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本线响山子至滨河南路段改扩建工程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10-09 | 成文日期: | 2016-10-0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6〕103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本线响山子至滨河南路段改扩建工程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6〕10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沈本线响山子至滨河南路段改扩建工程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溪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本线响山子至滨河南路段改扩建工程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9日
沈本线响山子至滨河南路段改扩建工程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沈本线响山子至滨河南路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9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12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本政发〔2016〕6号)、《关于沈本线响山子—滨河南路段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本发改发〔2015〕96号),根据《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依法征收、依法补偿、依法安置。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征地范围
沈本线响山子至滨河南路段改扩建公路建设工程起点位于溪湖区火连寨街道办事处响山子村,与国道304线相接,路线经过火连寨街道办事处高程村、下堡村、火连寨村,东风街道办事处彩北新村、三会厂村、新兴村、新合村,止于滨河南路,全线总长18.078公里,全部在溪湖区境内,沿线经过火连寨街道办事处和东风街道办事处。工程需征收上述街道办事处公路设计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8.5万元/亩区片地价补偿标准执行,未利用地按照6.8万元/亩区片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四、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地范围内被征收人或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按照以下补偿标准执行。对被征收人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一)建筑物与构筑物补偿标准。建筑物与构筑物,根据调查核实后的类别、数量和质量,按照实际工程造价或市场重置价格确定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本标准未含的参照其他行业标准执行。
(二)果树、林木及其他树木补偿标准。被征收范围内果树、树木、药材及花卉的补偿标准按照林业部门政策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三)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补偿,菜田3000元/亩、旱田2000元/亩,设施农业按评估机构出具的实际损失确定补偿标准。
五、失地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安置。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应将不少于8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不得超过20%;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如有合同规定,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前提下,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社会保障安置。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0〕21号)规定办理参保。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被征迁户代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价值应包含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登记为准;产权档案未登记用途的,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实际用途为准;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以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七、住宅房屋补偿与安置
(一)补偿安置条件。一是必须持有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签发的《本溪市房屋租赁证》;二是有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相符的房屋。经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征收部门审核确定后给予补偿安置。
(二)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在征收区域内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经评估核定为3575元/平方米(含装饰装修)。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以核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评估价格核算的补偿价款,作为货币安置价款。
(2)被征收人选择新型货币化安置的,实行市场化“团购”,由政府搭建平台,统一组织“团购”房源,让利于民。
①征收多层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5%的补助面积;征收平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的补助面积。
②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8平方米的签约奖励面积。
③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照评估单价的80%予以补贴;被征收人家庭为城市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计算。
2.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新型货币化安置标准结算差价。
(1)产权调换房屋实行异地安置,安置地点在溪湖区。
(2)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房屋征收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方面按照新型货币化安置方式标准执行。
(三)有合法产权产籍的被征收人搬迁时各项补助及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及新型货币化安置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10元/月。
2.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含误工补助费)1000元。
3.被征收住宅房屋的空调、有线、宽带等设施的迁移,总计给予500元的迁移补偿。
4.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区域实际情况划定集体搬迁奖励范围,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集体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3平方米评估价格的货币奖励。
(四)无证住宅房屋的补偿。建筑檐高2.2米以上、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独立居住生活条件的无房屋所有权证住宅房屋,公告发布日期前建设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奖励200元/平方米;公告发布日期后建设的,按违建处理,一律不予补偿。
(五)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补偿。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应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评估价格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30%给予补助。
1.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在征收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征收时正在营业并依法纳税2年以上,且房屋所有权证、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2.被征收的住宅房屋为沿城市主次干道临街一层或处于政府规划和引导的商业区建筑一层。
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是指设计审批用途或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为住宅房屋,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改为商业经营的房屋。
征收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经营损失参照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及办法进行补偿。
八、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除房屋价值补偿外,还应按照房产评估机构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
1.货物搬运以及设备拆卸、搬运、安装的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利润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
(二)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在征地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的;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证明,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履行评估程序的时间不计入签约期限。
(四)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月净利润+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是指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平均每月的市场月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月净利润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平均能够获取的税后净利润。月净利润按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的损益表确定。无法根据损益表确定的,按照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员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一年度的本溪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员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生产经营者凭房屋征收决定相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开具参保人数证明。
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五)被征收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反映月净利润和员工数量等有效凭证的,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中不计月净利润和员工月生活补助。
(六)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无约定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七)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签订协议6个月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期间,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支付方式在补偿协议中约定。
(八)从事商业经营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按评估价给予5平方米的签约奖励面积。
从事商业经营的非住宅房屋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不包含用于生产、办公、存储、堆放的非住宅房屋。
九、 腾空房屋的验收
房屋腾空后,被征收人应保持房屋的完好无损,不得损坏门、窗、暖气等物品,被征收人要按时结清水、电、煤气等费用;房屋腾空后,原房主应立即找房屋验收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由验收人员开具验收单。验收单应注明验收时房屋的现状情况,同时标明验收时间。
十、签约期限及搬迁期限
1.签约期限。自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0日内。
2. 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5日内。
十一、组织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一)成立征地补偿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溪湖区政府作为组长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农委、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人社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信访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二)征地补偿组织分工。溪湖区政府负责组织签订协议、补偿款发放及回迁安置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征地相关手续、组织指导征地补偿安置及进行责令限期交付土地等工作;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有证房屋及产权证的认定工作;市林业局负责对被征收林地办理相关手续;市人社局负责对符合条件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安置的相关手续;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区综合执法局做好相关工作;市信访局负责与区信访局共同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十二、法律责任及要求
(一)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附件: 1.建筑物与构筑物补偿标准
2.果树补偿标准
3.林木、树木补偿标准
4.药材及花卉补偿标准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