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令 |
发布日期: | 2022-11-15 | 成文日期: | 2022-11-1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第194号 | |
关键词: |
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2022年9月29日本溪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吴世民
2022年11月15日
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要求,我市对不利于营商环境发展的、与行政处罚法不符的、违背安全生产要求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政府规章2部,修改政府规章6部;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36件,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
3.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5.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二、《本溪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附件2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
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对《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三条。
2.条款序号顺延。
二、对《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作出修改
1.第六条修改为: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2.第七条修改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地方技术条件规定的出租汽车或者提供保证满足条件的出租汽车车辆承诺书: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三、对《本溪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作出修改
1.第七条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建立本单位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时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含电子档案),对气瓶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对建档登记气瓶的安全负责。气瓶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出厂资料、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使用登记资料、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等。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应当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第十条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气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检查人员对气瓶进行充装前、充装后检查,不得指派同一人进行气瓶的检查与充装;
(二)充装前必须逐只检查气瓶,确保气瓶的瓶体、护罩、底座、瓶阀、易熔塞、颜色标志、检验有效期、信息化标签等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三)充装后应当逐只复验气瓶重量或者压力,发现气瓶泄漏等异常现象,应当妥善处理;
(四)在充装后检查合格的气瓶上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充装产品合格标签;
(五)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记录应当完整,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
3.第十一条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瓶:
(一)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者违规修理、改造的;
(三)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四)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检验标识缺失,无法辨认的;
(五)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六)护罩与气瓶连接的角焊缝断裂的;
(七)附件不全、损坏以及不符合规定的;
(八)瓶体上未设置信息化标签的;
(九)其它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
4.第十二条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将气瓶送至检验机构予以检验;对需要报废的气瓶,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自行或者将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
5.第十五条修改为:瓶装气体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下列瓶装气体:
(一)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二)未粘贴或设置气瓶警示标签、充装产品合格标签、信息化标签的气瓶盛装的气体;
(三)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气瓶、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气瓶盛装的气体。
6.第十六条修改为:瓶装气体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应当在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或者具备经营资格的经销单位购气;
(二)不得使用未粘贴或未设置气瓶警示标签、充装产品合格标签、信息化标签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气瓶;
(三)不得将气瓶靠近热源和明火放置,应当保证气瓶瓶体干燥,防止瓶体腐蚀;
(四)不得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内的气体向其它气瓶倒装;
(五)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六)不得对气瓶或者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翻新;
(七)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颜色标记;
(八)不得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
(九)餐饮、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规定。
7.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瓶装气体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气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或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经销单位购气的;
(二)使用未粘贴或未设置气瓶警示标签、充装产品合格标签、信息化标签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气瓶的。
四、对《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出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供热监察管理机构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审计、人社、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供水、供电、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和宣传工作。
2.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年度10月10日前书面告知供热企业,并交齐15%的基础热费。供热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办结停供手续,并在供热期前关闭热用户分户阀门,排净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内的存水。
已办理停供手续满一个供热期后,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前30日与供热企业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热用户申请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本溪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建成区内禁止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廊道及市政公用设施、橱窗、施工围挡、线杆、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广告和其他宣传品。
2.第三条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对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行为的查处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人社、财政等部门和通信企业应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清理整治工作。
