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5-6号 主题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日期: 2021-12-17 成文日期: 2021-12-17
废止日期: 文 号: 2021年第5-6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5-6号

发布时间:2021-12-17 14:52:34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年第5-6号(总第119期)

  目    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政府令第19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本政发〔2021〕 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本政发〔2021〕 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21〕 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2021年11月10日本溪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吴世民

                                  2021年11月30日


  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2021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5号)精神,我市对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与行政处罚法不符的、与“放管服”改革不相适应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不利于营商环境发展的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2部,修订的市政府规章3部;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25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政府规章

      3.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5.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本溪市建设项目文物勘探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二、《本溪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附件2: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

  修订的政府规章

  一、对《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作出修订

  (一)第三十一条修订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或者及时报送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的,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第三十三条修订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植树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因管理不善造成树木花草及相关设施损坏的,视其损坏程度,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第三十四条修订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采伐义务植树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第三十五条修订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侵占、破坏、损毁义务植树树木花草和相关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二、对《本溪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8号)作出修订

  第三条修订为:市、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指导检查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组织实施警报发放工作。

  自然资源、住建、工信、新闻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警报发放工作。

  市、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所属的人防指挥管理机构负责人防警报设施的技术支持和巡查、维护、管理等服务保障工作。

  三、对《本溪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作出修订

  1.第五条修订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保值增值、划转使用、结算分摊和信息查询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进行监督。

  2.删除第六条内容。

  3.第十八条修订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出使用方案;

  (二)应当经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持使用方案、工程预算、业主表决情况等材料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会同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招投标选聘施工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五)工程完工后,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业主分摊费用明细等材料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结算。

  4.第十九条修订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项目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启动应急程序。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楼体外墙面(含屋檐、阳台)空鼓、开裂的;

  (三)屋面、外墙面严重渗漏的;

  (四)住宅区内的排水管线损坏,造成污水外溢的;

  (五)消防、监控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

  (六)供水、供电、供气设备损坏,影响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

  (七)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

  (八)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应当紧急维修的其他情况。

  5.第二十条修订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严重影响住用功能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

  (二)属于应急维修范围的,应当立即组织实施抢修。

  6.第三十条修订为:业主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拒不分摊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条文序号顺延。


  

附件3: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代号

承办部门

文件标题

印发日期

本政发

〔2017〕22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11.6

本政发

〔2017〕24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11.14

本政办发〔2009〕31号

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和教育纠风工作的通知

2009.3.17

本政办发〔2016〕82号

市教育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校车安全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

2016.8.8

本政办发〔2017〕92号

市教育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2017.11.29

本政办发

〔2019〕52号

市教育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9.12.30

本政发

〔2017〕18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9.23

本政办发〔2019〕31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6.24

本政告字〔2015〕第4号

市公安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2015.7.21

10 

本政发
〔2001〕7号

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社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4.20

11 

本政办发〔2005〕110号

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11.18

12 

本政办发〔2014〕89号

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12.30

13 

本政办发〔2015〕61号

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2015.7.22

14 

本政发
〔2015〕32号

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12.16

15 

本政办发〔2017〕38号

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5.26

16 

本政发
〔2017〕13号

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6.28

17 

本政发
〔2017〕20号

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9.27

18 

本政办发〔2018〕86号

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

2018.12.5

19 

本政告字

〔2020〕第1号

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文明殡葬工作的通告

2020.12.8

20 

本政办发

〔2021〕19号

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1.5.31

21 

本政发
〔1991〕62号

市司法局

关于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九十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991.12.23

22 

本政发
〔1993〕24号

市司法局

关于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七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993.7.3

23 

本政发
〔1995〕10号

市司法局

关于修改和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995.4.6

24 

本政发
〔1997〕26号

市司法局

关于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4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997.11.26

25 

本政办发〔2002〕20号

市司法局

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2.3.9

26 

本政发
〔2002〕8号

市司法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3.29

27 

本政发
〔2004〕16号

市司法局

关于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2004.6.15

28 

本政办发〔2009〕28号

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3.15

29 

本政发
〔2012〕16号

市司法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决定

2012.8.3

30 

本政发
〔2013〕7号

市司法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3.4.29

31 

本政发
〔2015〕29号

市司法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2015.11.20

32 

本政办发〔2015〕108号

市司法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通知

2015.12.14

33 

本政发

〔2019〕10号

市司法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19.12.25

34 

本政发

〔2020〕11号

市司法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0.12.8

35 

本政发
〔2010〕15号

市财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2010.6.23

36 

本政发
〔2011〕38号

市财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2011.12.22

37 

本政发
〔2014〕29号

市财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1.3

38 

本政发
〔2016〕3号

市财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2016.3.6

39 

本政办发〔2009〕33号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9.3.16

40 

本政发
〔2010〕21号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10.28

41 

本政办发〔2011〕152号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本溪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12.5

42 

本政发
〔2019〕5号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9.5.6

43 

本政发
〔2019〕1号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5.7

44 

本政发

〔2020〕6号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6.12

45 

本政发
〔1998〕29号

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本溪市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

1998.10.21

46 

本政发

〔2021〕8号

市生态环境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2021.10.15

47 

本政发
〔1987〕32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关于停止执行本政发〔1986〕83号文件的通知

1987.6.2

48 

本政发
〔1987〕42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土地、房屋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7.6.6

49 

本政发
〔2000〕7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2000.6.4

50 

本政发
〔2002〕16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关于调整市区房地产开发用地级别的通知

2002.5.22

51 

本政发
〔2002〕34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2.9.13

52 

本政告字〔2003〕第7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中心市区道路两侧和住宅区露天烧烤的通告

2003.7.14

53 

本政办发〔2003〕114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关于印发临时救助城市特困企业职工和困难居民采暖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3.12.5

54 

本政办发〔2004〕8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治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04.2.17

55 

本政发
〔2004〕3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3.16

56 

本政发
〔2004〕9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关于加强本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2004.4.21

57 

本政发
〔2004〕11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4.5.9

58 

本政办发〔2004〕33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关于印发明山区程家和卧龙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4.4.30

59 

本政办发〔2005〕40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关于印发新立屯地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5.4.25

60 

本政发
〔2005〕13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关于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5.5.24

61 

本政发
〔2006〕3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6.3.6

62 

本政办发〔2006〕67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关于印发牛心台采煤沉陷区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7.29

63 

本政办发〔2006〕88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关于继续给予城市困难居民和特困企业职工采暖临时救助的通知

2006.10.30

64 

本政办发〔2007〕107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关于规范采暖费交缴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7.10.25

65 

本政办发〔2007〕117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关于对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和活动室采暖费实行分级承担的通知

2007.11.23

66 

本政办发〔2008〕79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关于废止本政办发〔2007〕81号文件的通知

2008.8.8

67 

本政发
〔2008〕21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关于实施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8.12.24

