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公报 |
发布日期: | 2017-05-25 | 成文日期: | 2017-05-2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2017年第2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2号(总第92期)
目 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及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16〕2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本政发〔2016〕2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的通知(本政办发〔2016〕13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6〕2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
取消和下放及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共计62项(取消22项、下放12项、合并7项、增加4项、转移8项、调整9项);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59项;确定公共服务事项94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本委发〔2014〕8号)各项要求,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及时调整并全面公开各部门权责清单,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市政府第五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职权目录
2.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目录
3.市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1:
市政府第五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 部门 | 次序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处理意见 | 备注 |
1 | 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放射性废弃物处理项目的核准 | 行政许可 | 合并 | 并入现有“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核准事项。”更名“放射性废弃物处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核准”。 根据辽政发〔2015〕7号文件,核准权限不准向县区下放,保留在市级。 |
2 | 2 | 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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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定价权 | 行政许可 | 取消 | 《关于公布辽宁省公立医院第一批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辽价发〔2016〕67号) | |
4 | 市公安局 | 1 | 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 其他权力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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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民政局 | 1 | 非公募基金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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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国土资源局 | 1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暂停征收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区域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第54项 |
7 | 2 | 矿产资料补偿费减免审批 | 其他权力 | 暂停实施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区域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第56项 | |
8 | 市环保局 | 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核发 | 行政许可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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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 | 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 | 其他权力 | 下放至两县四区,委托至本溪高新区 | 市级保留 | |
10 | 市环保局 | 3 | 环保部门负责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和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移送 | 其他权力 | 下放至两县四区,委托至本溪高新区 | 市级保留 |
11 | 4 | 对相关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 行政检查 | 下放至两县四区,委托至本溪高新区 | 市级保留 | |
12 | 5 | 原省管以上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排污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下放至两县四区,委托至本溪高新区 | 市级保留 | |
13 |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 | 1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下放至各城区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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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补办) | 行政许可 | 下放 | 该职权已于2016年3月1日下放至各区 | |
15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 其他权力 | 下放 | 该职权已于2014年下放至各区 | |
16 | 4 | 规划放线、验线 | 行政确认 | 下放 | 委托至各城区规划办公室 | |
17 | 5 |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备案 | 其他权力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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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6 | 建设工程类别确认管理 | 其他权力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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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房产局 | 1 |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监督管理 | 其他权力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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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 | 外埠装饰装修企业施工备案 | 其他权力 | 下放至两县四区,委托至本溪高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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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3 | 房屋预告登记 | 行政确认 | 转移至市国土资源局 | 按照国家、省、市工作要求,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组建成立,隶属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产权处涉及房屋登记业务的职能划归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相应随之转移。 | |
22 | 4 | 房屋所有权设立、变更、转移、注销、撤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转移至市国土资源局 | 按照国家、省、市工作要求,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组建成立,隶属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产权处涉及房屋登记业务的职能划归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相应随之转移。 |
23 | 市房产局 | 5 | 房屋地役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转移至市国土资源局 | 按照国家、省、市工作要求,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组建成立,隶属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产权处涉及房屋登记业务的职能划归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相应随之转移。 |
24 | 6 | 房屋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 行政确认 | 转移至市国土资源局 | 按照国家、省、市工作要求,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组建成立,隶属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产权处涉及房屋登记业务的职能划归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相应随之转移。 | |
25 | 7 | 房屋抵押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转移至市国土资源局 | 按照国家、省、市工作要求,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组建成立,隶属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产权处涉及房屋登记业务的职能划归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相应随之转移。 | |
26 | 8 | 房屋典当登记 | 行政确认 | 转移至市国土资源局 | 按照国家、省、市工作要求,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组建成立,隶属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产权处涉及房屋登记业务的职能划归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相应随之转移。 | |
27 | 9 | 颁发、补发、换发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 行政确认 | 转移至市国土资源局 | 按照国家、省、市工作要求,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组建成立,隶属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产权处涉及房屋登记业务的职能划归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相应随之转移。 | |
28 | 10 | 房屋产籍档案、房屋登记簿查询人主体资格及查询内容认定 | 行政确认 | 转移至市国土资源局 | 按照国家、省、市工作要求,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组建成立,隶属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产权处涉及房屋登记业务的职能划归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相应随之转移。 | |
29 | 市交通运输局 | 1 |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 | 行政确认 | 取消 | 后续管理待交通运输部明确后执行 |
30 | 2 | 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检测和鉴定 | 其他权力 | 转为内部事项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区域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第81项 | |
31 | 市农委 | 1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增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修订后增加条款 |
32 | 2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增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修订后增加条款 | |
33 | 3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增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修订后增加条款 | |
34 | 4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调整 |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修订后条款内容变更,此处罚项目分为“对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的处罚”和“对生产经营劣种子行为的处罚”两个子项 | |
35 | 5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调整 |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修订后条款内容变更,项目名称修改为“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行为的处罚” | |
36 | 6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质审核 | 行政许可 | 下放 | 下放至两县 | |
37 | 市水务局 | 1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合并 | 并入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中 |
38 | 2 |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
39 | 市水务局 | 3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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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4 | 护堤护岸林的营造及采伐许可 | 行政许可 | 合并 | 调整为“其他权力”,更名为“护堤护岸林的营造及采伐审核 | |
41 | 5 | 护堤护岸林砍伐的审核 | 其他权力 | |||
42 | 6 | 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合并 | 合并到“水资源费征收”中 | |
43 | 7 | 省属水库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 | 行政许可 | 下放至两县四区 | 建议与已下放至县区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合并 | |
44 | 市林业局 | 1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核 | 其他权力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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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2 | 市级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 | 其他权力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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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3 | 育林基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暂停征收 | 财税〔2016〕11号文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 |
47 | 4 | 出省森林植物省间调运检疫审批 | 其他权力 | 调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该下放职权予以收回 | |
48 | 市外经贸局 | 1 | 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核 | 其他权力 | 取消 | 取消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5号令 |
49 | 市文化广电局 | 1 | 县级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需报省局备案) | 行政许可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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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2 | 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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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3 |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电子游艺场所) | 其他权力 | 下放至本溪县、桓仁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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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4 | 一次性内部资料准印证的核发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本的备案 | 行政许可 | 转为内部事项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区域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第121项 | |
53 | 市卫生计生委 | 1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 其他权力 | 取消 |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 |
54 | 2 | 对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 | |
55 | 市卫生计生委 | 3 | 床位在300张(中医2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设置 | 其他权力 | 取消 | 调整为日常工作(在第四轮简政放权工作中市卫生计生委已经将医疗机构规划设置分级管理职权取消并调整为日常工作) |
56 | 市质监局 | 1 | 设备监理单位甲级、乙级资格证核发 | 其他权力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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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2 |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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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3 |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 行政确认 | 取消 |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5〕422号) | |