3.第九条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内容中含有兜售假证、假货、非法行医、非法招工的,除按照本规定处理外,应及时向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人社等部门移送案卷材料,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人社等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4.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进行宣传的经营性行为,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本溪市燃气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作出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市和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相关工作。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2.第十条修改为: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按照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应急、气象、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
3.第十四条修改为: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的,必须取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4.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5.第十八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市场监管、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6.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7.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年限已经届满或者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二)盗用燃气;
(三)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六)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七)燃具连接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超过2.0M;
(八)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九)将钢瓶倒置使用;
(十)擅自倾倒燃气气瓶残液;
(十一)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十二)采用明火试漏;
(十三)擅自拆开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十四)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十六)使用钢瓶互相倒气;
(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8.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
9.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住建、公安、消防、应急、市场监管、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能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10.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住建、应急、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内外燃气设施泄漏等故障时,均有义务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向住建、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保护措施。
12.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区)政府组织公安、消防、住建、应急、市场监管及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勘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13.条款序号顺延。
附件3: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发文代号 | 承办单位 | 文件标题 | 印发日期 |
1 | 本政发 〔2017〕22号 | 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7.11.6 |
2 | 本政发 〔2017〕24号 | 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7.11.14 |
3 | 本政办发〔2022〕5号 | 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2022.3.8 |
4 | 本政办 〔2022〕13号 | 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 2022.4.24 |
5 | 本政办 〔2022〕14号 | 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 2022.4.24 |
6 | 本政办发〔2009〕31号 | 市教育局 | 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和教育纠风工作的通知 | 2009.3.17 |
7 | 本政办发〔2016〕82号 | 市教育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校车安全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 | 2016.8.8 |
8 | 本政办发 〔2019〕52号 | 市教育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 2019.12.30 |
9 | 本政发 〔2017〕18号 | 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7.9.23 |
10 | 本政办发〔2019〕31号 | 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9.6.24 |
11 | 本政告字〔2022〕第2号 | 市公安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 2022.7.12 |
12 | 本政发 〔2001〕7号 | 市民政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社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1.4.20 |
13 | 本政办发〔2005〕110号 | 市民政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5.11.18 |
14 | 本政办发〔2014〕89号 | 市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4.12.30 |
15 | 本政办发〔2015〕61号 | 市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 2015.7.22 |
16 | 本政发 〔2015〕32号 | 市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5.12.16 |
17 | 本政办发〔2017〕38号 | 市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7.5.26 |
18 | 本政发 〔2017〕13号 | 市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7.6.28 |
19 | 本政发 〔2017〕20号 | 市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7.9.27 |
20 | 本政办发〔2018〕86号 | 市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 | 2018.12.5 |
21 | 本政告字 〔2020〕第1号 | 市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文明殡葬工作的通告 | 2020.12.8 |
22 | 本政办 〔2022〕4号 | 市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规范文明祭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2.3.30 |
23 | 本政办发〔2022〕22号 | 市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2022.6.30 |
24 | 本政发 〔1991〕62号 | 市司法局 | 关于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九十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1991.12.23 |
25 | 本政发 〔1993〕24号 | 市司法局 | 关于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七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1993.7.3 |
26 | 本政发 〔1995〕10号 | 市司法局 | 关于修改和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1995.4.6 |
27 | 本政发 〔1997〕26号 | 市司法局 | 关于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4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1997.11.26 |
28 | 本政办发〔2002〕20号 | 市司法局 | 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02.3.9 |
29 | 本政发 〔2002〕8号 | 市司法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02.3.29 |
30 | 本政发 〔2004〕16号 | 市司法局 | 关于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2004.6.15 |
31 | 本政办发〔2009〕28号 | 市司法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9.3.15 |
32 | 本政发 〔2012〕16号 | 市司法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决定 | 2012.8.3 |
33 | 本政发 〔2013〕7号 | 市司法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 2013.4.29 |
34 | 本政发〔2015〕29号 | 市司法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 2015.11.20 |
35 | 本政办发〔2015〕108号 | 市司法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通知 | 2015.12.14 |
36 | 本政发 〔2019〕10号 | 市司法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19.12.25 |