68 

本政发
〔2008〕20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执法权限的通知

2008.12.26

69 

本政发
〔2011〕28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1.9.26

70 

本政办发〔2011〕142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方式的意见

2011.11.13

71 

本政发
〔2013〕13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地级标准的通知

2013.7.19

72 

本政发
〔2014〕16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

2014.4.3

73 

本政发
〔2014〕17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处理的指导意见

2014.4.3

74 

本政发
〔2015〕4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4.3

75 

本政发

〔2016〕6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6.3.21

76 

本政办发〔2018〕20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2018.4.17

77 

本政告字〔2018〕第2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牌匾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2018.6.28

78 

本政办发

〔2021〕29号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10.18

79 

本政办发〔2018〕47号

市交通运输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区现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过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7.2

80 

本政发
〔2012〕13号

市水务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2012.7.24

81 

本政办发〔2020〕18号

 

市农业农村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通知

2020.6.11

82 

本政办发

〔2021〕10号

市农业农村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3.31

83 

本政发

〔2013〕1号

市卫生健康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3.18

84 

本政发

〔2016〕8号

市卫生健康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4.11

85 

本政办发〔2020〕33号

市卫生健康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9.27

86 

本政办发

〔2005〕103号

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计划生育家庭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11.15

87 

本政办发

〔2013〕11号

市卫生健康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认定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3.1.29

88 

本政发
〔2003〕18号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及鼓励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3.5.22

89 

本政办发〔2004〕97号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2004.10.25

90 

本政办发〔2006〕50号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现役义务兵乘坐市区公共汽车和现役军人游览本溪风景区给予免费和门票优惠的通知

2006.6.7

91 

本政办发〔2008〕67号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免费游览本溪市主要旅游景点的通知

2008.7.8

92 

本政办发〔2011〕148号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驻溪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1.12.5

93 

本政发
〔2013〕11号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7.10

94 

本政发
〔2016〕15号

市应急管理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2016.8.11

95 

本政发
〔2017〕17号

市应急管理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9.7

96 

本政发

〔2008〕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本溪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8.5.13

97 

本政发

〔2016〕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3.16

98 

本政办发〔2017〕3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4.20

99 

本政办发〔2017〕6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

2017.9.3

100 

本政发
〔2018〕18号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2.18

101 

本政发
〔2008〕16号

市统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2008.9.2

102 

本政发
〔2015〕3号

市营商环境
建设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2015.2.17

103 

本政发

〔2015〕15号

市营商环境
建设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2015.7.30

104 

本政发
〔2016〕2号

市营商环境
建设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2016.2.24

105 

本政发

〔2020〕5号

市营商环境
建设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2020.2.26

106 

本政发
〔2000〕17号

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10.30

107 

本政办发〔2002〕59号

市医疗保障局

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溪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6.4

108 

本政发
〔2003〕40号

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12.3

109 

本政发
〔2006〕2号

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意见》的通知

2006.2.28

110 

本政办发〔2006〕87号

市医疗保障局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国有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2006.10.27

111 

本政办发〔2008〕72号

市医疗保障局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2008.7.18

112 

本政办发〔2008〕95号

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9.27

113 

本政办发〔2010〕169号

市医疗保障局

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和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2010.12.30

114 

本政办发〔2015〕71号

市医疗保障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溪市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2015.8.31

115 

本政发

〔2019〕8号

市医疗保障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9.26

116 

本政发

〔2010〕5号

市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公路两侧公共生态环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0.3.25

117 

本政办发〔2019〕12号

市林业和草原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3.25

118 

本政发
〔2007〕21号

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本溪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12.18

119 

本政办发〔2008〕92号

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项目资金支付办法的通知

2008.9.22

120 

本政发
〔2007〕6号

国家税务总局
本溪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本溪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7.3.22

121 

本政发
〔2001〕24号

市国家安全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本溪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1.11.2

122 

本政办发〔2015〕53号

明山区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中部环线高速公路铁岭至本溪(明山区段)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15.6.18

123 

本政办发〔2016〕38号

明山区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沈环线三家子至卧龙段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16.4.13

124 

本政办发〔2016〕39号

明山区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沈环线卧龙至程家段改建工程(电化学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16.4.13

125 

本政办

〔2020〕10号

本溪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0.10.29

 

 

  

附件4: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代号

承办部门

文件标题

印发日期

1

本政办发〔2019〕25号

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19.5.30

2

本政办发

〔2020〕14号

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0.5.28


  

附件5: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代号

承办部门

文件标题

印发日期

1

本政办发

〔2016〕77号

市教育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2016.7.25

2

本政发
〔2005〕6号

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3.24

3

本政发
〔2006〕19号

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6.8.2

4

本政发
〔1990〕107号

市民政局

  印发《本溪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0.11.8

5

本政发
〔2000〕16号

市民政局

  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对生活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给予政策扶持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9.21

6

本政办发

〔2001〕63号

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1.8.6

7

本政发
〔2002〕25号

市民政局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通知

2002.6.14

8

本政办发

〔2005〕80号

市民政局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8.4

9

本政办发

〔2007〕114号

市民政局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2007.11.16

10

本政办发

〔2008〕21号

市民政局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本溪市孤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3.14

11

本政办发

〔2008〕104号

市民政局

  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

2008.11.8

12

本政办发

〔2009〕36号

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调整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工作操作规范的通知

2009.3.24

13

本政办发

〔2013〕54号

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提高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2013.6.25

14

本政办发

〔2014〕60号

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办法》的通知

2014.8.6

15

本政办发

〔2007〕87号

市财政局

  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8.27

16

本政办发

〔2014〕70号

市财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意见

2014.10.22

17

本政办发

〔2015〕2号

市财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5.1.2

18

本政办发

〔2015〕92号

市财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10.27

19

本政发
〔2011〕27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2011.9.7

20

本政办发

〔2015〕122号

市自然资源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地价标准的通知

2015.12.30

21

本政办发

〔2017〕6号

市自然资源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松木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17.1.23

22

本政发
〔2019〕3号

市生态环境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2019.1.31

23

本政发
〔1996〕10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6.4.4

24

 本政办发〔2003〕65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居民住宅供暖设施实行分户供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3.7.15

25

本政发

〔2005〕18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溪市政府 本溪市军分区 关于进一步深化驻地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

2005.6.30

26

本政办发

〔2005〕97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大峪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05.10.31

27

本政发
〔2007〕22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2007.12.18

28

 本政办发〔2007〕129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12.18

29

本政办发

〔2008〕50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贯彻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5.19

30

本政办发

〔2008〕66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地工路区域企业拆迁补偿政策规定的通知

2008.6.25

31

本政发
〔2009〕1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9.1.5

32

本政办发

〔2016〕84号

市交通运输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8.17

33

本政发
〔1988〕42号

市商务局

  关于授予外国人名誉称号的若干暂行规定

1988.7.22

34

本政办发

〔2003〕121号

市卫生健康委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快发展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12.30