59 | 市安监局 | 1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 | 其他权力 | 调整 | 更名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
60 | 2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和审查 | 行政许可 | 取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关于停止办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行政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6〕13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健函〔2016〕30号) 4.辽政发[2016]48号,附件第143项;第144项;第146项 | |
61 | 市地税局 | 1 | 印花税代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取消 |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取消 |
62 | 2 |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 行政许可 | 取消 |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取消 |
附件2:
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职权目录
序号 | 部门 | 次序 | 项目名称 | 职权类别 | 部门意见 | 备 注 |
1 | 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放射性废弃物处理项目的核准 | 行政许可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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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输油、输气管道局部安全改造项目的核准 | 行政许可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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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及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核准 | 行政许可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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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 |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定价权 | 其他权力 | 承接 | 承接市域内管道运输价格 | |
5 | 5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级及省属游览参观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定价权 | 其他权力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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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1 |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行政许可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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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教育局 | 1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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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行政许可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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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 |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 | 行政给付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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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公安局 | 1 | 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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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 | 特殊家庭困难赴香港1年多次探亲签注审批 | 行政许可 | 承接 | 与《往来港澳通行许可》系同一审批事项,与该事项合并 | |
12 | 市民政局 | 1 | 涉外婚姻登记 | 行政确认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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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人社局 | 1 |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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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审验 | 行政许可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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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 | 行政许可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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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国土资源局 | 1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确认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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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环保局 | 1 | 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 | 其他权力 | 承接并下放 | 按现行管理权下放至县区环保局 |
18 | 市环保局 | 2 |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和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移送 | 其他权力 | 承接并下放 | 按现行管理权下放至县区环保局 |
19 | 3 | 对相关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 行政检查 | 承接并下放 | 按现行管理权下放至县区环保局 | |
20 | 4 | 省管以上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排污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承接 |
| |
21 |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 | 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 其他权力 | 承接 | 该职权已承接,并于2014年下放至各区 |
22 | 2 |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 | 其他权力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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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3 | 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节 | 其他权力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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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4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级资质审定 | 行政许可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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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5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 其他权力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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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交通运输局 | 1 | 道路客运企业设立省际、市际分公司备案 | 其他权力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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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农委 | 1 |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 行政许可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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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 | 临时占用草原(35公顷以上,含本数)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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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3 | 省畜牧局直属动物饲养场、跨省调运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核发 | 行政许可 | 承接 |
| |
30 | 4 |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其他权力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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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水务局 | 1 | 省级立项征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行政许可 | 承接 | 并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中 |
32 | 2 | 护堤护岸林砍伐的审核 | 其他权力 | 承接 | 与原“护堤护岸林的营造及采伐许可”一并转为其他权力 | |
33 | 3 | 省属水库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 | 行政许可 | 承接并下放 | 下放至两县四区,与已下放至两县四区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合并 | |
34 | 市外经贸局 | 1 | 技术进出口自由类合同登记 | 其他权力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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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外经贸局 | 2 | 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核 | 其他权力 | 承接 | 承接后取消,取消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
36 | 市服务业委 | 1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其他权力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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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2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 | 其他权力 | 承接 | 已调整为服务事项 | |
38 | 市卫生计生委 | 1 | 床位在300张(中医2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设置 | 其他权利 | 承接 | 取消调整为日常工作 |
39 | 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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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市质监局 | 1 |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 | 行政许可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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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2 |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管子、管件B级) | 行政许可 | 承接 | 该项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子项 | |
42 | 3 | 压力容器改造单位许可 | 行政许可 | 承接 | 该项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子项 | |
43 | 4 |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组合装置B级) | 行政许可 | 承接 | 该项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子项 | |
44 | 5 |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GC2级) | 行政许可 | 承接 | 该项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子项 | |
45 | 6 | 电梯安装单位许可(A级) | 行政许可 | 承接 | 该项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子项 | |
46 | 7 | 电梯改造单位许可(A级) | 行政许可 | 承接 | 该项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子项 | |
47 | 8 | 电梯修理单位许可(A级) | 行政许可 | 承接 | 该项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子项 | |
48 | 9 | 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许可(A级) | 行政许可 | 承接 | 该项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子项 | |
49 | 10 |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许可(A级) | 行政许可 | 承接 | 该项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子项 | |
50 | 市质监局 | 11 |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许可(A级) | 行政许可 | 承接 | 该项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子项 |
51 | 12 | 客运索道改造单位许可 | 行政许可 | 承接 | 该项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子项 | |
52 | 市安监局 | 1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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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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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市人防办 | 1 | 改造、拆除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审批 | 行政许可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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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2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许可 | 行政许可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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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3 | 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行政许可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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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4 | 人民防空资产处理 | 其他权力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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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市消防局 | 1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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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市地税局 | 1 | 契税减免审核 | 其他权力 | 承接 |
附件3:
市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单位名称 | 事项名称 | 办理要件 | 备注 | |