37 | 本政发 〔2020〕11号 | 市司法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12.8 |
38 | 本政发 〔2010〕15号 | 市财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2010.6.23 |
39 | 本政发 〔2011〕38号 | 市财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 2011.12.22 |
40 | 本政发 〔2016〕3号 | 市财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 2016.3.6 |
41 | 本政办发〔2022〕16号 | 市财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 2022.6.13 |
42 | 本政办发〔2009〕33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09.3.16 |
43 | 本政发 〔2010〕21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0.10.28 |
44 | 本政办发〔2011〕152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本溪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1.12.5 |
45 | 本政发 〔2019〕5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 2019.5.6 |
46 | 本政发 〔2019〕1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9.5.7 |
47 | 本政发 〔2020〕6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20.6.12 |
48 | 本政办发〔2022〕27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22.7.27 |
49 | 本政办 〔2022〕27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对房地产企业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22.8.14 |
50 | 本政发 〔2021〕8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 2021.10.15 |
51 | 本政发 〔1987〕32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停止执行本政发〔1986〕83号文件的通知 | 1987.6.2 |
52 | 本政发 〔1987〕42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土地、房屋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 1987.6.6 |
53 | 本政发 〔2000〕7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 2000.6.4 |
54 | 本政发 〔2002〕16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调整市区房地产开发用地级别的通知 | 2002.5.22 |
55 | 本政发 〔2002〕34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 2002.9.13 |
56 | 本政告字〔2003〕第7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中心市区道路两侧和住宅区露天烧烤的通告 | 2003.7.14 |
57 | 本政办发〔2003〕114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临时救助城市特困企业职工和困难居民采暖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3.12.5 |
58 | 本政办发〔2004〕8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治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2004.2.17 |
59 | 本政发 〔2004〕3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4.3.16 |
60 | 本政发 〔2004〕9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加强本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 2004.4.21 |
61 | 本政发 〔2004〕11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04.5.9 |
62 | 本政办发〔2004〕33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明山区程家和卧龙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4.4.30 |
63 | 本政办发〔2005〕40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新立屯地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5.4.25 |
64 | 本政发 〔2005〕13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 2005.5.24 |
65 | 本政发 〔2006〕3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06.3.6 |
66 | 本政办发〔2006〕67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牛心台采煤沉陷区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6.7.29 |
67 | 本政办发〔2006〕88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继续给予城市困难居民和特困企业职工采暖临时救助的通知 | 2006.10.30 |
68 | 本政办发〔2007〕107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规范采暖费交缴有关事宜的通知 | 2007.10.25 |
69 | 本政办发〔2007〕117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对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和活动室采暖费实行分级承担的通知 | 2007.11.23 |
70 | 本政办发〔2008〕79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废止本政办发〔2007〕81号文件的通知 | 2008.8.8 |
71 | 本政发 〔2008〕21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实施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 | 2008.12.24 |
72 | 本政发 〔2008〕20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执法权限的通知 | 2008.12.26 |
73 | 本政发 〔2011〕28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1.9.26 |
74 | 本政办发〔2011〕142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方式的意见 | 2011.11.13 |
75 | 本政发 〔2013〕13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地级标准的通知 | 2013.7.19 |
76 | 本政发 〔2014〕16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 | 2014.4.3 |
77 | 本政发 〔2014〕17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处理的指导意见 | 2014.4.3 |
78 | 本政发 〔2015〕4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5.4.3 |
79 | 本政发 〔2016〕6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 2016.3.21 |
80 | 本政办发〔2018〕20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 2018.4.17 |
81 | 本政告字〔2018〕第2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牌匾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 2018.6.28 |
82 | 本政办发 〔2021〕29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1.10.18 |
83 | 本政办发〔2022〕15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2022.6.10 |
84 | 本政办发〔2022〕23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 2022.7.1 |
85 | 本政办发〔2018〕47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区现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过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8.7.2 |
86 | 本政发 〔2012〕13号 | 市水务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 2012.7.24 |
87 | 本政办发〔2020〕18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通知 | 2020.6.11 |
88 | 本政办发 〔2021〕10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1.3.31 |
89 | 本政发 〔2013〕1号 | 市卫生健康委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3.3.18 |
90 | 本政发 〔2016〕8号 | 市卫生健康委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6.4.11 |
91 | 本政办发〔2020〕33号 | 市卫生健康委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2020.9.27 |
92 | 本政办发 〔2005〕103号 | 市卫生健康委 |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计划生育家庭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05.11.15 |