35

本政发

〔2007〕5号

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双管双助”工作的意见

2007.3.16

36

本政办发

〔2016〕40号

市卫生健康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16年农村改厕任务的通知

2016.4.14

37

本政办发

〔2016〕55号

市卫生健康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本溪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5.26

38

本政办发

〔2004〕42号

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开展建立本溪市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工作的通知

2004.5.25

39

本政办发

〔2010〕60号

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0.3.28

40

本政办发

〔2012〕66号

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调整本溪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012.6.4

41

本政发

〔2014〕19号

市应急管理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2014.5.20

42

本政发

〔2008〕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国资委监督管理国有出资企业和资产的通知

2008.7.9

43

本政办发

〔2007〕2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确定生产经营不正常国有企业改制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的通知

2007.3.21

44

本政办发

〔2008〕111号

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提高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2.5

45

本政办发

〔2011〕150号

市残疾人联合会

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1.12.9

46

本政发
〔2011〕35号

市残疾人联合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本溪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2011.12.13

47

本政发
〔2005〕8号

本溪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印发本溪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4.1

48

本政发
〔2007〕10号

本溪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7.5.1

49

本政告字

〔2008〕第12号

本溪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2008.12.20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21〕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本溪市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五年

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本溪市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


  本溪市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五年行动

  方案(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辽政发〔2021〕1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丰富工作内涵,创新方式方法,总结推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有效经验做法,针对重大疾病和突出健康问题,强化大数据建设和法制化建设,着力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和全民健康水平,加快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在服务本溪高质量转型、全方位振兴工作中实现爱国卫生运动新突破。

  (二)工作目标。全面推进环境治理全域化、生活方式品质化、城乡发展一体化、爱国卫生运动多元化、社会健康综合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25年,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爱国卫生整体联动格局更加完善;健康自我管理、卫生大家监督的群防群控工作机制更加健全;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更加普及;卫生城镇覆盖率持续提升,健康城市建设深入推进,健康细胞建设广泛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水平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1.强化环境治理顶层设计。通过环境卫生抓综合治理,实现一处美向一片美、一时美向永久美提升。(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完善环境卫生长效管护机制。按照基础设施运行常态化、配套管理长效化要求,探索建立以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政府为管理主体、村(社区)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长效管护制度。建立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工作机制。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围绕土壤、地下水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实施分阶段、分类别治理,开展污染源头治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环境治理效果评价体系。逐步建立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构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健全污染防治大数据管理平台。持续开展空气、水、土壤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调查。制定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效果考核评价办法,定期开展效果评价。(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4.加快垃圾污水治理。持续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到2025年,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城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焚烧处理,城区生活垃圾“零填埋”,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基本实现自然村组全覆盖,创建1个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推动垃圾分类进校园、进课堂。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加快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医疗废物和污水实现无害化处理。推进排水管网更新改造建设50公里。有条件的地方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持续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推广科学施用农药化肥技术。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清洁生产示范县建设。整县推进非畜牧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建设以液体粪污肥料化利用为纽带的种养结合提升县。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建设。到2025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农膜回收率力争达到9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全面推进厕所革命。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稳步推进”原则,推广适宜农村改厕技术和产品,加强对改厕产品质量和施工建设质量监管,抓好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人口规模较大村庄配套建设公共卫生厕所,强化管理维护,逐步扩大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覆盖面。推进学校厕所改造,全面提升中小学厕所环境和规范化卫生管理水平。推进旅游厕所提档升级,提升管理维护水平。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厕所整治专项行动。推动农贸市场、客运站等重点公共场所厕所环境整治。加强县城公厕建设,逐步消除旱厕。(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积极开展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稳定水源”为主线,“抓两头带中间”优化农村供水工程布局,规划“三个一批”工程:有条件的县区,规划建设一批规模化工程(万人工程和城乡一体化工程),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基础薄弱的县区,建设改造一批小型规范化供水工程,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其他县区更新改造一批老旧供水工程和管网,提升供水保障水平。到2025年底,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2.8%。持续做好饮用水末梢水质监测。城市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4%以上。完成全市城市供水管网更新改造100公里。(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加强重点场所、薄弱环节整治

  7.深入推进村庄清洁行动。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引领,巩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果并深入持久推进,清理村内道路及道路边沟内积存垃圾,引导农民群众自觉开展家庭内外环境清洁,铲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优化村庄生态环境,实施村庄美化绿化,提升村容村貌。到2025年,全市建成180个美丽宜居村。(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持续推进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持续推进城市老旧小区、城中村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环境卫生整治。城市建成区内达到标准化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逐步取消市场活禽交易,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加强小餐饮、小作坊生产经营加工场所监督管理。食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到2025年,实现学校“互联网+明厨亮灶”全覆盖,小餐饮“明厨亮灶”数量达到300家。(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规范推进关键部位、重点环节消毒消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孳生地本底调查。加强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机构、队伍、行业协会建设,推进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向县区末端延伸,提高病媒生物监测能力和媒介传染病预警能力,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达标考核。建立病媒生物控制活动论证评估机制,做好区域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做好商超、农贸市场、车站、医疗机构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楼道、电梯、卫生间等薄弱区域的定期清洁和消毒,逐步规范电梯候梯厅、轿厢、按钮、自动扶梯扶手带等乘客聚集区域和容易接触部件的日常通风、清洁和消毒工作。持续落实好冷链食品装卸、运输、储存、生产、经营等环节人、物、环境同查共防措施,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防护,建立健全运输工具和仓储区域消毒、信息登记管理等制度,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本溪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10.培养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引导群众树立文明卫生意识,培养自主自律生活方式。巩固不随地吐痰、正确规范洗手、室内经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注重咳嗽礼仪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良好习惯。将培养文明卫生习惯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测评体系。提倡合理膳食,适量运动,及早戒烟,少饮酒不酗酒,重视心理健康,及时调节负面情绪,生活规律,睡眠充足(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践行绿色环保生活理念。动员群众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主动参与社区和居家环境的美化绿化净化,倡导绿色可持续生产生活方式。发展公共交通,引导绿色出行。推进校园节能、环保、健康灯光视觉环境改造工程全覆盖。倡导使用环保用品,推动塑料制品替代和限制使用,加快推进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餐具等限制禁止工作,解决过度包装问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实施健康促进行动

  12.普及健康科普知识。以公共卫生安全、重大疾病防控及不同季节重点流行疾病防控等卫生健康知识为重点,推介健康科普读物和科普材料。健全完善全媒体协同、线上线下联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健康科普工作机制。有组织有计划开展日常健康指标检测、群众逃生、急救、科学就医、合理用药等科普知识和健康管理技能宣传培训。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将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作为中小学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保证爱国卫生运动及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知识知晓率达到100%。(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广电局、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积极组织参与辽宁“十大品牌”全民健身系列活动,加大“互联网+体育”应用,宣传普及居家健身方法。到2025年,基本建成“全覆盖、多样化、高质量”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占全市总人口比重达到47%以上,《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人数比例达到92%以上。城市社区“10分钟健身圈”逐步形成,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3平方米,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4.5人。(市文旅广电局负责)

