7. 支持工业企业加快释放产能。对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增量超过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补。对全年工业总产值增量超过5亿元、3亿元、1亿元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上年度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且2024年产值增长80%以上、50%以上、20%以上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年度奖励同时达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项给予奖补。对2024年一季度和全年工业产值贡献最高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
8. 鼓励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对年产值超5亿元国有企业、年产值超1亿元民营企业,按统计数据,分别对排名前三的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年建筑业总产值超20亿元且增幅超过15%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补。对当年新注册并纳入国家统计网直报单位库且建筑业总产值达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同时达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项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9. 加强商贸流通领域经营主体培育。对当年网上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电商企业,按照纳统网上零售额同比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等)
10. 加强优质企业培育。对新进入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库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对新获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
四、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11. 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全年开展农机补贴400台,购置补贴资金录入57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等)
12. 推进工业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
13. 支持文化和体育产业加快发展。对新获评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文化产业赋能乡村试点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委宣传部等)
五、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
14. 提升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对生物医药、钢铁冶金、装备制造、绿色建材、数字本溪等产业领域支撑性和贡献度高的新型研发机构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团队,经评估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补。对新批复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等)
15. 加大企业科技特派员支持力度。针对产业、企业发展需求,本着就地就近原则,从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选派企业科技特派员上门服务企业。对评估为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对特派员、派出单位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16. 支持鼓励中央企业分公司改制为子公司。鼓励中央企业在本溪将具备条件的分公司改制为独立法人子公司,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划拨土地处置、资质资格承继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和鼓励央企与我市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我市重大项目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七、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
17. 降低房地产市场交易成本。举办春、秋两季房展会,展会期间对个人购房者实施补贴政策,引导房地产企业采取向购房人发放装修建材、家居装饰、家具家电等消费券,开展多元化销售模式。鼓励新建商品房以折扣价优惠促销,存量商品房推行成本价团购等促销活动,老客户带动新客户折上折等优惠方式刺激住房消费。鼓励中介机构、家具企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并提供优惠政策。对一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购房地所在县区政府按照商品房备案登记建筑面积给予固定额度的购房补贴,即小于等于90平方米的,给予3000元购房补贴,大于90平方米并小于等于144平方米的,给予5000元购房补贴,卖旧买新时间不分先后;对一年内个人销售(购买)二手非住宅房屋,由购买地所在县区政府按所承担土地增值税的10%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逐条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解释宣传和政策兑现落实。奖励、补助范围和标准以各责任单位制定的细则为准,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同时达到多个市级政策文件奖励标准的,按最高项给予一次性奖补。以上政策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有明确期限的按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