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 主题分类: | 地方性法规 |
发布日期: | 2024-04-22 | 成文日期: | 2024-04-2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本溪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 2023年11月28日本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4年3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全面推进法治本溪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制机制,促进法治宣传教育与道德教育、法治实践相结合,落实普法责任与加强部门协作相结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创新形式、注重实效。
第四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普及宪法以及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营造和培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五)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及其成果,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融合,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五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组织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组织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普法责任制清单,形成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合力。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普法组织机构,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结合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本行业普法规划、年度计划,推进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人员学法用法,加大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普法力度,完成普法工作任务,并按照要求将年度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法制度,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领导干部集体学法、重大决策前学法等制度,通过法治培训、组织年度考法、旁听案件庭审等方式,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提升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
第十条 教育部门应当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加强对学校法治教育教学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强化法治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学校应当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依法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考核、法治副校长等制度,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与行为规范相结合,运用课堂教学、晨读宪法、现场观摩、模拟法庭等方式,把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理念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在学生日常生活中提高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基层治理、乡村振兴战略,按照规定开展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等活动,依托村(居)民评理说事点、基层立法联系点打造普法示范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采取多种形式,对所在地的村民、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和面向家庭的普法主题实践活动,引导村民、居民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 推动法治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本地特色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因地制宜建设具有本溪特色的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等法治文化阵地。
支持创作和传播优秀法治文化作品,培育富有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精品,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第十三条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应当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承担公益法治宣传责任,开设法治栏目,加强法治新闻报道和典型宣传,制作、刊播法治宣传教育公益广告。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在从事相关经营业务过程中,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应当运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进行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车站、医院、社区、商场、邮政、银行、宾馆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在其管理或者经营的区域内建设法治宣传教育设施,运用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移动电视屏、公示宣传栏等设备设施,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鼓励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运用微信、微视频、移动客户端等新技术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不断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多种载体、形式和方法,开展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进网络等重点领域普法宣传活动,加大法律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普法宣传力度,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人才培养,支持法治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强化普法讲师团、志愿者队伍建设。
鼓励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法学专家学者、大专院校法律专业师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开展普法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报告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执行情况,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法治政府绩效考核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等考核体系评价内容,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限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考核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未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责任的;
(三)媒体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公益法治宣传教育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溪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