  14.强化心理健康干预。加强心理健康科普知识宣传,引导群众科学认识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之间的相互影响,重视睡眠健康,正确认识抑郁、焦虑等常见情绪问题,掌握缓解压力的方法,引导形成和谐向上的家庭和社会氛围。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热线服务、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衔接合作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模式。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充分发挥“互联网+”作用,培育一批由心理专家、心理咨询机构创办的为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热线、公众号等心理援助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方便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务。深化重点干预措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率先开展职工心理健康评价工作,定期组织干部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增加心理健康评价内容。各级各类学校应设立心理咨询室,依托卫生室、共青团、工会等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并建立心理健康服务团队或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提供健康宣传、心理评估、教育培训、咨询辅导等服务。(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5.营造无烟环境。利用世界无烟日、世界心脏日等主题日广泛开展控烟宣传。大力推进无烟机关、无烟家庭、无烟医院、无烟学校等建设,加强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执法,倡导无烟婚礼、无烟家庭。关注青少年吸烟问题,严格烟草广告监督执法,为青少年营造远离烟草的环境。完善戒烟服务体系,推广12320和4008085531戒烟热线咨询。(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培育饮食新风尚。广泛开展文明用餐活动,推广“分餐进食”“公勺公筷”“光盘行动”等文明礼仪。推动慢性病营养防治,开展人群营养健康状况等评价工作。推进“三减三健”行动,指导不同人群合理膳食。“十四五”期末,学生营养配餐示范行动覆盖所有城区。(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深化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市健康细胞建设

  17.实施卫生城镇提质增效行动。以卫生城镇创建为载体,“加减并用”强力推进,持续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全面提升城镇精细化管理水平和综合治理能力。到2025年,我市积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力争新增国家卫生县城、乡镇不少于2个。(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18.实施健康城市建设增量扩面行动。积极推进“双城联创”,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同时,对健康城市建设提前谋划布局。加快建设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人口密度集中特点的公共卫生体系,强化健康风险防控。(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19.实施健康细胞建设示范行动。“十四五”期间,以县(区)为单位,健康细胞建设实现全覆盖。广泛开展健康细胞建设。细化完善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健康单位(企业)、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标准,引导和规范健康细胞建设,积极培育省级健康细胞建设示范县(区)。(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七)全面创新爱国卫生运动社会动员体系

  20.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网络建设。持续巩固加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建设。爱卫会日常办事机构(爱卫办)在政府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内独立设置,在部门设置、职能调整、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乡镇(街道)依托公共卫生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定期召开爱国卫生工作专题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持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进机关、进社区、进村庄、进学校、进企业“五进”活动,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监督员、协管员队伍。(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21.壮大爱国卫生运动志愿者队伍。组织发动卫生健康、医疗机构、大专院校等专业领域人员加入志愿者队伍,壮大爱国卫生运动志愿者专业力量。通过爱国卫生青年联席会、爱国卫生志愿者协会等形式,壮大爱国卫生志愿者队伍,培育爱国卫生运动志愿者生力军。(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文明办、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提升爱国卫生运动社会动员能力。实施志愿者救灾防病能力提升计划。以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社区传染病防控等知识技能为主,编制培训教材或工作手册,举办培训讲座、实战演习,组织救灾防病能力专业化培训。“十四五”期间,全市培训人数不少于5000人次,年培训人数不少于500人次。实施街区治理能力提升计划。组织招募学生志愿者团队活动骨干,指导基层志愿者团队制定活动计划、发展新成员、开展示范性活动、巩固团队凝聚力。实施村(社区)居民互助网格绘图计划。集中开展村(社区)高龄体弱多病需照顾的老人、残疾人、留守儿童等特殊弱势群体排查走访工作,进一步细化网格,确保紧急信息发布和临时性援助服务不落一户、不落一人。力争到2021年底,全市所有村(社区)均有一张居民互助网格图(册)。到2025年底,逐步实现临时性援助从应急状态转为常规服务。(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常抓不懈推动工作落实。各县(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爱国卫生运动行动方案。对爱国卫生工作先进县(区)、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滑坡的予以批评并督促整改;对工作推动不力的予以约谈。各县(区)爱卫会按照本方案,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导评估。市爱卫办(市卫生健康委)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扎实部署推进本领域相关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贯彻执行《辽宁省爱国卫生条例》,推进爱国卫生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将爱国卫生运动社会动员体系纳入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展示爱国卫生运动的悠久历史和伟大成就,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加强政策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要创造条件,鼓励干部、职工、学生增强社区参与精神和互助意识。每月至少确定半个工作日作为爱国卫生活动日。采取将参加村(社区)爱国卫生运动纳入党日活动、社会实践课等形式,最大限度激发群众参与活力。

  (四)加强改革创新。不断丰富爱国卫生运动内涵,创新工作方法,健全组织体系,提高爱国卫生工作水平。深入开展环境卫生治理、社会健康管理等爱国卫生政策理论研究。充分发挥专业组织机构作用,建立专家库,开展政策效果评价,完善专业培训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为爱国卫生运动提供智力支持、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撑。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21〕 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27号)精神,结合《中共本溪市委关于生态立市推进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本溪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公报》(2020年8月7日)意见和要求,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号)工作要求,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实施本溪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实现美丽本溪建设目标,让本溪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

  (二)基本原则

  生态保护优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持续促进与优化发展格局,切实保障生态安全。

  绿色发展驱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实施“生态立市、产业强市、人才兴市、惠民富市”发展战略,将“全生态”理念贯穿本溪经济社会发展全领域、全过程,建设“实力本溪、活力本溪、美丽本溪、平安本溪、幸福本溪”,厚植发展优势、着力破解难题,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开创本溪振兴发展新局面。

  立足分区管控。坚持环境优先和分类管控,强化空间引导和分区施策,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针对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等方面提出管控要求,实施差异化环境准入,建立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促进环境精细化管理。

  实施动态更新。随着绿色发展理念在全市的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结合《“三线一单”编制指南》要求,适应本溪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完成“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生态文明制度更加完善,生态立市成效突显,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持全省前列,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天数稳定在90%以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生态经济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撑,力争创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美丽本溪,推动生态治理保护实现新改善。

  到2035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稳定改善,总体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人居环境优美,建成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基本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态环境优美,资源利用高效,绿色产业体系完善,人民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生态山城、美丽本溪成为展示美丽中国建设的靓丽名片。

  二、分区管控

  (一)环境管控单元划分

  全市共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59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42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饮用水源地、水库及重要湿地等区域,面积为6535.25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77.63%,重点管控单元14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点及工业园区、居住人口密集中心城区和环境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等区域,面积为954.28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1.34;一般管控单元3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面积为928.66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1.03%。

