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5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公报 |
发布日期: | 2022-10-28 | 成文日期: | 2022-10-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2022年第5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2年第5号(总第124期)
目 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2〕 1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村(居)务公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2〕 2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本政办发〔2022〕 2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2〕 2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本政办发〔2022〕 2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2〕1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
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
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相关部署,从实际出发,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同步推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完善普通门诊统筹机制。在做好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将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含单建统筹人员)。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设定,起付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待遇支付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对不同等级和类型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差异化的支付比例,适当向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中医、传染病、精神疾病等专科医疗机构倾斜。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支出单独记账,与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统筹基金共济使用,不纳入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累计,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不予支付。经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后的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和共付段自付部分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范围,按50%比例报销。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定点服务机构确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合理确定门诊慢特病医保待遇。按照全省统一门诊慢特病保障机制的工作部署,健全完善我市门诊慢特病政策。根据我市门诊就医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
(三)逐步拓展门诊保障服务范围。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处方流转系统,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作用。逐步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四)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完善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与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同步推进。享受统账结合待遇的在职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享受统账结合待遇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计入,计入额度以2022年(我市改革时点)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2%计入,具体标准另行下发。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五)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资金(含改革前原个人账户累计结余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逐步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健康商业保险等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国家政策允许的除外)、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六)加强医疗服务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医疗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充分发挥保障功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稳步推进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通过协调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处方管理、健全门诊慢特病政策等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和转诊等行为。
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全面加强医保行政监管和经办稽核,强化对门诊医疗费用的医保大数据智能监控,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过度诊疗、不合理用药、个人账户套现等违法违规问题,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合规使用。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完善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定点医药机构规范提供诊疗和用药保障服务。
(七)健全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对普通门诊服务,在按项目付费结算为主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实施门诊均次定额付费、门诊签约按人头付费或门诊病种分组点数法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其中,对基层医疗服务,探索结合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付费机制,加强慢性病健康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依托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加强门诊费用数据采集和分析应用,为完善门诊付费机制奠定基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重大改革,涉及广大参保职工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影响面广。各县(区)、各部门要将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来抓,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落实到位。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辽宁省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全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机制自2022年下半年开始实施。2023年年底前,市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开展改革实施评估工作,进一步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二)强化部门协同。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医保部门牵头做好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相关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管考核,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财政部门要做好职责范围内医保基金的监管使用工作,配合医保部门及时结算定点医药机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我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平均水平等相关数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倒卖药品等违法行为。
(三)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和门诊共济的重要意义,充分宣传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对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重要作用,及时准确解读具体政策和经办服务流程,提升广大参保职工的知晓度。要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2〕2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
村(居)务公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本溪市村(居)务公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村(居)务公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基层
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3号)精神,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今年底,围绕加强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建立并完善具有“本溪特色”的村(居)务公开标准体系,不断推进基层政务公开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进程。届时,全市村(社区)将全面实现民主决策程序严格、民主协商广泛参与、“五务”公开及时规范、民主监督全面有力、集体资产有效保护、村(社区)干部廉洁从业、村(居)风文明良好的局面,形成可供全省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线下实体政务公开体验专区
政务公开体验专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的,为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的专用区域。基础架构具体要求:一是全市各村(社区)可结合政务服务驿站建立“政务公开体验专区”,标识为统一蓝色字体,构建政务公开体验专区logo;二是要设立专区中的3个功能区:办事咨询答复区、政府信息查询区、政务公开宣传区。
1. 办事咨询答复区。相关工作人员引导和帮助群众使用专区,提供“一站式”政策咨询服务;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样表,并指导群众通过政府网站或办事现场填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主动做好咨询答复及现场指导工作。
2. 政府信息查询区。在政府信息查询区中,要配备至少一台电脑,有条件的可配备自助查询触控一体机,政务公开展示架(上架展示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办事服务指南、省市人民政府公报等政府信息资料),方便群众通过网络或政府公报自助查阅和获取政府信息。
3. 政务公开宣传区。通过LED宣传大屏、室内外公示栏、室内特色展示室、社区公众号、微信群等平台,将上级部门下发的涉民惠民政策或本村(社区)特色公共文化服务公开展示出来,持续做好宣传及公开工作。
(二)强化专区公开内容
各村(社区)要依托政务公开体验专区各类公开平台,参照《本溪市村(居)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内容,并结合实际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要深度融合市纪委“阳光三务”要求公开的相关内容,整理制作成完整档案。(详见附件1、2)
(三)打造N个特色文化服务品牌
全市各村(社区)要紧紧依托政务公开体验专区,突出定位、特色发展。紧紧围绕群众需求,充分发挥各功能区作用,积极建设彰显本地区、本单位特色,不断打造本村(社区)文化服务品牌,大力宣传绿色文化产业及文化旅游服务业等,不断打造“一村一品”精品文化村。
三、时间安排
6月-8月,开展自查和完善工作;
9月-11月,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12月,推广本溪市村(居)务公开试点工作相关标准规范和经验做法。
四、工作要求
政务公开体验专区建设是近几年来全市村(居)务公开试点工作的重点项目,也是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各部门要本着资源整合、形成合力的原则,高效推进政务公开体验专区建设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打通基层政务公开“最后一公里”。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负责总体工作,积极做好顶层设计、组织协调及监督考核工作;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村(居)务公开试点工作,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监督、指导及信息保障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基层政府要担负起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市各村(社区)要积极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好相关要求,按时完成政务公开体验专区建设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鼓励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扎实推进,加强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的协调联动,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村(社区)延伸,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二)强化工作保障