93 | 本政办发 〔2013〕11号 | 市卫生健康委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认定发放工作的通知 | 2013.1.29 |
94 | 本政发〔2003〕18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及鼓励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 2003.5.22 |
95 | 本政办发〔2004〕97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 2004.10.25 |
96 | 本政办发〔2006〕50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现役义务兵乘坐市区公共汽车和现役军人游览本溪风景区给予免费和门票优惠的通知 | 2006.6.7 |
97 | 本政办发〔2008〕67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免费游览本溪市主要旅游景点的通知 | 2008.7.8 |
98 | 本政办发〔2011〕148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印发驻溪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1.12.5 |
99 | 本政发 〔2013〕11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3.7.10 |
100 | 本政发 〔2016〕15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 2016.8.11 |
101 | 本政发 〔2017〕17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7.9.7 |
102 | 本政发 〔2008〕5号 | 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关于印发本溪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08.5.13 |
103 | 本政发 〔2016〕5号 | 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6.3.16 |
104 | 本政办发〔2017〕30号 | 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7.4.20 |
105 | 本政办发〔2017〕68号 | 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 | 2017.9.3 |
106 | 本政办发〔2022〕26号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22.7.26 |
107 | 本政发 〔2008〕16号 | 市统计局 |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 2008.9.2 |
108 | 本政发 〔2015〕3号 |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 2015.2.17 |
109 | 本政发 〔2015〕15号 |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 2015.7.30 |
110 | 本政发 〔2016〕2号 |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 2016.2.24 |
111 | 本政发 〔2020〕5号 |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 2020.2.26 |
112 | 本政发 〔2000〕17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0.10.30 |
113 | 本政办发〔2002〕59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溪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2.6.4 |
114 | 本政发 〔2003〕40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3.12.3 |
115 | 本政发 〔2006〕2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意见》的通知 | 2006.2.28 |
116 | 本政办发〔2006〕87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国有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 2006.10.27 |
117 | 本政办发〔2008〕72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 2008.7.18 |
118 | 本政办发〔2008〕95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8.9.27 |
119 | 本政办发〔2010〕169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和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 2010.12.30 |
120 | 本政办发〔2015〕71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溪市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 2015.8.31 |
121 | 本政发 〔2019〕8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9.9.26 |
122 | 本政办发〔2022〕18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有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政策的通知 | 2022.6.21 |
123 | 本政办发〔2022〕19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2.6.28 |
124 | 本政发 〔2010〕5号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公路两侧公共生态环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 2010.3.25 |
125 | 本政办发〔2019〕12号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9.3.25 |
126 | 本政发 〔2007〕21号 | 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关于印发《本溪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7.12.18 |
127 | 本政办发〔2008〕92号 | 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关于印发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项目资金支付办法的通知 | 2008.9.22 |
128 | 本政办发〔2022〕17号 | 本溪市残疾人联合会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 2022.6.17 |
129 | 本政发 〔2007〕6号 |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 | 关于调整本溪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 2007.3.22 |
130 | 本政发 〔2001〕24号 | 市国家安全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印发本溪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01.11.2 |
131 | 本政办发〔2015〕53号 | 明山区政府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中部环线高速公路铁岭至本溪(明山区段)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2015.6.18 |
132 | 本政办发〔2016〕38号 | 明山区政府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沈环线三家子至卧龙段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2016.4.13 |
133 | 本政办发〔2016〕39号 | 明山区政府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沈环线卧龙至程家段改建工程(电化学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2016.4.13 |
134 | 本政办 〔2020〕10号 | 本溪市消防救援支队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 2020.10.29 |
135 | 本政办 〔2021〕33号 | 本溪市消防救援支队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 2021.12.20 |
136 | 本政办 〔2022〕15号 | 本溪市消防救援支队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22.4.30 |
附件4: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发文代号 | 承办部门 | 文件标题 | 印发日期 |
1 | 本政办发 〔2021〕19号 | 市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2021.5.31 |
2 | 本政发 〔2018〕18号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8.12.18 |
附件5: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发文代号 | 承办部门 | 文件标题 | 印发日期 |
1 | 本政告字〔2015〕第4号 | 市公安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 2015.7.21 |
2 | 本政办发〔2017〕92号 | 市教育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 2017.11.29 |
3 | 本政发 〔2014〕29号 | 市财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4.11.3 |
4 | 本政发 〔1998〕29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关于本溪市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 | 1998.10.21 |
政策解读:关于《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解读