  (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划定环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和产业发展定位,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N”为全市59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优先保护单元。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重点管控单元。工业集聚及产业园区要以优化空间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强化污染减排,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生活面源精细化管理,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重点;建设用地及农业用地要以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风险高等问题为重点。

  一般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应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为准。

  三、实施要求

  (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与国土规划的衔接,在相关立法、专项规划编制、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城市化建设、资源开发、重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执法监管等方面,将“三线一单”生态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加强协调性分析,不断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和政策引领作用。

  (二)推动成果数据共享共用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平台,实施数据集中管理、查询、应用、展示和交换。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与有关业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共用。

  (三)强化“三线一单”指导作用

  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环评、排污许可、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的应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强化“三线一单”对县区、乡镇的相关规划的约束引导和支撑作用。

  (四)建立“三线一单”更新调整机制

  实行动态更新与定期评估。按照全省工作部署,定期开展全市“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实时动态更新“三线一单”数据库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因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重大发展战略实施、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变化调整,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及时更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是落实“三线一单”实施主体,将“三线一单”作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有力抓手、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和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负责全市的“三线一单”的实施、监督、评估、调整更新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三线一单”的实施、调整更新和宣传工作。

  (二)落实工作保障

  各地区要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切实做好“三线一单”实施、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和维护以及资金保障等工作。

  (三)强化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跟踪评估“三线一单”实施成效,加强监督考核,推进实施应用。

  附件:1.本溪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

      2.环境管控单元分类统计表

      3.本溪市环境管控单元清单

      4.本溪市生态环境管控准入清单

      5.本溪市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1:本溪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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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环境管控单元分类统计表

行政区划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单元总数

个数

面积占比(%)

个数

面积占比(%)

个数

面积占比(%)

本溪满族自治县

13

79.50

3

9.07

1

11.43

17

桓仁满族自治县

13

79.13

2

7.00

1

13.87

16

明山区

4

73.74

2

26.18

--

--

6

平山区

3

65.20

2

34.80

--

--

5

溪湖区

4

37.20

3

62.84

--

--

7

南芬区

5

85.60

2

5.73

1

8.68

8

全市

42

77.63

14

11.34

3

11.03

59

 

附件3:本溪市环境管控单元清单

行政区

单元总数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全市

59

42

14

3

本溪满族自治县

17

13个(关门山国家级森林公园、汤沟国家级森林公园、铁刹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大地省级森林公园、参王谷省级森林公园、湖里省级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尚帽子自然保护区、观音阁水库、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一般生态空间、水洞风景名胜区)

3个(本溪满族自治县重点管控区、本溪观音阁经济开发区高官区域、本溪观音阁经济开发区小市区域),涉及街道、乡镇X个(观音阁街道、东营坊乡、高官镇、碱厂镇、南甸子镇、清河城镇、田师傅镇、小市镇8个)

1个(本溪满族自治县一般管控区),涉及街道、乡镇(草河城镇、草河口镇、草河掌镇、东营坊乡、高官镇、观音阁街道、碱厂镇、连山关镇、南甸子镇、清河城镇、田师傅镇、小市镇12个)

桓仁满族自治县

16

13个(辽宁本溪国家地质公园、辽宁桓仁国家森林公园、辽宁苍龙山省级森林公园、辽宁牛毛山省级森林公园、辽宁枫林谷省级森林公园、桓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浑江输水河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辽宁桓仁水库重要湿地、辽宁桓仁老秃顶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本溪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五女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一般生态空间)

2个(桓仁满族自治县重点管控区、辽宁五女山经济开发区)涉及街道、乡镇X个(二棚甸子镇、古城镇、北甸子乡、黑沟乡、华来镇、沙尖子镇、五里甸子镇、八卦城街道、雅河朝鲜族乡、桓仁镇10个)

1个(桓仁满族自治县一般管控区),涉及街道、乡镇(二棚甸子镇、古城镇、八卦城街道、八里甸子镇、北甸子乡、黑沟乡、华来镇、雅河朝鲜族乡、桓仁镇、普乐堡镇、沙尖子镇、五里甸子镇、向阳乡13个)

明山区

6

4个(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本溪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本溪市明山区一般生态空间)

2个(本溪市明山区重点管控区、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涉及街道、乡镇X个(北地街道、东兴街道、高台子街道、高峪街道、金山街道、明山街道、牛心台街道、卧龙街道、新明街道9个)

/

平山区

5

3个(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平山区一般生态空间)

2个(本溪市平山区重点管控区、本溪桥北钢铁深加工产业园区)涉及街道、乡镇X个(北台街道、工人街道、南地街道、平山街道、崔东街道、东明街道、千金街道、桥头街道、站前街道9个)

/

溪湖区

7

4个(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本溪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本溪市溪湖区一般生态空间)

3个(本溪市溪湖区重点管控区、本溪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本溪湖经济开发区)涉及街道、乡镇X个(张其寨街道、日月岛街道、石桥子街道、彩北街道、竖井街道、东风街道、火连寨街道、彩屯街道、河西街道、河东街道10个)

/

南芬区

8

5个(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引细入汤输水工程细河取水水源、本溪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南芬区一般生态空间)

2个(本溪市南芬区重点管控区、辽宁南芬铸件产业园)涉及街道、乡镇X个(铁山街道、郭家街道、南芬街道、思山岭街道、下马塘街道5个)

1个(本溪市南芬区一般管控区)涉及街道、乡镇(铁山街道、下马塘街道、郭家街道、南芬街道、思山岭街道5个)

 


附件4 :本溪市生态环境管控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街道(乡镇)]

管控类别

普适性管控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已经侵占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建立退出机制、制定治理方案及时间表;禁止进行可能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圈围、侵占、填堵城区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有损害生态保护的项目;对影响主体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清理或迁出生态保护红线区。

具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划定并验收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方案>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生态〔2017〕48 号)、环境保护部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2017)、国务院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国发〔2010〕4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 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本政发﹝2017﹞2号)。

一般生态空间

依法使用区域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除已经市、县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禁止在区域内进行非法林木采伐、挖砂、采石、取土、开垦、建坟、放牧等活动;禁止捕猎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禁止建设畜牧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禁止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垃圾及其他污染物排入;控制水污染,减轻水污染负荷,禁止能导致水体污染的产业发展,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污水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标准的,不得排放。

具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划定并验收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方案>的通知(2019年)、环境保护部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2017年)、国务院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国发〔2010〕46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本政发﹝2017﹞2号)。

自然

保护区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仅允许建设有利于生态系统功能恢复、面积增加的项目。

具体参照: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辽政发[1987]17号)、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禁止在红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整改;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对已有的农田、养殖场加强监控,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并逐渐移出红线区;禁止从事其它有可能污染地下水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应由所在地政府依法处置。

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局 卫生部 建设部 水利部 地矿部(89)环管字第201号《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1989年7月10日发布(201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39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本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本政办发〔2011〕44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本溪市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年)》(本政发﹝2017﹞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本政发〔2016〕7号)、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森林公园

