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2号 主题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日期: 2021-04-28 成文日期: 2021-04-28
废止日期: 文 号: 202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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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1-04-28 08:56:21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年第2号(总第116期)


  目    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本溪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9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本溪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表》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21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1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县(区)和市直部门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本政办发〔2021〕1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1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92号

  《本溪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12月28日本溪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21年2月4日

 

 《本溪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非住宅(含商品住宅、集资建房及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和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保值增值、划转使用、结算分摊和信息查询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相应资质企业的服务平台。

  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可以从合理成本中列支。

  第二章  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七条  下列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住宅、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本规定交纳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非住宅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库、人防工程等。

  第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元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动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总账,以幢为单位设分幢账,按照房屋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总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住宅、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进行房屋预售、现房销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将未出售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已入住但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按本规定补交。

  第十三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及时续交。原则上续交后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额。

  续交方案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以下同)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应当在接到续交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续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辽宁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专用票据。

  第三章  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不得挪作他用。

  保修期起算时间无法确定的,从实际入住时间算起,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超过国家规定保修期限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快捷方便、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于住宅管理区域内业主共用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专属一幢楼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费用,由该楼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专属一个单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专属一个楼层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出售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及改造费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出使用方案;

  (二)应当经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持使用方案、工程预算、业主表决情况等材料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到市住房城乡建设服务平台选聘施工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五)工程完工后,业主、业主委员会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业主分摊费用明细等材料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结算。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项目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启动应急程序。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楼体外墙面(含屋檐、阳台)空鼓、开裂的;

  (三)屋面、外墙面严重渗漏的;

  (四)住宅区内的排水管线损坏,造成污水外溢的;

  (五)消防、监控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

  (六)供水、供电、供气设备损坏,影响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

  (七)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

  (八)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应当紧急维修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严重影响住用功能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

  (二)属于应急维修范围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到市住建服务平台选聘施工企业组织实施抢修;

  (三)工程完工后,业主、业主委员会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业主分摊费用明细等材料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结算。

  第二十一条  发生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条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认定审核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未按规定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及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及养护费用;

  (三)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过境道路、路灯、绿化、亮化景观工程及建筑节能、保温设施改造等维修及养护费用;

  (四)应当由当事人承担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及养护费用。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经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四章  维修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住宅所有权转让时,其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住宅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六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公布。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第二十八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半年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及改造费用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业主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拒不分摊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费用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补建。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1年本溪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

  工作任务分解落实表》的通知

  本政办发〔2021〕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本溪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切实把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各项指标任务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按照责任分工细化、量化目标任务,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狠抓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如期完成2021年各项重点工作任务。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

  人民政府2021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本政办发〔2021〕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2021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立法程序和计划安排组织实施。

  一、制定项目

  1.本溪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市公安局)

  二、修订项目

  1.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市林草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政办发〔2021〕12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吴世民: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刘旭东:负责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代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本溪银行。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银行、证券等驻溪金融机构、路政、地质等方面工作。

  王会奇:负责公安、司法、打击走私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联系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国家安全等方面工作。

  高巍:负责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国有资产监管和国企国资改革发展、市场监管等方面工作。

  分管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属企业;代管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市投资公司。

  联系市税务局、本钢集团有限公司、通信、邮政、电力、石化、烟草专卖、铁路、民航、港口、工商联、科协、社科联、老科协等方面工作。

  于庆伟:负责民政、农业农村、扶贫、水务、商务、文体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林业草原、供销、民族宗教、对台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市文物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供销社;代管市政府办公室、市统计局。

  联系工会、共青团、妇联、国家统计局本溪调查队、残联、侨联、海关、对外友好协会、市气象局、市文联、市慈善总会、驻溪部队、武警部队等方面工作。

  牟傲风:负责教育、卫生健康、营商环境建设、医疗保障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属院校;代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市红十字会、驻溪医疗机构、驻溪院校等方面工作。

  栾奎杰: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调市政府副秘书长之间的工作。兼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分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市长、副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负责(监督)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安全生产管理。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1〕1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20年

  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

  县(区)和市直部门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20年,各县(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定信心、克难奋进、担当作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求真务实的作风,推动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辽政办发〔2021〕7号),本溪市被评为“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市”,桓仁县被评为“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

  为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主动作为、狠抓落实的良好局面,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县(区)和市直单位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分工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0〕3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桓仁县等获得2020年省表扬激励的3家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在2020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时给予加分激励,在2021年度对市发展改革委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市市场监管局、桓仁县政府推进质量工作方面予以“免督查”激励。希望受到表扬激励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第一年。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工作要求,迎难而上、埋头苦干、扎实进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开展“带头抓落实、善于抓落实、层层抓落实”专项行动,以坚定的政治站位、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业务本领、良好的工作作风,不折不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附件:本溪市获得2020年省表扬激励有关情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本溪市获得2020年省表扬激励有关情况