1 | 市发展改革委 | 信用管理师注册初审 | 1.本人身份证原件;2.职业资格证书原件;3.学历证明;4.工作证明。 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1个月内进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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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征集、发布和使用非金融类公共信用信息 | 1.加盖公章的查询单打印申请授权委托书;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3 | 信用报告规范性审查 | 1.需由经过备案的信用中介机构制作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工作底稿; 2.由经过备案的信用中介机构中信用评估师通过“辽宁省信用报告管理系统”提交企业信用报告电子文本。 |
| ||
4 | 公共信用数据查询服务 | 1.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注册表;2.加盖公章的用户注册申请的授权委托书;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企业用户管理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8.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窗口注册和查询风险告知书。 |
| ||
5 |
市公安局 | 裁决社区戒毒(注销驾驶证)人员毒品检测 | 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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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涉毒人员申领驾驶证毒品检测 | 戒断毒瘾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社区民警手工签字,加盖户籍派出所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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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信息工作 | 律师证、介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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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派出所开具证明 | 出具证明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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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为小额贷款公司开具《无经济犯罪证明》 | 1.办理人身份证;2.所在公司资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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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点车辆年度检验 | 1.车辆行驶证;2.区、县交警大队提交重点车辆初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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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驾驶人受理(外地) | 提交由派出所办理的实际居住半年以上居住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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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机动车注册(外地) | 1.机动车行驶证;2.提交由派出所办理的实际居住半年以上居住证明。 |
| ||
13 | 重点车辆初审 | 1.机动车行驶证;2.对重点车辆进行初审,查询是否存在违法或事故未处理等信息。 |
| ||
14 | 市公安局 | 驾驶人记分教育培训 | 1.机动车驾驶证;2.对违法记分或记满分的驾驶人进行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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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驾驶人无重大违章证明 | 1.提交本人身份证;2.本人驾驶证。 |
| ||
16 | 市民政局 | 市级社会团体年检 | 1.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 |
17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 1.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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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属社会福利机构年检 | 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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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 1.委托书(明确需要核对的项目);2.需要核查的核对对象的基本情况信息;3.核对对象署名的合法授权书(需要经过授权才能进行的核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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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贷款 | 1.购房证明;2.身份证明;3.婚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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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住房公积金(财政代扣部分)缴款书》、《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住房公积金变更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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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1.退休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公积金提取申请书》;3.住房公积金龙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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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1.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公积金提取申请书》;3.住房公积金龙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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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职工出境定居 | 1.单位介绍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公积金提取申请书》;3.住房公积金龙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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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职工调离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迁出证明、接收单位证明或聘用合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公积金提取申请书》;3.住房公积金龙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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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职工死亡的 | 1.死亡证明、单位介绍信、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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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职工被判处刑罚的 | 1.人民法院判决书、单位证明、本人或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公积金提取申请书》;3.住房公积金龙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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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购买自住住房 | 1.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私产房票)、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2.《公积金提取申请书》;3.住房公积金龙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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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公产买私产 | 1.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2.《公积金提取申请书》;3.住房公积金龙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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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职工购房,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本溪市房产产权管理处备案) | 1.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2.《公积金提取申请书》;3.住房公积金龙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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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职工购房,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在本溪市房产产权管理处备案) | 1.提供购房协议、购房交款收据、进户证明、该房所交的取暖费发票、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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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职工住房动迁的 | 1.城镇房屋拆迁产权审定书、城市住宅房屋协议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进户单、产权调换房屋价款收据、提取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2.《公积金提取申请书》;3.住房公积金龙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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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职工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使用商业银行贷款 | 1.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合同或协议、契税发票、提取日上月的还款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2.《公积金提取申请书》;3.住房公积金龙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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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租房 | 1.租赁合同、租金收据、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公积金提取申请书》;3.住房公积金龙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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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 | 1.提供相关的住院病历证明、提取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2.《公积金提取申请书》;3.住房公积金龙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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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群众来信来访投诉 | 违反《条例》事实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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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住房补贴 | 1.单位补贴人员公示;2.夫妻双方单位分配福利住房,出资购房资金的证明;3.原有福利住房的所有权证;4.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和货币补贴预算调查表;5.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6.单位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7.购房手续:购买新建住房的,提供正式购房合同文本、购房专用发票、缴纳契税、进户证明;8.贷款购房的还需提供贷款合同;9.购买二手房提供所购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交易手续、及交纳契税、费用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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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人社局 | 招聘登记 | 1.市内用人单位招工持营业执照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外市用人单位除上述外还需持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招工简章(盖单位公章)、委托书(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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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就业登记 |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2.《本溪市就业人员登记表》;3.劳动者本人《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4.《本溪市就业登记申请表》;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6.招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提供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居住在合法住所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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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市人社局 |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 1.填报《用人单位移交失业人员说明表》、《失业人员名单》;2.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全部劳动合同;3.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张;4.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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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2.本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3.社会保险登记证;4.《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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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失业人员档案代管 |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其他失业人员相关材料;2.委托管理用人单位(个人)提供的人事档案;3.用人单位移交档案填写《失业人员档案自然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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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为代管档案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 1.《委托管理档案手册》;2.本人户口本原件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二张;3.本人《养老保险手册》;4.由其现居住社区开具的《新增退休(遗属)人员社区登记接收单》;5.本人一张一寸免冠照片(近期彩照、黑白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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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 1.见习对象需提供: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此表可从本溪市大学生就业见习交流群(群号:321255192)下载;2.见习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单位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见习岗位征集表》,此表可从本溪市就业见习工作群(群号:108585922)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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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市直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 1.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情况数据库;2.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报核定表;3.工资表;4.缴纳社会保险凭证;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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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出具《落户介绍信》 | 《毕业证》、《报到证(派遣证)》、《户口迁移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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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公益性岗位办理 | 《毕业证》、《报到证(派遣证)》、《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以上五类家庭人员有效证件)、《个人简历》等所有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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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个人求职登记 | 毕业证、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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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办理招聘手续 | 1.