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交通运输局 |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日期: | 2026-05-09 | 成文日期: | 2026-05-09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本溪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本溪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6年1月20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我市于2010年7月30日发布《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随着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变化,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上位法和全国性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交通运输部相关法规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正,省人大于2016年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为了与上位法规保持较好的衔接,进一步加强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修订为《本溪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二、修订过程
经在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本溪市公安局等30家单位及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道路运输协会代表中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本溪市政府网站公开征集社会意见后,《办法》严格履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程序,最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5.《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6.《辽宁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辽交服务规〔2024〕3号)
四、主要内容
《本溪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七条,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定义、行业的发展原则,规定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条件,规范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行为,明确了经营者、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主要调整情况
1.将《办法》名称修改为《本溪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将出租汽车具体实施主体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整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明确公安、市场、财政、发改、住建、工信、生态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3.明确了经营许可及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法定时限;增加了延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具体规定,实行无偿有期限经营,经营权期限为5年,以及经营许可延续、变更、暂停及停止等情形的相关规定。
4.重新梳理整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履行的义务、巡游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巡游出租汽车运营应当符合的要求及巡游车驾驶员运营时应当遵守的规定等条款;增加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开展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相关规定。
5.对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信誉考核内容进行细化,增加投诉问题处理办法和期限。增加“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巡游车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6.依据上位法,对各项处罚条款进行重新梳理,删除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处罚条款;将巡游车经营者、驾驶员等相同行政相对人的处罚条款予以合并;将上位法中相同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不一致的条款,根据适用优先级予以明确,确保处罚依据准确。
六、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文件解读单位:本溪市交通运输局
文件解读人:陈智国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429925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