  一、 本溪市被评为“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市”(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申报时给予名额倾斜;协调金融机构对辖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内重点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二、 桓仁县被评为“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优先推荐作为质量工作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国家级试点,优先推荐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示范基地建设;优先给予质量工作政策支持,对质量提升和质量基础建设方面开展重点帮扶和业务指导;推动形成工作经验并复制推广。(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1〕1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34号)精神,推进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全行业、全要素、全过程、全方位监管理念,加快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力争“十四五”初期,全市建成职责明晰、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打造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为建设健康本溪、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全市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监管责任,形成多元治理格局

  1.坚持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加强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8〕111号)。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批准设立社会办医院时,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

  2.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县(区)政府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综合监管督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把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制度作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同部署、同要求、同考核。制定和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完善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在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以及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积极开展普法宣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落实职责,依法承担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开展相关执法监督工作,实行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

  3.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依法执业自查制度,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落实医疗核心制度,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安全院、科两级责任制,切实担负起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引导和规范医疗机构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建立卫生监督协调员制度,履行本机构依法执业协管职责。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4.大力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积极引导和扶持医疗卫生行业组织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切实发挥好行业组织在引导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普法教育,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提高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公众依法维权、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体系。使用辽宁省“三医联动”综合监管举报平台,综合运用官网、微信、电子邮箱、电话等方式畅通投诉渠道,尽快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

  (二)突出重点领域,深化全要素、全流程监管

  1.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运用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实行网上行政审批,实现“一网通办”。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依法简化优化审批条件,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实现行政审批“最多跑一次”。推动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全面实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电子化注册率达到100%。

  2.加强医疗服务质控和评价。完善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制度和组织体系,以医疗服务质量安全为重点,全面开展评价工作,不断提升质控效能。在质控体系未能覆盖的专科领域,探索委托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等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医疗技术管理标准要求开展分类管理。

  3.加强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管理。依托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组织开展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机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建立和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辅助用药和高值耗材跟踪监控、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和药事服务管理。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

  4.强化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公益性为导向,制定和完善本溪市公立医院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每年对公立医院开展综合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量、等级评定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挂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对医疗费用重点指标进行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医疗费用重点指标监测情况。

  5.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强化对公立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的会计和审计监督,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审计机构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严格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和监督制约作用,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6. 深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在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党委领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加强医务人员行风教育,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完善纠风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以零容忍态度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查重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医疗机构乱收费和“搭车”出售医疗辅助用品、保健品等谋利行为,促进行业作风根本好转。

  7.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代孕、非法采供精(卵)、滥用性别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格禁止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违规开展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未经备案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以及明确按临床研究管理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质量安全、医疗费用以及大处方、欺诈骗保、药品回扣等行为的监管。加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以及在内地短期行医的外国、港澳台医师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规则、定期考核等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8.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积极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力度。加强食源性疾病、流感等哨点医院建设,做好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严格执行《辽宁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方案》,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

  9.加强健康产业监管。针对全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结合健康产业发展特点,探索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实施标准和监管办法,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不断提高对新兴健康产业的监管能力。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建立鼓励发展和有效规范相结合的审慎监管机制。

  (三)健全监督制度规范,完善监管机制

  1.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推进公正文明执法。 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全面推行手持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案件协查和办案联动机制,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协同联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2.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完善抽查清单,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事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持续扩大随机抽查比例,不断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综合监管机制。

  3.建立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信用监管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和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

  4.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做到公开透明。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全面落实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5.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实施风险管控。健全风险监测网络,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围绕医疗卫生行业社会热点问题,落实政务舆情回应主体责任,加强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回应,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

  6.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推动社会共治。将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打击代孕、婴幼儿照护服务、严重精神障碍管理等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工作,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方式。

  7.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提高监管权威。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

  三、保障措施

  1.强化部门和地方责任。县(区)要将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作为深化医改、推进健康本溪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推进,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加大督察和问责力度。建立市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针对县(区)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相关政策要求执行落实到位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开展督察。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严肃查处市、县(区)政府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3.推进综合监管信息化。应用“辽宁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依托辽宁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相关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扩大在线监测等应用范围。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

  4.推进监督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县(区)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市、县(区)两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建设水平。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和职业化。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

  5.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意义,动员社会各方面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要及时总结经验,展示工作成效,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建立各界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监管体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重点任务分工表

      2.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2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民政、司法行政、教育、中医药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