企业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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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携带服务场所证照、注册资金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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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流动人员档案接收 | 1.普通高校毕业生:(1)户口簿(本溪户籍);(2)《毕业证》、《报到证》原件;(3)本人档案。2.成人(自考)毕业生:(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档案;(3)《学历认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注:《学历认证书》由国家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认证机构出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登记表》登入学信网www.chsi.com.cn注册申请打印。 3.辞职辞退人员:(1)户口簿(本溪户籍);(2)辞职辞退手续;(3)本人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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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市人社局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委托办理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异地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调档函》、《商调函》或《取档介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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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晋升初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 | 1.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2.本人在工作单位从事专业工作表现材料(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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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流动党员党组织关系接收 | 《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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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计算机考试报名 | 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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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 |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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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企业职工退休时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 1.《职工离退休审批表》;2.职工档案;3.《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4.个人账户自然年度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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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 1.办理新退(新增)的需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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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 1.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2.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3.职工工伤证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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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女职工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工资、一次性生育补助费支付 | 1.《一孩生育登记单》或《多孩生育登记单》;2.《出院诊断书》;3.《出生医学证明》或公立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期引产者需出具市卫生局批复的终止妊娠证明;4.参保人身份证;5.住院医疗费收据及明细、产前检查收据及明细;6.户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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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认 | 1.新参保的: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外埠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保险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辞职、除名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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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劳动保障投诉案件处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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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书面仲裁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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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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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报省人社厅备案;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4.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办公及服务场所的证明。自有场所需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租用场所需提交不少于1年的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6.专职工作人员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复印件(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资格等);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合资机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合资双方签订的协议与章程;(2)合资各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3年以上的资质证明。分支机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加盖公章的总公司《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域名注册手续;(2)取得辽宁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3)拥有服务器或租用服务器手续;(4)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供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专业学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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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市国土资源局 | 储量核实报告备案 | 1.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2.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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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矿山未压覆矿产资源说明 | 1.建设项目规模及地理位置等材料; 2.地勘单位调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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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备案 | 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备案;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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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 1.土地估价技术报告;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土地评估估价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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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 | 城建档案接收 | 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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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城建档案利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己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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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市水务局 | 水产技术推广服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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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水生动植物病害测报预报和监测服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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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市林业局 | 林业技术推广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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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信息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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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市服务业委 | 典当行及典当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初审 |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3.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相对控股;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须的其他设施;5.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6.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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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设立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初审 | 1.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3名以上具有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含一名以上拍卖师);4.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要求;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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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要求初审 | 1.申请书;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5.钩子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最近一年的设计报告;6.对中国投资则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9.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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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市服务业委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 |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3.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企业所建自有产权加油站,可提供内部供油证明;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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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初批 | 1.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申请报告;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企业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4.经营场所和拆解场地相关材料;5.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相关证明材料;6.正式从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材料;7.验资报告;8.无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证明;9.环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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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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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 | 1.法人资格证明(有效证件);2.营业场所使用证明;3.仓储设施使用证明;4.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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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 1.经营者身份证;2.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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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市服务业委 |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 1.行政许可申请书;2.设立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报告;3.设立鉴定评估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鉴定评估师执业登记表;5.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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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 1.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2.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3.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5.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6.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7.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8.特许经营合同样本;9.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1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12.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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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市外事办 | 三侨考试中高考加分 | 归侨子女办理加分证明时须持有市侨办颁发的《归侨证》和户口;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办理加分证明时需提供华侨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影印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其定居的证明以及原户口本或华侨与其子女关系的公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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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侨”身份认定的审核确认 | 1.