依法使用红线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禁止建设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辽政发〔1987〕17号)、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8年第五次修正)、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地质公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具体参照: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687 号)(2017年修正)、辽宁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风景名胜区

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等活动;禁止建设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产经营类项目;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将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资源租赁给单位或个人经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红线区内的土地;已经实施的旅游及其它经营性项目,不得扩建或增加经营规模,不得超标或超出总量要求排放污染物;不得对湿地、植被及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损害;不符合规划、未经批准以及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有计划搬迁、拆除。

具体参照:辽宁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83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修正)、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重要湿地

依法使用区域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禁止建设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禁止引入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不得对湿地、植被及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损害,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禁止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区域捡拾、非法收售鸟卵、捕捞以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湿地的行为;不得将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租赁给单位或个人经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湿地公园内的土地;禁止建设畜牧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除已经各级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具体参照: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国家林业局印发《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 48号)、辽宁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辽宁省政府印发《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2017年)、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年)》(本政发﹝2017﹞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本政发〔2016〕7号)、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区域内禁止新建工业类和污染类项目,对区域内已建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农业化肥施用等涉及氨排放的生产、生活活动;区域内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开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生产生活活动;保护区核心区禁止开发行为。

具体参照:国务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687 号)、国务院印发《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474 号)、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27 号);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 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溪市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年)》(本政发﹝2017﹞2号)、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本溪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年-2020年)》、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生产设施;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仅允许建设有利于生态系统功能恢复、面积增加的项目。禁止在红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整改;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对已有的农田、养殖场加强监控,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并逐渐移出红线区;禁止从事其它有可能污染地下水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应由所在地政府依法处置。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相邻的公路、航道、铁路、输油及输气管道上,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和管道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体。饮用水水源汇水区内的矿山企业应当规范尾矿库建设和管理,防止对饮用水水体造成污染。

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版)、《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9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39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本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本政办发〔2011〕44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溪市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年)》(本政发﹝2017﹞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本政发〔2016〕7号)、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限期关闭拆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工业和农业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限制建设项目占用优先保护农用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较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开发活动,应依法严格执行土壤污染调查与项目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严格控制高污染企业的大气、灌溉水、固废堆置造成的耕地土壤污染风险;根据优先保护区范围,限定周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避免优先保护区耕地土壤的累积性污染。

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印发《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2011年修订)、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6﹞58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6﹞30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意见》(2017年)、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重点管控单元[街道(乡镇)]

管控区域

管控

类别

普适性管控要求

 

 

 

 

 

 

 

 

 

 

 

 

 

 

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实施产业升级搬迁,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扩建能耗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太子河干流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工业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符合相关规划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工业项目入驻工业集聚区;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小型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污染物排放管控

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现有其他行业企业须严格执行相应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保证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严格实施清洁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全面实施水点源排污许可证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增加区域污染负荷。

环境风险防控

河流沿岸严格控制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辖区内化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能力。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和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复利用率。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

具体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十三届〕第二十号)、辽宁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厅秘发〔2019〕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9〕79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本政发〔2016〕7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年)》(本政发﹝2017﹞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呈报本溪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函 》(本政〔2018〕253号)、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新建、扩建能耗高、水污染物排放量特别大的项目;限制性发展高耗水、高污染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污染物排放管控

推进污水处理厂和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工程,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实施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补齐污水配套管网短板,提升污泥处理处置能力,推进雨污分流;加快推进市、县(区)、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严格控制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根据太子河流域断面水质改善的需求,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分时段、分季节提高排放标准,以减轻污水处理厂排水对断面水质的影响。

环境风险防控

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辖区内化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能力。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型器具,保障用水设备、器具和管网正常运行;已建成的公共建筑未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限期更换;公共机构应当率先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鼓励居民家庭使用节水型器具;城镇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维护等市政用水和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具备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条件的,应当使用。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应当鼓励使用。

具体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十三届〕第二十号)、辽宁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厅秘发〔2019〕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9〕79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本政发〔2016〕7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年)》(本政发﹝2017﹞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呈报本溪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函 》(本政〔2018〕253号)、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主要河流干流和受养殖污染影响较大的支流沿岸依法划定300米至500米的禁(限)养区;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污染水体。禁止将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使用化肥、农药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一定区域限制使用化肥、农药;对禁(限)养区内养殖场户实施搬迁关闭整治工作。

污染物排放管控

推广环境友好型农药、提高耕地质量和农药利用率、促进农药集约减量、实施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措施;坚持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采用面源水污染控制最佳管理实践的方式,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环境风险防控

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辖区内化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能力。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应当加强农业灌溉机井的管理,严格控制漫灌等粗放型灌溉用水,推广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管道输水灌溉、喷灌、滴灌、微灌等节约用水技术和措施。

具体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十三届〕第二十号)、辽宁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厅秘发〔2019〕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9〕79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本政发〔2016〕7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年)》(本政发﹝2017﹞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呈报本溪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函 》(本政〔2018〕253号)、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农业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环境风险防控

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设立标识,明确禁产区边界、禁种农产品品种;禁止采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灌溉水灌溉农田。加强农业灌溉水的水质监测,尤其是受污染河流或灌区的水质和底泥监测,防止污染水体灌溉导致的耕地土壤污染。根据辽宁省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要求,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进行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

具体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印发《污染地块土壤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6﹞58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6﹞30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意见》(2017年)。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环境风险防控

严控涉镉或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的新增产能,采用排污许可证管理方式,对新建、改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严格控制;对重点监管企业土壤进行定期监测,包括场地内土壤监测,和场地外或园区外土壤的定期监测;推动涉镉或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省级,减少烟气、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严格控制有色矿采资源开发污染,加大矿山开发的环境保护与复垦力度,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完善污染治理设施与应急装备、物资。

具体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印发《污染地块土壤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生态环境部《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2018部令第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6﹞58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6﹞30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意见》(2017年)》。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与动态管理机制;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应尽量避免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布局建设。区域内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农业化肥施用等涉及氨排放的生产生活活动。

 

 

 

 

 

 

 

 

 

 

 

污染物排放管控

 

到2020年,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以外,城市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以内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以内的燃煤锅炉;推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和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对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燃煤小热电实行全部关停整合,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

 

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即原煤、型煤、煤矸石、燃料油及其他生物质燃料等。实施散煤替代。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和节能环保炉具。

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车用尿素违法行为。推进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使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实施超标排放车辆全治理工程。

2020年,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力争全部更新(改造)为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开展高排放车辆区域禁限行工作,划定禁止或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城区内垃圾、渣土车密闭运输,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城市建成区可机扫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80%,县城可机扫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60%。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严格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涉及氨排放的生产生活活动。加强餐饮油烟治理,重点整治油烟污染扰民的餐饮企业。对在城市核心区侵占城市道路露天烧烤行为的有效治理。强化汽修行业污染排放治理。2020年汽修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