政务公开体验专区建成后,各村(社区)配备1-2名工作人员,要有专人具体负责,认真落实好此项工作。同时,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将政务公开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切实增强依法依规公开意识,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督促考核
市政府办公室将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作为政务公开专项督查内容,成立“村(居)务公开试点工作督查专班”,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定期深入各县(区)基层试点开展督导检查,并将督查考核结果纳入年底绩效考核评定当中。市、县两级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村(居)务公开标准事项目录指引做好信息保障及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区)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要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对本地区所有村(社区)的检查验收工作,确保此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取得实效。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2〕2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
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为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积极发挥计划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结合《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本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考上年度供地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和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规定,坚持总量适中、内部均衡、统筹兼顾、重点保障的原则方法,合理调配各类用地供应指标,指导性与指令性相结合,全力保障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促进节约集约高效用地,促进我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二、计划指标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本溪市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399公顷以内,并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70%的要求。商服用地2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124公顷,住宅用地15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221公顷,水利用地9公顷。
三、政策导向
(一)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重点保障城市住宅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精神,防止利用小项目圈占大面积土地,多措并举提升土地利用率,使我市土地管理逐步走向规模化、法制化、合理化轨道。
(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动部分行业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精神,一是加强信贷、土地、建设、环保、安全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继续搞好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二是严格执行环境、安全、技术、质量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市场标准;三是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供地。
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积极强化措施,确保供地服务效率质量。计划实施中,要把握全面,突出重点,强化服务,保障供应,对年度重点大项目用地、政策性住房用地要采取超前介入,跟踪服务,全程保障,切实满足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计划指标有效落实。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配合做好计划实施工作。
附件:1. 本溪市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2. 本溪市2022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表
附件1
本溪市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区域 | 合计 | 商服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住宅用地 | 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务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特殊用地 | ||
小计 | 棚户区(危旧楼 )改造用地、廉租房用地 | 普通商品房用地 | ||||||||
平山区 | 36 | 0 | 15 | 1 | 0 | 1 | 3 | 17 | 0 | 0 |
明山区 | 131 | 2 | 0 | 7 | 0 | 7 | 2 | 120 | 0 | 0 |
溪湖区 | 6 | 0 | 0 | 0 | 0 | 0 | 0 | 6 | 0 | 0 |
南芬区 | 96 | 2 | 76 | 1 | 0 | 1 | 1 | 16 | 0 | 0 |
本溪高新区 | 11 | 2 | 8 | 0 | 0 | 0 | 0 | 1 | 0 | 0 |
市本级小计 | 280 | 6 | 99 | 9 | 0 | 9 | 6 | 160 | 0 | 0 |
本溪县 | 478 | 9 | 12 | 4 | 0 | 4 | 0 | 453 | 0 | 0 |
桓仁县 | 641 | 5 | 13 | 2 | 0 | 2 | 4 | 608 | 9 | 0 |
合计 | 1399 | 20 | 124 | 15 | 0 | 15 | 10 | 1221 | 9 | 0 |
附件2
本溪市2022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表
单位:公顷
地区 | 供地总量 |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 商品房用地 |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占比(%) | |||||
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保障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 | 中小套型商品住房 | ||||||||
合计 | 存量 | 增量 | 经济适用房 | 中小套型商品住房 | |||||
市本级 | 9 | 9 | 0.00 | 0.00 | 0.00 | 0.00 | 9 | 6.3 | 70.00% |
本溪县 | 4 | 0.00 | 4 | 0.00 | 0.00 | 0.00 | 4 | 2.8 | 70.00% |
桓仁县 | 2 | 0.00 | 2 | 0.00 | 0.00 | 0.00 | 2 | 1.4 | 70.00% |
合计 | 15 | 9 | 6 | 0.00 | 0.00 | 0.00 | 15 | 10.5 | 70.00%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2〕2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
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
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9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9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5832元(每人每月486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192元(每人每月516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按照《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本民发〔2020〕59号)有关规定,即1.5倍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其中调整后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为每人每月1063.5元,农村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为每人每年9288元(每人每月774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37元提高到 1078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56元提高到904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085元提高到2190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924元提高到2059元。就学未就业的成年孤儿,在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基础上再增加的保障金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440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624元、584元、541元、500元提高到656元、614元、569元、525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从2022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县(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存在缺口的地区倾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省《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动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的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加强信息核对,实现精准救助。要进一步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全力提高申请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救助。要巩固民生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妥善落实过渡期内各项衔接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管理,有序实施。一是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要在2022年6月底前对现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及救助金额。重新核定后的低保金额(不含分类施保金额,下同)低于原低保金额的按原低保金额给予保障,高于原低保金额的按新核定的低保金额给予保障。2022年3月1日前按最低工资标准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实际人口、收入、财产没有明显变化的,可不调整其救助水平。原本煤户、铜锌矿救助对象,按每人每月提高14元计算救助金额。二是做好新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均要按照新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计算保障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三是2022年7月底前,完成现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救助对象的数据重新统计和低保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四是市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新标准执行,中省直驻溪单位可参照执行。五是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县(区)民政部门按时间节点要求,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将对各县(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报市政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19号)同时废止。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2〕2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
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本溪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
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精神,全力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市场化就业规模