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2.一寸免冠近照2张;3.归侨提供在国外的出生证、定居证和回国护照;华侨提供所在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影印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其定居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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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华侨回国落户 | 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2.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3.交验护照或有效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从护照出入境验讫章上要能看出有在外连续居住5年以上(含5年)的合法居留资格,且5年内在外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如不能看出“5年30个月”,需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认定文件;4.交验国外永久居留签证,并提供复印件;5.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的出入境记录;6.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7.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两张;8.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同意落户证明书;9.稳定的生活保障来源(在国内有单位的可由单位出具在职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其由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亲属提供抚养和赡养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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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市体育委 | 提供国家二级运动员等级认定办理服务 | 1.《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一式二份(运动员本人填写完整并注明教练员姓名、参赛代表单位法定代表人填写意见并签名、加盖参赛代表单位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公章);2.由运动员本人提供《真实性承诺书》一份;3.比赛秩序册、成绩册、竞赛组委会核准下发的有效成绩证明单或获奖证书、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4.运动员注册证或注册证明等比赛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加盖参赛代表单位公章);5.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证明材料原件一份;6.学校和市教育局审核批准的参赛报名材料一份;7.运动员照片3张(小二寸近期免冠同版);8.所有材料要求准确,不能涂改;成绩证明单及获奖证书要有裁判长签名;加盖公章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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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提供国家二级裁判员等级认定办理服务 | 1.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2.申请等级需提供如下材料:《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原件一式二份、《三级裁判员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二级裁判员考试合格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免冠大一寸红底彩色照片2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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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提供国家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认定办理服务 | 1.申请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3.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4.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5.单项体育协会对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6.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证书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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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成立体育社会团体批准办理服务 | 1.名称:本溪市XXX协会(俱乐部);2.申请书;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4.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及职务;5.拟成立体育社团组织的章程(草案);6.日常活动、比赛及训练场馆照片;7.教练员、裁判员资格证书、比赛成绩等其他说明材料;8.拟成立组织的办公和活动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一式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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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市质监局 | 计量器具检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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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计量器具校准 | 无 |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6〕2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全民健身
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本溪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16-2020年)
全民健身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过去五年,在各县(区)、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覆盖全市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已基本建成。为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为全市人民提供更加完备的公共体育服务,提高人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研制出台各级〈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体群字〔2016〕130号)和《辽宁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素质和生活品质为目标,牢牢把握“四个着力”“四个驱动”主线,深化体育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体育发展方式,扩大体育产业和服务平台;逐步完善符合市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市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达到总人口的43%以上。身体素质明显提高,进一步提升和完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一)健身意识普遍增强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不断提高,每人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不断提高,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比例达到43%以上。
(二)市民体质明显提高
市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率为93%,优秀率为25%;在校学生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为80%以上,优秀率为15%,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
(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断增加
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在全市100%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有体育设施;100%的县(区)建有至少一个多功能全民健身体育中心;建设3个城市体育公园;50%的郊野公园建有健身场地设施;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100%面向社会开放;新建8个笼式足球场地、3个多功能运动广场、30个小篮球场、1条社区健身体育长廊、5个登山健身步道;建设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体育设施建设及体育服务,争取国家、省对全民健身体育设施投入。倡导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建设一批中小型便民体育健身场馆。落实《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规定,强化公共体育设施免费、低收费开放力度,完善促进开放的政策和机制,提升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程度,逐步实现资源共享,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体育健身场所。
(四)科学健身指导水平明显提升
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宣传与指导,建立7个体质测定指导站,开展国民体质测试,开发应用国民体质健康监测大数据,研究制定并推广普及健身指导方案、运动处方库和本溪人体育健身活动指南,开展科学健身指导,提高群众的科学健身意识、素养和能力,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全民健身相结合。坚持开展体质监测和运动能力评估,为群众提供个性化的健身指导服务。
(五)全民健身网络体系更加完善
充分发挥行政管理网络、社会团体网络、体育协会网络和基层体育组织网络在全民健身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每万人体育社会组织达到1.5个,100%的乡(镇、街道)建有体育组织;村(社区)全民健身辅导站达到580个。单项协会达到58个、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达到10个以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达到20个。形成覆盖面广、包容量大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六)全民健身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
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登记注册制度,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网络信息平台。加大农村地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全市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到6000人以上。提高一线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率,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
(七)全民健身活动扎实推进
坚持开展经常性、传统性、品牌性的全民健身活动,统筹推进各类人群体育健身活动均衡发展。大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的健身活动,打造篮球、武术、登山户外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城市化、区域化全民健身品牌。县(区)积极创建体现区域特色和风采的“一县(区)一特色”群众体育品牌活动。
打造全民健身特色品牌,继续做强做大本溪市传统的群众体育大型活动,CBA篮球赛、万人健身操展演、铁刹山登山大赛、枫叶跑全民健身大会、冬季冰雪活动、冬泳大赛等比赛和活动,每季度安排一项大型体育活动,每月组织一项群众体育赛事。
以我国承办冬奥会为契机,引导和鼓励开展冬季冰雪运动,着力培养以冰雪运动为核心的品牌赛事和产品,加大对户外滑雪场和室内冰场的建设和支持力度,打造我市冰雪人才培养和训练基地。
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定期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全民健身竞赛和活动,指导各乡(镇、街道)培育提炼村级全民健身活动品牌。促进新兴群体活动广泛开展,扩大全民健身渗透力和影响力。
激发市场活力,为社会力量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发挥网络等新兴活动组织作用,完善业余体育竞赛体系,重点开展竞技性强、广受市民喜爱的乒乓球、足球、篮球运动,推动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成果惠及更多群众,促进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全面协调发展。重视发挥健身骨干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引导、服务、规范全民健身活动健康发展。
(八)以全民健身助推体育产业快速发展
整合全民健身功能,促进全民健身与大生态、大旅游、大健康、大材料、大数据等“五大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在促进素质教育、文化繁荣、社会包容、民生改善、民族团结、健身消费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加体育市场供给,规范健身市场秩序,增强市民体育健身消费意识,提高体育健身消费水平和健身服务从业人员水平,培育和形成一批实力雄厚、技术力量强的体育健身服务企业和品牌,打造公共体育服务网络化、信息化平台。
1.大力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业。培育市级体育产业基地和全民健身重大项目,推进公共体育设施科学化、市场化、社会化经营水平。拓展中高档健身市场,探索体育赛事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承办全国性、国际性赛事,鼓励企业通过专业队“联姻”的方式组建俱乐部,通过市、县(区)联办,努力打造具有较高影响力和一定特色的品牌赛事。
2.大力发展“体育+旅游”。利用本溪自然生态环境优势,发展登山、攀岩、滑雪、滑冰、马术等户外运动项目。建立具有知名度的运动休闲旅游区。依托本溪县、桓仁县丰富的山地和河流资源,开展徒步、露营、垂钓、野外生存、漂流、探洞、滑翔和山地自行车等户外运动,培育户外运动休闲基地。
3.促进全民健身与健康、养老、教育等产业融合。促进全民健身与健康、养老、卫生、教育、残疾人等事业互动发展。充分发挥全民健身整合功能,促进体育产业与其他产业有机融合,提供综合健康服务。推动全民健身融入健康本溪建设,探索完善医保健身“一卡通”政策。推广青少年户外教育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青少年教育相融合,开发青少年体育消费市场。
(九)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以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为重点,以加强体育课堂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为核心,扎实开展以“青少年阳光体育”为重点的体育活动,重点开展双休日、节假日以及寒暑假期学生体育锻炼活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校园体育锻炼时间。促进足球、篮球、乒乓球等传统体育项目教学和训练水平提高,丰富广大青少年学生的课外体育活动,切实提高青少年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
建立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长效合作机制,完善体教结合政策措施,搭建协调高效的体教结合运作平台,优化文化教育与运动训练条件,形成“资源共享、责任共担、人才共育、特色共建、成果共有”的格局。加强体育特色学校项目管理和支持力度,完善工作制度,努力促进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等项目在传统体育项目学校的开展,逐步形成“校校有体育特色”“生生会体育技能”的新局面,拓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渠道。进一步开展校园足球、篮球活动,打造100所足球、篮球学校,组建一批青少年足球、篮球运动队,支持其建设和办出特色,发掘和培养更多青少年足球、篮球后备人才。
三、措施和保障
(一)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大力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和本实施计划作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依法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要把全民健身工作作为政府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2.各县(区)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大力推进体育生活化
1.各县(区)要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突出健身性、参与性、趣味性。不断创新体育健身活动形式和方法,提高活动生活化、科学化、社会化水平。传承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2.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和策划,开展好健身周、体育节等传统体育健身活动,精心组织策划好“全民健身日”活动、市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等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竞赛活动。
3.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坚持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体育健身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要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4.各单项体育协会要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科学指导。
5.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健身活动形式,组织开展与旅游、文化、商贸相结合的群众性体育竞赛、展示活动,不断推出适合不同人群、地域、季节的体育健身新形式、新方法。加强对广场、公园和节日体育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引导公众科学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三)加快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