环境风险防控

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 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逐步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选择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分类。

具体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生态环境部印发《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辽政发〔2018〕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发改能源〔2017〕21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2018-2020年)》(2018年)、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年)》(本政发﹝2017﹞2号)、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本溪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年-2020年)》、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县区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新建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利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资源循环利用和集中治理的原则,集中安排在工业园区。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与动态管理机制。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大力淘汰关停能耗、安全、环保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

污染物排放管控

新建污染物排放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

推进大宗货物运输由公路有序向铁路转移,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加快推进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逐步减少重载柴油货车在大宗散货长距离运输中的比重。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同时配套焦化污染治理升级改造,自备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推动有色金属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物流行业严禁使用不达标车辆,推广新能源汽车;强化料堆场抑尘措施,对贮存的各类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实行密闭、围挡或有效苫盖措施。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整治;新、改、扩建项目按全省推进进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控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

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按计划逐步推进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园区供热设施须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推进园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

环境风险防控

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 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逐步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吨钢综合能耗、焦炭工序单位能耗、火力供电标准煤耗、吨水泥综合能耗、平板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清洁生产一级/二级水平。

具体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环境保护部《“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辽环函﹝2018﹞17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辽政发〔2018〕31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年)》(本政发﹝2017﹞2号)、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本溪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年-2020年)》、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与动态管理机制。2020年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应尽量避免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布局建设。

 

 

 

 

 

 

 

 

污染物排放管控

实施散煤替代,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和节能环保炉具。推进清洁取暖,2020年达到49%,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

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车用尿素违法行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

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加强矸石山治理。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秸秆焚烧综合管控,建立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到 2020 年,主要农作物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

环境风险防控

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 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逐步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具体

参照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辽政发〔2018〕3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 年)》(辽政办发〔2016〕8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2018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 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年)》(本政发﹝2017﹞2号)、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本溪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年-2020年)》、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与动态管理机制。2020年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

污染物排放管控

加大燃煤小锅炉(包括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

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车用尿素违法行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

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

 

 

 

环境风险防控

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 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逐步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具体

参照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 年)》(辽政办发〔2016〕8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辽政发〔2018〕31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年)》(本政发﹝2017﹞2号)、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本溪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年-2020年)》、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生态用水补给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对于高耗水行业,推进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优化沿河产业布局,严格控制高耗水行业发展,防止粗放用水、浪费用水,提高企业用水效率,减少废污水排放,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2020年,新增取水项目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相比2015年降幅20%;

 

 

 

 

 

具体

参照

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的通知》(辽水合﹝2017﹞9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6﹞126号)、本溪市水务局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本溪市水务局、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本溪市“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的通知》(本水发﹝2017﹞78号)。


空间布局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有损于生态保护的项目。对影响主体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清理或迁出生态保护红线区。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或总量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治理。

污染物排放管控

生态保护红线区中的已有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类保护地,除采取上述管控措施外,还应按照相关保护管理法律和规章制度实施严格管理。

环境风险防控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现有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存在潜在污染扩散风险的,责令相关责任方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发现污染扩散的,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 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

 

 

 

 

 

 

具体

参照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生态〔2017〕48 号)、《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2017 年)、环境保护部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2017)、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 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本政发﹝2017﹞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6﹞30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意见》(2017年)》。

高污染燃料禁燃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全市继续实施拆小并大工程,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力争达到75%以上,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至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鼓励扩大到居民集中居住地距离较近的其他产业集中区(园区);禁燃区内禁止使用散煤等高污染,已经存在的要加快替代。严格执行本溪市各区县高污染禁燃区管控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禁燃区内原则上不再新建的35蒸吨以内的燃煤锅炉;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即,原煤、型煤、煤矸石、燃料油及其他生物质燃料等。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700万吨以内;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耗控制在1400万吨标准煤以内;能源利用效率方面,达到省对我市控制目标要求。

具体参照

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2018—2020年)》(本节减办〔2018〕1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辽政发〔2018〕31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及有关要求的通知》(本政办发「2014」83号)。



附件5:

本溪市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单元管控空间属性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园区

级别

产业发展定位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

ZH21050320002

本溪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级

医药健康产业、高端制造业及新兴战略产业

辽宁省

本溪市

溪湖区

重点管控单元1

积极推动园区产业结构向低碳新业态发展,按照增加碳汇、减少碳源的原则,严格禁止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发展;园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小型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积极引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主要特点的低碳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等。

持续推进园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将严格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进行管理。深化医药、制药企业VOCs排放治理,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控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新建、扩建、改建涉VOCs的制药企业视情况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完善与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点细化水污染物应急防护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和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复利用率。企业主要产品综合能耗达到清洁生产一级/二级水平。


“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单元管控空间属性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园区

级别

产业发展定位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

ZH21052120046

本溪观音阁经济开发区

省级

玻璃深加工、钢铁深加工、汽车零配件产业

辽宁省

本溪市

本溪满族自治县

重点管控单元2

围绕园区产业发展定位,积极引导园区之外的钢铁深加工与汽车零部件加工、新能源、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入园生产与环境管理,严格禁止引进“两高”类项目,鼓励和支持现有园区钢铁深加工与汽车零部件加工企业的技术提升改造,促进企业深度节能减碳;积极发展绿色、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产品深加工产业。

积极控制钢铁深加工与汽车零部件加工企业的颗粒物排放和喷漆、烤漆的VOCs排放,配备高效治理设施,现有企业积极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升级,减少废水中重金属及高浓度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和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复利用率;提升农产品深加工产业的水资源利用效率。

ZH21050320003

本溪湖经济开发区

省级

钢铁深加工及装备制造业、商贸物流资源深加工和固废综合利用产业

辽宁省

本溪市

溪湖区

重点管控单元4

引进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行业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现有园区钢铁深加工、装备制造和固废循环利用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促进企业深度节能减碳。

积极控制钢铁深加工企业的颗粒物排放和喷漆、烤漆的VOCs排放,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提升园区工业废水处理能力,推进园区雨污分流设施工程改造,加强园区道路扬尘和货物、废物堆放综合整治,严格落实园区扬尘污染管控要求。现有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超低排放改造,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完善与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大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和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复利用率。


“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单元管控空间属性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园区

级别

产业发展定位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

ZH21050220009

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

省级

重点发展钢铁精深加工、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高端玻璃深加工产业

辽宁省

本溪市

平山区

重点管控单元5

引进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行业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现有园区钢铁深加工企业的生产技术提升改造,促进企业深度节能减碳。

持续推进园区企业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要求,强化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提高企业废水排放的预处理能力,完善园区雨污分流设施,严格落实园区扬尘污染管控要求。现有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完善与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水、危险废物应急防护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和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复利用率。

ZH21050520019

本溪南芬经济开发区

省级

重点发展金属制造与装备制造、新材料、等相关产业

辽宁省

本溪市

南芬区

重点管控单元13

引进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行业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现有园区金属制造、装备制造、的企业生产技术提升改造,促进企业深度节能减碳。