(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2022年高校毕业生身份只可享受一次扩岗补贴,不可重复申领,申领期限截至2023年6月30日。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内的符合条件企业,可预拨不超过30%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余下部分在企业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拨付;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可预拨最多不超过30%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以下均含,不再列出)〕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费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可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扩大就业见习规模。组织开展“辽宁省青年见习岗位拓展计划”。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城乡社区和个体工商户等设立见习岗位。继续面向2023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基本生活费100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150元/人月。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三分之一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最多不超过50%的见习补贴,院校类见习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预拨最多不超过100%的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预拨用人单位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对获批国家、省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按规定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团市委、市工商联)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四)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按照每人创业引导培训500元、创业指导培训2000元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五)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首次在我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30%。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对在本溪地区登记注册,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指首次领取营业执照),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上限6000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含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可按照上限10000元/年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八)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辽宁省内高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载体。面向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给予支持,按照《关于做好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本人社〔2020〕46号)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将高校出资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支持范围,补助办法按上述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提供不低于2年的免费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提升就业能力
(十)开展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面向毕业离校三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下年毕业的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每年下半年组织实施3至6个月的数据分析、软件编程、工业软件、数据安全等专业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至2000元培训补贴,补贴直补培训机构。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一)培养企业新型学徒。对组织至少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按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标准直补企业。对获得我市发布的急需紧缺技术工种参考目录中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补贴标准可在现行规定的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30%。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二)给予参保失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取得证书之日起12月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2022年12月31日前,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拓展就业渠道
(十三)开展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按照省统一部署开展公务员录用工作,进一步扩大招录高校毕业生规模。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除必须落实的定向招聘、专项招聘和自主招聘计划外,可以拿出岗位专门用于招聘普通高、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四)开发基层就业岗位。稳定基础教育教师和基层医疗卫生岗位招聘规模。支持承担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优先聘用参加科研助理岗位的高校毕业生。稳步扩大“三支一扶”计划岗位招募规模。积极开发城乡社区专职工作岗位,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对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有就业需求且通过市场难以就业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五)做好高校毕业生兵员征集。稳定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和征集比例,突出各级各类大学毕业生征集,持续加大对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征集力度。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征兵办、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局)
(十六)提供优质就业服务。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根据我市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加强人员保障,增强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指导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持续跟进落实实名制帮扶。畅通服务求助渠道,允许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失业青年在户籍地、常住地、学籍地进行登记,推广求职登记小程序,通过社区摸排、信息移交等方式,建立实名台账。为每位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确保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跟踪回访率、就业服务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七)促进市场化社会化就业。组织开展保用工、促就业系列服务活动,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实施若干重大工程等重点项目,千方百计开发、归集和发布就业岗位。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精准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提供针对性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送市情宣讲、送政策解读、送招聘服务、送就业指导、送创业服务、送职业培训、送工匠精神、送就业典型、送困难帮扶、送权益保障进入高校。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发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主体作用,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公平招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五、精简优化求职手续
(十八)稳妥有序取消就业报到证。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十九)提供求职就业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高校毕业生(不受毕业时间限制)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就业地或原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鼓励受疫情影响地区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实行网上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合理安排公共部门招录(聘)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2022年12月31日前,根据受疫情影响严重程度,必要时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老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二十)积极稳妥转递档案。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涉密的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邮政管理局)
(二十一)完善毕业去向登记。从2023年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明确户口迁移地址、档案转寄单位名称及地址,核实信息后及时报市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二十二)推进体检结果互认。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六、强化就业权益保障
(二十三)加强困难毕业生等青年帮扶。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将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困难毕业生作为重点就业专项帮扶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至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鼓励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优先录(聘)用。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和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加强长期失业青年和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分类指导和跟踪帮扶。经本人申请,依法落实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毕业生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残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二十四)维护合法就业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市场机构招聘行为监管,坚决纠正和防止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行为。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提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
(二十五)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各部门各高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高校绩效考核内容,全面压实主体责任,完善支持举措,统筹安排资金,强化督促检查,加快渠道岗位和政策服务落实。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做好政策储备和风险应对。统筹实施就业服务质量提升工程和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参与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工作。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教育引导和典型宣传。高校要按照一定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及时提供通俗易懂政策解读。加强对在校大学生择业观教育,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等典型宣传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转变择业观念,到基层一线建功立业。对在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主流媒体和新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
本通知所指高校毕业生如上文无特指均为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省内外所有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留学归国人员同等适用。
本文中所称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标准认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溪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本就发〔2020〕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正在按规定享受原有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期满为止。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