1.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十三五”时期市、县(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实施国家全民健身示范基地工程,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建设一批室外健身场地设施。
2.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与建设,提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本市新建大型居住区公共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利用现有城市公园与广场空间资源,重点建设中小型、适用性强的社区全民健身设施。利用公园、城市绿化带建设一定数量的专项球类活动场地和健身长廊。各县(区)要责成体育行政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能,按照资金配比规定给予经费保障,加大对全民健身设施监管力度。
3.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各县(区)要强化政府职责,对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学校体育场馆实行免费开放。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
(四)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指导水平
1.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拓宽培训渠道,形成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网络。在全市晨晚练辅导站、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各级体育协会等实现社会体育指导员配备全覆盖。市、县(区)两级体育行政部门按期对二级、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并及时做好晋级、审批、注册工作。
2.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向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免费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业务交流。
(五)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建立长效机制
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发挥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教师、体育科研人员、体校中专学生等作用,不断扩大全民健身志愿者队伍。利用“全民健身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重大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要利用公共体育设施,定期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六)发挥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作用,逐步实现全民健身社会化
1.充分发挥市、县(区)、乡(镇、街道)体育组织组成的行政管理网络,市和县(区)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组成的体育社团指导网络,村和社区等组成的基层体育运行网络作用,相互联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统筹各类人群体育均衡发展,充分发挥市教育局、市农委、市民委、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主管部门和单位积极性,统筹规划青少年、成年人、老年人以及社区居民、农民、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等人群体育工作不断发展。
(七)统筹城乡体育和各人群体育协调发展
1.大力发展社区体育。采取政府主导、部门推进的方式,分计划、分步骤、分批次地推进社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全覆盖。各县(区)要将社区体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统筹规划,加大投入,以街道和居住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为重点,不断改善社区居民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整合街道辖区单位和学校体育设施、体育人才资源,推动社区体育与职工体育、学校体育共同发展。
2.加快发展农村体育。农村体育以乡(镇)为重点,完善文化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包括乡(镇)综合文化站在内的综合服务设施作用,利用好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广泛组织农民体育活动,办好乡(镇)和村农民运动会。
3.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高水平体育人才,开展以民族优秀体育项目为主要内容的体育竞赛和活动,办好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4.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将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和重要评价内容。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深入开展“阳光体育”青少年系列体育比赛和健身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继续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倡导科学、健康体育健身和生活理念,不断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
5.重视发展老年人体育。充分发挥我市老年人体育协会重要作用,广泛开展经常性体育健身活动,不断创新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要提供便利和优惠,老年人教育机构要开设体育课程,老年人活动中心要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活动的设施,社区服务要兼顾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服务机构和体育健身设施。
6.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为残疾人建设就近方便的体育健身设施,公共体育设施进行必要的无障碍改造,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研究开发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康复手段。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学校要提供适合残疾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与体育康复项目。要办好残疾人运动会和健身展示活动。
7.着力推动职工体育。发挥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等各类组织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体质测试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可每年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要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体育活动。创新职工体育发展模式和基层职工体育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完善社区体育与职工体育互补机制。
(八)做好法制建设和宣传工作
1.加强体育法制建设,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研究有关实施细则。各县(区)要制定本地区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加强对辽宁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和本实施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保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2.建立全民健身宣传长效机制,发挥媒体和网络作用,宣传全民健身工作。电台、电视台、报刊和政务网要不断加大全民健身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
(九)加大科学健身指导力度
1.在国家体育总局修订完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制定国家残疾人体质测定标准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达标活动,深入实施《国民体质测定标准》。积极推行各体育项目《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建立证书证章激励制度,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市民体质健康和体育技能水平。
2.建立国民体质监测和本溪市群众体育现状调查制度,巩固市级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建立县(区)体质测试站,探索与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合开展市民体质测定服务。
(十)促进全民健身服务业发展,引导城乡居民体育消费
要制定政策,扶持大众化营利性体育健身休闲场所运营和体育健身休闲用品开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健身休闲产业,推动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发展。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加快体育健身休闲专业人才培养。加快推行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服务规范,提高全民健身服务水平。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实施计划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体育发展委会同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进。要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我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工作。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1.完善本溪市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履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协调监督的职能。要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群团、行业、社团的主动性、能动性,保证全民健身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各县(区)要完善全民健身工作领导机构,建有体育总会、行业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老年体育协会等全民健身组织。
3.各乡(镇、街道)要有体育组织,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乡(镇)文化站要负担起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职责,实现村(社区)健身站(点)全覆盖。
4.要抓好社会体育指导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普及科学健身知识。社会体育指导注册人数占人口比例数要达到1.5%以上,创造条件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并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
(二)加强成效评估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国务院、辽宁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和本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9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各县(区)要将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对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6〕13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
根据《本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结合我市现阶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第一节发展环境
“十二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事业实现了平稳较快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发展目标全部实现,为“十三五”时期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就业形势保持稳定。在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情况下,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了精细化、长效化的就业援助机制,发挥了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保障了中国药都等重点产业园区人力资源需求,加强了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了就业失业监测制度,促进了就业总量的有效增长,确保了全市就业形势的总体稳定。到“十二五”期末,全市累计实现城镇实名制就业35.7万人,完成“十二五”任务目标的119%;城镇登记率控制在“十二五”规划确定的4.2%以内;失业保险参保率保持在90%以上。
——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不断加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力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及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破除户籍壁垒,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将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本解决了我市国有和集体困难企业医疗保险问题。基金管理更加严格规范,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1.6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3.9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3.8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6.7万人;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人才队伍建设取得进展。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为三大主导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与服务。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总量达到6.7万人,其中具有高、中、初级职称的人数分别达到0.9万人、3.1万人和2.7万人;引进国内外智力人才达到1740人;全市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6.3万人,其中新增高技能人才2.2万人;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7.98万人,其中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分别达到3.77万人和4.21万人,组织创业培训1万人。
——人事管理逐步规范。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等人事管理各项法规,落实市委提出的选拔培养优秀年轻干部“1323”工程,依法推进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聘任管理,及时制定和实施体制改革中人事配套政策,适合不同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基本健全,活力显著增强。
——工资收入分配不断深化。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扎实推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稳步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有效落实,集体协商范围不断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稳慎调整。
——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行。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备案率达到100%,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3%。劳动保障监察手段不断完善,建设规范了企业管理数据库,搭建了劳动者维权绿色通道,建立了农民工工资清欠长效机制。“十二五”期间,全市共巡视检查用人单位1.98万户次,涉及劳动者75.92万人次,接待群众投诉举报1908件,经审查立案1038件,立案结案率100%,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21174.09万元,涉及农民工2.11万人。
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仍面临诸多矛盾、问题和挑战。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就业形势更加复杂。参保扩面空间逐步缩减,基金收不抵支的被动局面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人才队伍发展与人才强市战略、创新创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政策优势不够明显,制约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根除。人事制度改革仍需深化,基层机关事业单位队伍建设相对薄弱。收入分配制度有待完善,分配秩序不规范的矛盾依然突出。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企业规模性裁员风险、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不容忽视。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特别是基层平台建设仍需加大投入,全系统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
“十三五”时期是本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实现新一轮振兴发展的攻坚期,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大有可为的关键五年。一方面,市委、市政府更加重视保障改善民生,就业、社会保障、人才、人事、工资收入分配、和谐劳动关系、政府绩效考核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位置将更加突出。另一方面,我市在抢抓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机遇中,精准定位,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落实“四个着力”为抓手,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必将使劳动力、人才、信息、技术、资金等要素更加活跃,为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人社部门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参与者、社会管理的重要执行者、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维护者,必须深刻认识“十三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准确把握形势,积极应对风险和挑战,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二节切实加强就业服务
统筹推进区域就业,发挥老城、新城区位优势,发挥大健康和大旅游产业的后发优势、工业走廊的主体优势、东部生态保护区的转移优势,协调推进地区就业均衡增长。大力推进就业沈本一体化,实现沈本两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实时联网,承接沈阳经济区针对高端人才、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活动,增强本溪高新区乃至整个本溪的就业吸引力。