强化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提高企业废水排放的预处理能力,严格落实园区扬尘污染管控要求。现有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超低排放改造,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完善与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大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和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复利用率。


“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单元管控空间属性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园区

级别

产业发展定位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

ZH21052220041

辽宁五女山经济开发区

省级

重点发展生命健康产业

辽宁省

本溪市

桓仁满族自治县

重点管控单元14

严格禁止引进“两高”类项目,强化葡萄酒产品生产企业的集中入园管理,强化园区“散乱污”治理,加快推进现有企业的环保技术改造提升,积极鼓励绿色环保型产业入驻园区。

强化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提高企业废水排放的预处理能力,严格落实园区扬尘污染管控要求。现有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做好企业应急预案管理,落实应急防护措施。

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和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复利用率。

ZH21050420026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

省级

重点发展工程机械、新材料、汽车零部件制造等产业

辽宁省

本溪市

明山区

重点管控单元12

严格禁止引进“两高”类项目,引进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行业产业政策,强化园区“散乱污”治理。

持续推进园区企业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要求,强化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严格落实园区扬尘污染管控要求。现有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升级,减少废水中重金属及高浓度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和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复利用率。


“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单元管控空间属性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园区

级别

产业发展定位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

ZH21050220070

本钢钢铁产业聚集区

国家级

钢铁冶炼及深加工产业

辽宁省

本溪市

平山区

重点管控单元(平山区)

严格限制“两高”类项目落地,鼓励企业生产与节能减碳技术提升改造,促进企业深度节能减碳。

持续推进园区炼铁、炼钢、焦化及发电部门的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要求,强化原料辅料及燃料堆放的无组织排放合规管理,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要求;全面实施与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推进工业废水污染物连续达标排放;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能力。

完善与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大气、水、危险废物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升级,减少废水中重金属及高浓度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和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复利用率。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21〕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

新时代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气象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20〕24号),推进本溪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全面保障国家战略落地实施和本溪振兴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根本方向,牢牢把握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战略定位,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科技创新,聚焦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推动本溪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的新时代气象现代化体系,基本实现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不漏网、预报不漏报、服务不失误,气象整体实力居全省先进行列,气象保障本溪振兴发展能力显著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成人民满意、保障有力、技术先进、更有活力、更加开放的气象现代化体系,本溪气象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气象对国家战略实施和新时代本溪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

  二、重点任务

  (三)注重科技创新驱动。将气象科技创新纳入各级政府科技创新总体规划与评估体系。开展基于风云四号气象卫星的本溪强对流云特征指标研究,推进北上东路天气系统影响下辽东地区天气特征分析,开展GNSS水汽资料的辽东强对流水汽特征及成因分析,开展辽东山区强降水期间雨滴谱演变特征研究,强化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客观预警技术研究。发展气象灾害影响预报、风险预警关键技术研究,强化生态气象服务、农业气象灾害等核心技术研究。加强气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本溪气象科技支撑能力。

  (四)丰富精密监测手段。加强地面智能精密监测站网建设,水平分辨率达到9km。建立适应智慧城市需要的气象观测系统,在主城区重要路段、桥涵隧道低洼易积水等处布设便携式自动站,着力提高中小尺度突发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强化省级高分系列卫星遥感监测产品应用,开展地表植被、农业干旱、洪涝、森林火险遥感监测工作。强化气象观测装备保障能力,持续推进观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改进工作。

  (五)增强精准预报能力。加强本溪地区降水、温度、风等气象要素的长期气候特征分析。通过对强对流天气气候特征及发生规律的分析,着重开展本溪地区降水地域、时空等特征研究。开展智能网格客观预报订正技术。开展基于睿图东北/GRAPES_MESO中尺度模式在辽东山区降水预报中检验与应用。强化多源遥感资料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服务中的应用技术研究。完善从分钟到年的无缝隙全覆盖的预报预测产品应用与检验评估业务,提升局地强天气自动、精密监测能力。发展气象灾害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业务。

  (六)提升精细服务水平。构建集决策气象服务、专业气象服务、公众气象服务于一体的精细化气象服务体系,提升全媒体气象服务产品制作水平,发展灾前、灾中、灾后渐进式智能化决策气象服务支撑新模式。健全城市、农村气象信息发布网络,推动物联网、大数据、5G等技术在气象服务领域广泛应用,实现各类精细化气象服务产品按需推送。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拓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提升发布速率和覆盖范围,强化现场应急气象保障。

  (七)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完善气象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开展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强化风险动态研判和基础设施设防。健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叫应”机制,推动预警信息发布到村到户到人。发挥气象在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先导作用,为防灾减灾救灾和人民群众避灾赢得先机。

  (八)深度融合生产发展。聚焦发展战略落地实施和本溪振兴发展需求,提升农业、水利、交通、能源、金融、保险、旅游及重点城市规划、重大工程项目气象服务能力,积极融入本溪冰雪经济项目建设,发挥气象助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作用。加强农业生产气象保障,建立精细化农业气象服务产品体系,发挥气象对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的保障作用。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在农业生产、森林防火、水库蓄水等对重点行业的保障作用。

  (九)促进人民生活富裕。推进农村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建设,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气象保障。推进辽宁气候好产品申评工作和本溪特色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提升本溪特色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开展林下药材专项气象服务,发挥本溪林下经济优势。开展中国天然氧吧等生态气候品牌评定,打造本溪避暑旅游城市、气候宜居城市等气候名片,助力辽东绿色经济先行区建设。推动气象服务与智慧城市建设精准对接,提高城市运行管理精细化气象服务水平。开展生活、康养等气象指数服务和流行病发生气象服务。

  (十)全力保障生态良好。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强化气象在重污染天气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的保障作用。围绕“三市四区”建设,强化辽东绿色经济先行区产业专项气象服务。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管控气象保障,统筹推进针对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的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科学开展气候区划,保障辽东山地生态区和辽宁重要水源涵养地生态安全。建设标准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增加多种新型自动化人工增雨作业装备,加强人工增雨跟踪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升人工增雨作业能力。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政府各项工作同推进、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气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十二)加强政策保障。进一步完善与现行气象部门领导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双重计划体制和相应的财务渠道。积极争取国家重点工程以及气象台站基础设施建设上级投入。按照中央和地方对气象部门经费保障范围的有关规定,保障气象部门职工应享受的各项待遇。支持气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将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经常性业务项目的建设和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三)加强人才支撑。对接省市人才建设工程,落实人才激励政策,实施气象高层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吸纳气象人才参加科技创新团队、主持(参与)重大科技攻关任务和科研项目、参加重大(专项)问题调查研究,鼓励气象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培养满足多领域服务需求的复合型气象人才。支持气象部门与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交流。各级气象领导干部培训纳入地方党校教育培训统筹安排,支持气象部门与地方开展干部交流,不断改善人才和干部队伍结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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