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专业转换、职业技能培训,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
加强就业服务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互联互通全覆盖。加大资金投入,重点在村(社区)建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制度统一、服务规范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将工作触角延伸到村(社区)。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发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增强人力资源服务创新能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鼓励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成果。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监管,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诚信体系和标准体系,完善市场准入、监管、退出机制。
适应城镇化加速发展趋势,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为农业富余劳动力开辟更多的生产和就业门路。完善并落实创业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务输出机构作用,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民工跟踪服务,推进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就业。
第三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以《本溪市全面创业五年行动计划》《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5〕22号)为指导,积极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将发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增加创业担保贷款总量,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健全创业培训体系。依托全市各中等、高等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创业者不同层次需求,开展创业引导培训、创业指导培训和创业辅导培训。选择商贸、服务、机械加工、农林牧渔等适合初始创业者实训要求的企业,建立一批创业培训实训基地,提高创业者经营管理水平和创业技能水平。继续推进政府主导型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扩大和调整创业专家咨询队伍,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开展创业型县(区)创建工作。
专栏2创业带动就业重点计划
01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
为入驻孵化基地的城乡初始创业者,提供免费使用或低租金的生产经营场地及创业孵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化解创业风险。
02创业型县(区)建设项目
提升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考核等五大体系建设水平。
03扶持创业带头人项目
实施积极政策,扶持创业带头人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的失业人员就业。
04创业担保贷款项目
帮助解决劳动者和小微企业创业资金不足问题,为劳动者或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贷款政府贴息支持。
第四节加强就业援助
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重点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
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总量。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继续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专栏3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计划
01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建立和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
02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通过创业教育、创业培训、资金支持、场所支持、公共创业服务等系列措施,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业的机制。
0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实践锻炼,搭建从校园到职场的过渡平台。
04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安置计划
对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对通过各种途径仍无法实现就业的予以兜底安置,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
05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
招募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第五节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
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终身培训体系,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和就业要求,积极推进“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作用。突出特色培训,满足主导产业和重点项目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引导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
坚持职业培训与职业教育并重,促进职业培训与职业教育协同发展。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深度融合,增强职业教育体系适应市场经济能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模式。规范职业资格管理,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激励机制。
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体系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方式,为劳动者提供更高水平、更加有效的职业培训公共服务。
专栏4职业技能培训重点计划
01青年技能人才储备工程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开展1-2个学期劳动预备制培训,对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高等院校学生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开展在岗职工技能培训等多种青年技能人才储备培训。
02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远程培训项目)
拓展远程培训系统管理功能,扩大远程培训覆盖范围,通过电视网络与公共互联网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农村地区全覆盖;拓宽远程培训系统服务内容,为广大农村劳动力和用工企业搭建对接平台,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公共就业服务。
03建立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第三方职业培训供求预测制度
第六节强化就业失业监测和调控
完善就业失业监测机制,不断调整充实监测内容和监测指标,加强对监测企业职工人数增减变化趋势、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情况、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变化情况的分析和研判。适时开展适龄劳动人口就业状况调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用工情况调查,建立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全市就业局势稳定。
健全失业预防和调控机制,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失业风险,鼓励企业履行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规范企业规模裁员行为,保持就业稳定并将失业控制在社会可承受范围。加强失业保险管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专栏5就业监测和失业监控重点项目
01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信息监测项目
采取“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工作模式,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就业群体的分析预测,实时掌握社会各行业整体薪酬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整体监测、评估及综合分析,面向社会提供岗位信息和供求分析服务。
02失业动态监测项目
扩大失业动态监测范围,调整监测企业样本,加强数据报送及分析加工,加大失业动态监测资金投入,逐步完善失业动态监测机制。
第三章 社会保障发展规划
第一节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不断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城乡居民共享社会发展改革成果。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各项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扎实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管理工作,按国家要求及时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不断优化和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使转移接续更加顺畅。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和探索医疗保险支付结算办法,拓展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推进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扩大工伤、失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衔接,增强保障能力。
第二节实现法定人群全面覆盖
大力推进全民参保,积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将全民纳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管理,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完善各类群体参保政策,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人群参加社会保险,增加社会保险费收入。加大执法检查、缴费稽核力度,提高实际缴费比例。
第三节提高保障能力和待遇水平
逐步建立覆盖全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有序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加强医疗管理、节约医疗费用、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基金适度结余的基础上,动态确定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根据社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调整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研究建立科学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结构和标准体系,建立工伤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第四节确保基金安全
编制独立完整的社会保障预算,与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相衔接,努力实现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探索建立养老保险风险基金提高医疗保险金抗风险能力,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和个人筹资标准,完善差别化、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建立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统筹抓好社会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监管工作,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技术和能力,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机制,建立基金专项检查、基金安全巡查、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内控、内审、稽核工作,做好数据整理、比对工作,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五节加强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理顺经办管理体制,整合经办管理服务资源,优化经办管理模式,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和水平。以“金保工程”建设为支撑,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互通互联。完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系建设,管理服务向基层延伸。完善经办管理服务模式,简化业务经办流程,推行“一站式”“首问负责制”等服务方式。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和集中管理退休人员档案工作水平,探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妥善解决统筹层次、政策衔接、经办业务整合等问题。
专栏6社会保障重大项目
01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通过数据比对和入户调查,全面掌握参保资源,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社会保险业务基础数据库,基本实现社会保险覆盖所有法定人群。
0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全面启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管理办法、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经办规程等配套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养老保险政策衔接机制。
第四章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
第一节创新人才政策
坚持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为目标,以新兴产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建立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的工作新思路,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招才引智理念,创新以引智、引资相结合的柔性引才机制,满足以本溪高新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加快高层次人才快速集聚工程建设。建立有效的人才培养与人才使用间的融通渠道,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突出培养创新型人才,注重培养应用型人才,建立优秀人才带薪学习制度。建立人才服务新机制,为流动人才提供干事创业、发挥作用的平台。强化政府人才发展公共服务职能,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创新政府与社会合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运作模式,为各类人才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便捷、优质的一站式服务。建立政策灵活、功能齐全、运转高效、服务便捷的服务人才创新创业体系,以良好的人才服务机制吸引、用好、用活流动人才,加快人才集聚。
第二节加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
坚持以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大力开展“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人才引进品牌工程。加强引智聚才创新平台建设,加强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增强企业研发能力,推动产、学、研有机结合和成果转化。
坚持以各类高层次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为重要抓手,带动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培养和选拔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入选国家、省百千万工程的优秀人才。以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为依托,构建分层分类的继续教育体系,着力抓好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学科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适应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以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为重点,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坚持高端引领,大力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适应生物医药、钢铁深加工、旅游度假等重点领域发展需要,大力开发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掌握尖端加工工艺、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高技能人才,加快培养造就一支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队伍。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以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师为重点,以技能大赛为抓手,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技能人才队伍。
第三节加强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坚持以项目为载体,依托海外高层次智力引进工程,加强与国外专家组织的协调,拓宽引进国外智力渠道,积极征集和挖掘引智项目,为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国外智力支持。
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外国专家管理服务的全过程,实行外国专家暖心计划,不断完善评价发现、激励保障、突发事件处置等机制建设,各项日常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实用高效。建立和完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窗口。大力推进引智信息化建设,推动引智政务公开,加强“本溪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研发团队资料库”建设。
第四节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
完善人才激励政策体系建设,实行特殊人才特殊保障服务,努力为高层次人才(团队)家属就业、社会保险提供优惠服务。大力加强和优化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研发、创业、资助、扶持、保障、发展等配套服务政策支持体系建设,着力优化人才引进、成长和发展政策环境。
统筹推进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积极为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提供职称评定或聘任开通服务“绿色通道”。创新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遵循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科学评价、合理使用和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和创造性功能,加速优秀人才集聚。实施倾斜政策,对企业生产一线工程技术人员适当放宽职称评审条件限制,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提供职称评定“直通车”。
实施人才优先投入激励保障政策,建立与人才贡献相结合的人才激励机制,探索创新技术、技能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建立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多层次的收入分配等激励办法,规范各类人才评选标准和奖励办法。
第五节健全人才公共服务体系
切实加强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全面实现电子化管理。根据各类人才需求创新服务方式,继续建立并逐步完善各类人才信息库,增加信息库种类、丰富信息库资源、加大信息库储备力度、拓宽信息库应用范围。
完善留学回溪人员服务机制,做好来溪进行科技活动项目和创业的留学人员服务工作,完善留学回溪人员信息服务平台,对在溪创业留学人员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切实解决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后顾之忧,完善其家属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障等方面优惠政策。
专栏7人才驱动重大项目
01大力集聚创新人才项目
引进国内外知名科技领军人才20名,具有技术创新能力专家100名。
02院士专家引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行动
精心筛选500个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项目,对接联系500名院士专家
03院士专家工作站项目
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5家。邀请以两院院士为代表的高端人才来我市开展项目合作,搭建院士专家活动平台。
04钢铁及钢铁深加工产业人才培养工程
引进培养专家型人才50人以上。拥有500名复合型经营管理专家,500名专业型技术专家,500名实用型操作技能专家。每年培训精通战略规划、资本运作、人力资源管理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1200人次。每年培训技能人才2000人次,高技能人才500人次。
05中国药都人才集聚工程
引进引领产业创新发展的领军型企业人才30人以上。引进各类外国专家、海外高层次人才45人次。引进创新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50人以上,引进培养重点项目建设急需的创新型科技人才和高素质专家型人才100人以上,引进培养高技能人才500人以上。
06旅游度假产业人才保障工程
引进旅游投融资、电子商务、规划、信息管理等实用人才200人。
07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才支撑工程
吸引咨询研究、金融管理、项目策划、研发设计、现代农业科研等方面优秀人才100人进入园区创新创业。各县(区)每年培养企业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1000人左右。
08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汇聚工程
引进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引进“互联网+”、高新技术服务等新业态、新经济模式实用人才。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战略型科学家、创新型科技人才、企业家。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投资创办科技生产型企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人才和团队。编制和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09本溪籍优秀人才回归工程
建立本溪籍优秀人才库。通过开展“本溪籍人才家乡行”等活动,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优秀毕业生回归。抓好战略人才储备,培养青年拔尖人才。
10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覆盖面达到100%。
第五章提高人事管理科学化水平
第一节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以深化公务员制度改革为重点,推进《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实施,完善我市公务员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依法依规严格我市公务员管理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关于从严干部管理的一系列要求,以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出发点,扎实推进公务员管理各项法规政策落实。加强公务员考核,按照国家、省关于平时考核规定,细化我市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培养选拔使用有机结合,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惩戒工作。按照国家、省实施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类管理工作要求,制定和完善我市公务员分类管理办法。优化市直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县(区)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工作。根据我市社会发展需要,推进聘任制公务员工作,完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公务员职务任用,深入开展各项干部任用专项整治。深化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深入推进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突出专业化能力培训,提升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完善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分类差异化考核。
专栏8公务员队伍建设重大项目
01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
大力宣传公务员先进典型,树立公务员正面形象,开展“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单位”和“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岗”创建活动;开展“人民满意公务员”和“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
02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
把职业道德建设同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以及爱国主义、廉洁从政等结合起来,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及主题实践活动。
03公务员能力提升工程
以公务员基本功训练为载体,丰富和拓展公务员能力训练内容。依托送教下乡等活动,加强基层公务员培训。
第二节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深入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章制度,跟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推进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加强以岗位设置为基础的人员进入和晋升的动态调控机制,切实增强岗位设置科学性,突出岗位设置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规范聘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等环节。完善公开招聘制度,吸引各类人才向农村基层事业单位流动。完善竞聘上岗制度,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创新招聘方式,优化人才政策环境,加强工勤技能人员晋升考核,建立健全防控“吃空饷”长效机制,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考核、奖惩制度。
专栏9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重大项目
01事业单位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计划
深入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完善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申诉等“进、管、出”各单项制度。
02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实际情况,分行业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优化岗位结构,激发事业单位活力。
03基层事业单位急需人才引进工程
通过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特岗计划、培养全科医生等,推动人才向基层事业单位流动。
第三节加强军转安置工作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军转安置工作机制,推动军转安置工作改革发展,完善自主择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做好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现100%安置。推进军转干部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安置机制建设,建立安置信息发布共享、考试考核结果公开制度,严肃安置纪律。提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水平,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保持企业军转干部总体稳定。
第六章促进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
第一节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扩大覆盖范围,加强分类指导。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薪酬调查信息发布体系,定期发布职业薪酬信息和重点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第二节完善适应机关事业单位特点工资制度
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根据和跟进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贯彻实施。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工资水平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晋档晋级工资,适时实施地区津贴制度,跟进市级机关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待遇兑现工资,完善县以下机关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待遇兑现工作。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规范改革性补贴发放,加强工资管理,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七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一节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完善并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监督和分类指导。全面推进企业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劳动关系调整,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监管,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三方机制职能,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劳动标准管理工作。
第二节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积极推动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建设,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加大劳动争议仲裁业务培训,加强仲裁员队伍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和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简化仲裁办案程序,加大终局裁决力度,完善一裁两审、裁审衔接的争议处理机制。
第三节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建设,加大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特别是加强劳动用工领域诚信建设,建立违法失信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实现监察执法主动预防、城乡统筹。完善劳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协作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联动处理机制。
第四节完善劳动关系格局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各级劳动关系、调解仲裁、劳动监察工作机构干部队伍能力建设,实现机构标准化、执法规范化、人员专业化。切实加强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加大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力度,继续做好重大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预警稳控工作。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对企业和职工教育引导,积极营造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良好氛围。
第八章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立
第一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围绕统筹城乡和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资金投入,着力解决公共服务平台向基层延伸,重点推进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为城乡居民提供便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加强市、县(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在全市形成以市中心劳动力市场为主体,以县(区)劳动力市场为补充,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为延伸、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大县(区)劳动力市场建设力度,努力建成规范统一、功能完备、具有当地产业特色的县(区)劳动力分市场;在全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部建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制度统一、服务规范的劳动保障机构。
第二节加快信息化建设
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市级集中工程建设,推动各项业务办理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完善12333信息网络建设。基本完成社会保障卡发放,推进社会保障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广泛应用。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对外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与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完善基金监管、监控稽核等系统建设,提高精确管理能力。
第三节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普惠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更加高效便捷的社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健全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立社会化的人才档案公共服务系统。全面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事项,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加快推动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建立网上办事大厅、开通移动服务终端、开办公共微信微博,提供实时、动态、人性化、个性化的公共服务。
第九章强化综合保障
第一节推进依法行政
适时出台涉及就业、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争议等方面符合我市情况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完善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体系。完善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加强政务公开,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实施“七五”人社普法规划。
第二节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政策投入,重点加大对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障基金支出、人才发展资金、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投入。完善财权划分,构建与事权相匹配的各级财政分担机制,确保各级财政承接投入按时、足额落实到位。创新财政保障机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健全工作经费分担机制,推动按地区常住人口安排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加大对贫困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第三节强化数据统计分析
以建设“数字人社”为目标,以满足决策需要为标准,完善统计办法,修订统计制度,统一统计口径,提高数据质量,搞好数据分析和应用,在全系统建立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统计指标体系。
第四节加强人社事业宣传力度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不断加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动员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营造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第五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严把选人用人关,优化人员结构。加强干部教育,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持续深入改进作风,着力推动系统窗口单位作风建设,大力开展系统文化创建活动。加强考核监督,狠抓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打造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